2023年村民自理自治章程【八篇】
发布时间:2023-01-03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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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是组织、社团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规范性文书,是一种根本性的规章制度。章程与规则的关系类似于宪法和法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村民自理自治章程【八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新店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广大村民参与村委会建设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村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坚持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实行村民自治是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本村的公共事务,实行村民自治。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村所有村民组织、村单位及村民。
第四条 本章程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村民审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民
第五条 本章程所称村民,是指户籍在本村或者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本村村民自治的公民。任何村民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本村村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的一切权利;
(二)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村务的批评和建议;
(三)对村委会、村干部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四)享受村委会举办的各项村服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七条本村村民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遵守本章程,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村民利益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三)按时完成上级政府规定的统筹、提留、义务工和村民委员会分配给的各项任务决定;
(四)保守本村秘密和工作秘密;
(五)自觉开展移风易俗,争当文明村民、文明户,积极参与文明创建活动。
第三章 村民组织
第一节 村民代表会议
第八条 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本村实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村民代表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村民依法选举产生,本辖区的村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和居住在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当然代表,享有村民代表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村民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办事公道;
(二)模范遵守村规民约,热爱本村,自觉维护本村利益;
(三)密切联系村民,认真听取和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努力为村民服务;
(四)按时参加村民会议,遵守会议各项规定,提高参政议政能力;
(五)积极协助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长做好有关村民的各项工作。
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也可以撤换和补选。
第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第一,讨论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村重大问题;第二,需要听取村委会工作报告;第三,有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村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村民代表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须由出席的过半人数通过才有效。村民代表会议做出决定,由村委会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和批准本村年度发展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工农业生产计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二)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
(三)人口出生计划的落实;
(四)宅基地的规划和使用方案;
(五)救灾、救济粮、款物的发放办法;
(六)制定和修改村民公约、村民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村民自治章程,并监督执行;
(八)选举、撤换或补选村委会成员;
(九)罢免不符合条件的村民代表;
(十)村办企业项目的确定和经费使用;
(十一)村办企业的用工和各项集资提留的确定和使用;
(十二)举办集体公益事业的有关事项;
(十三)其他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在讨论和决策时遵循如下原则: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原则;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则;
(三)体现村民意志和利益的原则;
(四)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二节 村民小组
第十三条 村民小组在村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村委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四条 本村按照村民的居住状况,以便于联系为原则,划分为5个居民小组。村民小组设组长一名,由本小组村民民主推选产生,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小组在村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村民小组长的职责如下:
(一)主持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宣传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传达落实村委会有关工作要求;
(二)在村委会指导下,组织小组村民民主推选村民代表,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
(三)协助村委会教育和推动小组村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带领小组村民实现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四)及时向村委会反映小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五)完成村委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村委会及村干部
第一节 村委会
第十六条 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接受安海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村党支部领导,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村委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教育村民履行应尽的义务。
(二)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定期研究、协商本村的重大事项,并在广泛征求村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村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事计划。
(三)组织建立村民会议制度,开展村民自治活动,执行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教育村民自觉遵守《村民自治章程》。
(四)组建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和下属的村志愿者队伍,共同协助和支持村工作。
(五)建立和完善“村规民约、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村民议事会、禁毒禁赌会”等“一约四会”民主自治制度。组织村民讨论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村事务。
(六)协助做好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老年服务等上级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和各类创建活动。
(七)办理村民的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组织村民开展各类公益活动。
(八)密切联系村民,及时向上级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九)充分发挥自身功能,整合村资源,努力提高村共驻共建单位的参与率。
(十)开展文明家庭创建,培育和发展群众文化体育团队,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十八条 村委会开展工作时,应当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十九条 本村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委会工作接受村民的民主监督。
第二节 村干部
第二十条村干部是村民的公仆,必须树立全心全力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立足本职,努力为村民造福。
第二十一条村干部必须做到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策业务能力和工作能力,带领村民完成国家任务;
(二)深入村民、了解民意、解决民事,热心为村民服务;
(三)严于律己,带头遵纪守法,模范遵守自治章程,完成各项公益事务,履行村民应尽的义务;
(四)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以身作则,不以权谋私,不优亲厚友,不侵吞集体财产,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第五章 社会秩序
第一节 社会治安
第二十二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懂法,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自防能力,加强个人和家庭财物保管,发现有身份不明和形迹可疑人员应当及时报警,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三条 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
第二十四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
第二十五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电力、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二十六条 严禁私自砍伐集体或他人林木,执行护林防火“十不准”,不准在村附近或田边、路边乱挖土,严禁损害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
第二十七条 凡是本村户籍村民死亡的,需先到村委会申请注销户口证明,再到公安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然后带齐死亡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户口簿(未在同一户口簿上的亲属须开具关系证明)等证件到殡仪馆火化,火化后提供死者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火化单、银行存折到村委会民政办公室办理有关社保手续。
第二节 村风民俗
第二十八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第二十九条 提倡喜事新办,大力倡导婚事新办,一切从简,厉行节约的原则,娶媳妇、嫁女儿,严禁按户分发“口灶份”“女婿烟”或其他物品,任何人收到喜帖,不得赠送任何礼品(包括电器、香烟、首饰等)。娶媳妇七日内,每夜点灯可燃放鞭炮一串,闹新房时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请宴接待,违者每项每次罚款1000元以上,交给老人慈善基金。娶媳妇请客最多可办30桌,超过部分每桌应捐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
第三十条 订婚、挂戒指最多可宴请10桌,超过部分每桌应捐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
第三十一条 小孩周岁、十六周岁,严禁按户分发“口灶份”和其他物品,违者应捐老人慈善基金1000元以上,且设宴桌数不得超过15桌,超过部分每桌应捐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小孩14日、满月、四个月,只准宴请5桌,如有多办按每桌300元以上捐给老人慈善基金。
第三十二条 老人祝寿,设宴桌数不得超过10桌,并严禁分发“口灶份”和其他物品,如有多办按每桌300元以上捐给老人慈善基金。
第三十三条 婚庆喜事,拱门、电子门最多不超过三个,超过每个应捐给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
第三十四条 乔迁新居严禁送烟花爆竹、蜡烛及回送礼品,禁止设宴,如办一桌,每桌应捐给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
第三十五条 嫁女儿时长女请宴不超过15桌,二女不超过10桌,如有违者,每桌应捐给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
第三十六条 丧事简办,治丧期间送殡、追悼会之日、送葬人员就餐限制为“咸饭、菜汤一道”,坚决制止办桌,问丧人员只分红线或花一朵,送葬人员当日只分毛巾(其中包括本村兄弟群、老人会),不得分发香烟、雨伞等物品。做“火光、功德”,严禁分钱米、犒赏,如有违者应捐给老人慈善基金5000元以上。花篮、花圈、影雕不得超过5个,如超过每个应捐给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阵头不得超过三阵,如超过每阵应捐给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
第三十七条 三载除服,除了子孙外不得超过5桌,严禁宴请其他人员,违者每桌应交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
第三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确实要大操大办的,必须提前与村两委、老年协会协商,报镇政府核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九条 杜绝骨灰土葬或私自存放,一律放在安息堂。
第四十条 神事省办,全村除了“佛生日”(九月十五),可宴请自己的姐妹兄弟,不得超过两桌,如有违者,每桌应捐给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每个“佛生日”村里最多演戏一场。
第四十一条 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算卦相面,不看风水,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看、传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邪教组织。
第四十二条 为推进“裸房整治”工作的全面开展,我村将划拨人居环境整治和村集体经济收入,对积极配合整治工作的业主实行适当补助制度。对于第一批“裸房整治”试点的业主,给予20元/平方米的补助,其他的业主在“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期间(二年)内给予10元/平方米的补助。
第四十三条 申请翻建我村房屋,应填写《新店村房屋申请翻建承诺书》并缴纳保证金,认真遵守市、镇、村三级房屋翻建规定,积极配合我村“乡村振兴示范村”的建设规划及“裸房整治”工作的开展。
第三节 邻里关系
第四十四条 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四十五条 依法使用宅基地,老宅基地严格遵守历史状况,新宅基地按镇、村规划执行,不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
第四十六条 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申请村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任何村民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仗势欺人,强加他人。
第四节文化教育
第四十七条 为促进本村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人才,结合我村实际情况,特制定新店村奖励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所述本村学生是指具有本村户籍的全日制小学生、中学生和普通本、专科生及成人大专生等。
第四十九条 我村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十条 凡本村学生在学校学习(竞赛)成绩、文体活动、科技创新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管理制度给予奖励。
第五十一条 我村设置学生奖励是指:
(一)对应届毕业生考取院校的奖励;
(二)在学校学习期间获得奖项的奖励;
(三)由学校组织推荐到国家、省、市参加的各类比赛、竞赛活动获得奖项的奖励;
(四)经其他上级职能部门或专业评审委员会决定给予的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于应届高中毕业生考入清华北大的奖励3万元,考入985、211院校的奖励5000元,考入本科院校的奖励1000元,考入专科院校的奖励500元。
第五十三条 文体活动获奖的学生,获全国性三等奖以上的(含三等奖,下同)发给奖金1万元,获全省性三等奖以上的发给奖金5000元,获市级三等奖以上的发给奖金1000元,获县级三等奖以上的发给奖金500元。
第五十四条 凡对国家、社会及本村做出特殊贡献并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另行议定。
第五节 婚姻家庭
第五十五条 村民应当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五十六条 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用婚姻索取财物,对未登记非法同居的,要依法处理。
第五十七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父母、养父母、继父母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的抚养教育,不能虐待病残儿。对父母的遗产,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第五十八条 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保证老人晚年生活。对不赡养老人者,由村民委员会按照上级规定供养标准,令其子女均摊。
第五十九条 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的义务,禁止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不准使小学生辍学。
第六节 计划生育
第六十条 严格执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安海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落实本村的计划生育和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依法由安海镇人民政府征收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安海镇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村委会协助执行。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六十二条 本村发生自然灾害,应及时向镇政府报告,并积极协助民政府部门做好救灾、查灾、报告工作。上级发给本村的救济粮、款物,应根据受灾程度,及时地发放到户。
第七章 奖惩处理
第六十三条 实行以奖代补的考核制度,根据年度工作情况,对在村民自治各项工作中履职尽职、表现突出、收效明显、群众认可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优秀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六十四条对违反本章程的村民,除触犯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做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二)要求写悔过书,并在村内通报;
(三)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者作价赔偿;
(四)以户为单位,凡有家庭成员违反本章程的,该家庭不得参加本年度市、镇、村各类先进评比;不得享受当年本村各项奖励;造成严重后果的,暂扣或取消法定权外村规定的有关福利待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执行。村委会应根据客观事实,按照章程有关规定酌情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人作出相应处理。处理时必须调查核实,经村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擅自处理。处理应公平公正、合乎情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通知村民,处理解决、依据等有关资料存档三年。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和地方性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制定的具体工作制度或实施办法,作为本村自治制度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觉接受安海镇人民政府和各级民政部门对本章程的指导和检查。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村干部工作职责
村干部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把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作为根本任务,积极履行农村基层干部的工作职责。
1、加强村领导班子建设。主要包括村领导班子成员的作风、思想、工作、纪律等方面的管理和建设。
2、完成镇党委、政府下达的各项中心工作。主要包括党建工作、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生育工作、征兵工作、民政优抚工作等方面。
3、完成村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及其重点工作。主要包括经济建设、道路环境建设、旧村改造、乡村振兴等。
4、创新工作。主要考核在全镇乃至全市范围内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创造性工作和经验。
村领导班子工作作风
作为村领导班子要清晰的认识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我们必须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村务要公开透明。村领导不是要混一碗饭吃的,两手要干净,村财政收入要想方设法,为民谋策,并得到上级与群众的认同。
第二、责任心始终是排在第一位,脚踏实地。村领导要搞清楚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以看得见的变化回应群众期待,切实提升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三、综合治理、依法治村、平安村居、廉政建设等是我们日常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村领导必须做表率、打头阵,“绳往一处拧,劲往一处使”,推动农村经济质量提档升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宪法、刑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地方性法规及上级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和我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全体党员、干部和村民在工作、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必须遵守本章程.第三条在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党、政分工负责制,并建立村级工作规范化管理、设立村务监督小组。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工作、村民代表会议及职责
第一节村民委员会工作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负责全村的行政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服从镇人民政府的领导,积极完成镇政府和村党支部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建立健全村级人民调解、治安、民兵、治保、老年协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性组织,并充分发挥这些职能部门在综合治理中的自治和领导指挥作用。第七条组织村民学习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党的方针政策、教育和引导村民正确使用各种权利及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在工作中要遵纪守法,廉洁勤政,坚持群众路线,不打击报复,不询私舞弊,执行公开办事制度,主动接受村民的监督。第九条对不遵守制度,不履行应尽义务的村民,村委会按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村党支部汇报处理意见。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要做到:工作有计划、有布置、有落实、有检查、有记录、每季度向村民代表汇报一次工作,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置于村民的监督之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节村民代表会议及职责
第十一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组成,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代表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在村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二条村民代表会议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加强本村两个文明建设献计、献策。
第十三条村民代表必须带头执行本章程,热心为村民服务,办事公道。
第十四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召集,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反映村民意见和要求。
第十五条村民代表会议职责:(1)讨论制定各项规范化管理办法。(2)讨论决定村政规则,建设各项福利事业、公益事业。(3)听取审议本村经济建设规划和实施情况的报告。(4)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村民多数意见,对贪污、受贿、作风不民主、群众意见大和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有权撤换。(5)听取和审议财务管理和收支情况汇报。
第三章社会秩序综合管理
第一节社会治安
第十六条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学雷锋、学先进、先人后己、先公后私,树立共产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十七条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治安,积极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八条加强夜间巡逻,加强值班,加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
第十九条与外出务工人员签订遵纪守法合同书。
第二十条爱护公物,不准破坏水利、电力、生产、交通等公共设施,违者责令立即修复,重者报上级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村民用电按用电管理规定执行,按时交纳电费。临时用电须经电站批准后方可用电,否则按偷电处理,私自接电者加倍收款,后果自负。
第二十二条对阻碍扰乱村干部正常工作的人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不听者,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损害他人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监护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维护集体利益的人和事,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节综合整治
第二十五条保持道路整洁、畅通,禁止在道路边堆放杂物,临时堆放不能影响交通。
第二十六条喜事新办,丧事从俭,不铺张浪费.
第二十七条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树立良好社会风气,做到人人敬老、爱老,真正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医、老有所为。第二十八条提倡科学,反对迷信提倡勤俭持家,反对铺张浪费,提倡“四有”新人,反对低级趣味,提供全民健身,积极开展争创“文明户”活动。
第三节邻里关系
第二十九条遵守社会公德,互尊互爱,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三十条在排水、走道、使用宅基地等方面,尊重历史现状,不得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不准打架斗殴,无理取闹,因纠纷打架伤人要包赔医药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严重者报上级司法部门处理第四节婚姻家庭
第三十一条村民处理婚姻问题,要遵循婚姻法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互敬互爱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第三十二条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力平等。
第三十三条父母应承担未成年人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义务,不遗弃婴儿,不虐待残儿和继子女养子女。
第三十四条禁止非法同居,不听劝阻者,按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五条发扬尊老爱幼的光荣传统,认真履行赡养协议条款,赡养老人不附加任何条件,不准以任何理由刁难老人。
第三十六条凡不赡养老人经教育不改者,由村委会责令其子女尽赡养义务,性质恶劣的交上级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节依法服兵役
第三十七条凡符合应征条件的青年,必须遵守兵役法,响应党的号召,积极报名应征,履行应尽义务。对不履行兵役义务拒绝服兵役者按照兵役法第十一章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民兵、妇联、共青团等组织积极为部队军烈属及优抚对象做好事。
第三十九条每个村民不准有损害军政、军民关系的行为,否则严加处理。第四章宅基地和土地的使用规定
第四十条全村所有土地均属集体所有,由集体统一规划使用。
第四十一条按集镇的整体规划,申请新宅、原宅翻建、搭建房屋,未经批准私自搞建筑者,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
第五章经济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建立财务、村务公开监督制度,村干部是否照章办理,对财务开支、收入、干部工资、开办的公共公益事业的筹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张榜公布,真正做到五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经营决策公开,制度公开,办事公开”定期向村民代表会报告财务收支。
第四十三条明确由村主任负责财务,500元以下财务负责人审批。超过限额的由领导班子集体决定,重大开支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四条专项基金的管理,必须做到计划安排,分别核算,先提后用,专款专用。要做到以下几条:
1、发展基金用于扩大再生产;
2、福利基金用于村民福利事业;
3、生产储备用于烈军属的补贴及村民的公共事业;
4、教育基金主要用于村文化教育事业,培训费等。
第六章林木管理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盗伐林木,需要采伐时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经上级主管部批准后,并发给采伐证方可采伐。
第四十六条如发现盗伐、损坏树木者,按盗伐量3—5倍赔偿,并令其补栽3—5倍的树苗。损坏幼树的每株按10元赔偿。
第四十七条因火造成烧毁树木的当事人要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按烧毁树木的3—5倍补栽。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未成成人因玩火造成火灾由监护人负责并按以上条款处理。
第七章教育工作
第四十九条认真执行义务教育法,适龄儿童必须报名入学,并不得中途退.
第八章评选先进
第五十条评选双文明户、五好家庭户、遵纪守法户条件:
1、认真执行各项法律、法规,遵守本章程的各项规定。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家乡。
3、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自觉抵制六害,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敢于和坏人坏事做斗争。
4、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尊老爱幼,家庭和睦,乡邻团结,不惹是生非,不搞歪门邪道。
5、努力学习文化,掌握科学技术,勤劳致富。
第五十一条评选双文明户、五好家庭户、遵纪守法户办法:
1、由村民小组和村民代表联合评选,报村委会审核,上报到镇综治办批准
2、评比时间每年年底。
第五十二条建立档案,把每年的评选结果记入档案。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村民自治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对每个村民具有约束性。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由党支部、村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如有与法律相抵触,当事人可向司法部门提出上诉。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我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礼貌和精神礼貌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都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们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三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级自治组织的工作给予指导、帮忙,但不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第二章: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四条:村民大会是行政村的最高决策形式,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具有本行政村户籍;或者户籍不在但在本行政村有固定住所,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者,可称为本村村民。
第五条:召开村民大会,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经过。必要的时候,能够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第六条:村民大会能够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大会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第七条:村民大会每年最少应举行一次,所有带有规则性的事项以及其它只要有五十名以上村民认为重要的事项,均应由村民大会决定。
第八条: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大会的常设机构,每届任期三年,由每个村民组选举一人组成。
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主持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由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按姓氏笔画从少到多轮流担任,一次任期为三个月。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每年能够从村财政获得相当于成年村民年平均收入两个月的补贴。
第九条: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最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应由它决定的事项。
第十条: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大会负责。职责是:
(一)及时召集村民大会,必要时也可召集全体村民会;
(二)起草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并在村民大会经过后监督执行;
(三)根据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决定对村民委员会委员的任命;
(四)审议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村发展规划和本届村委会任期目标;
(五)审议、批准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村预算、决算;
(六)讨论、决定20名以上50名以下村民提出的事项;
(七)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各组长的工作;决定是否向村民委员会成员或组长提出书面表扬或警告;是否向村民大会提出弹劾某村委会成员、组长提案;
(八)执行村民大会授予的其它短期权力。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是村的行政执行机关,执行村民大会及其常设机关依法决定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村民委员会成员每年能够从村财政获得相当于成年村民年平均收入四个月的补贴。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负责设立本村财政,编制本村年度财政预算、进行决算;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提议。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团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国家法规规定的经营体制,保障团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团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礼貌建设活动。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忙。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理解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规定的由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情景;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景;
(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资料的真实性,并理解村民的查询。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职责。
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能够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能够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忙和监督。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能够与村民代表会议举行联席会议,调整本行政村的村民组,一般每个村民组由靠近居住的约三十户村民组成。然而调整决定只能在下届村民委员会任职时生效。村民组设组长和副组长,组长和副组长由该村民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章:选举及罢免事项
第十九条: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村民组长、副组长均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以上人员。
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村民组长、副组长每届均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以上人员均可连选连任。
以上人员能够在同一个选举日选举产生。组长、副组长,各组应当选出的村民代表会议代表也可分别在各组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正在服刑的人员没有被选举权。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第二十一条:需要选举产生的人员的选举,由村选举管理委员会主持。村选举管理委员会应在换届选举前两个月成立。村选举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应当是在乡镇政府所派民政助理或其他干部的指导下,由村民代表会议首席代表或将陆续接替首席代表的代表担任副主任,由每个村民小组推举委员一名,然后所有委员和副主任一齐选出主任一名。选举管理委员会主任不得竞选村委会主任、副主任。
主任主持选举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乡镇政府根据该村上一届选举经费支出情景对本届村选举补贴一半选举经费,其余由村财政支出。
第二十三条: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二十人联署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由相应村民组有选举权的村民十人联署直接提名村民代表会议代表和组长候选人。被提名的人报名参选后,即成为正式候选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候选人名单。提名和报名情景应当及时公布。
选举应选人员,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相对多数选票,即可当选。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在选举前得指定竞选伙伴,即未来的村委会副主任一名共同参加竞选。当选主任在半个月内向村民代表会议提出村委会其他成员名单,由村民代表会议对每一提名投票批准;对于未被批准者,当选主任应在一周内提出新人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非依法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组长候选人在选举前得指定竞选伙伴,即未来的副组长一名共同参加竞选。
第二十五条:候选人能够理解竞选捐助,但每笔捐助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元,并且必须公开每笔捐助的数额和捐助人的姓名、职业。候选人个人竞选资金亦不得超过人民币一千元。
第二十六条:候选人能够以刊登广告、散发材料、讲演等办法进行竞选,可是不得收买选票,不得以威胁、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选票。必要时,选举管理委员会应组织候选人与选民的见面会、答问会乃至候选人之间的辩论会。
选举日当天,不得进行竞选。
第二十七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人人有权向乡级人民政府及县级公安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经选举管理委员会调查属实并由村民大会确认,能够在村民大会当场宣布其当选无效,并当场或随后组织补选。
第二十八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能够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代表会议应当及时召开村民大会,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经过。
第五章:其它事项
第二十九条: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自治组织,不属于村办的团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能够不参加村自治组织。可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的自治组织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
第三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能够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现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人口素质的工作目标,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本村村民(18-49)周岁的育龄群众)均适用本章程的规定。
第二条凡户口在本村的村民及户口不在本村而在本村居住三十日以上的已婚育龄人员,均应遵守本章程。
第三条本村计划生育工作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开展,村委会负责村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实施,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是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村计生协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组织都要积级主动协助村委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开展人口计生工作要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加强村党支部、村委会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在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原则下,切实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动员、组织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工作,其工作任务是:
一、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是村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同时,协助政府落实工作人员报酬。
二、积极发挥社会保障制度,重点解决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家庭的各项奖励扶助待遇。
三、按要求建立和完善计生服务活动室。布置避孕区具橱和人口计生图书角,并发挥宣传服务功能。
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女组长的建设,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五、加强民主管理,实行民主监督,依托村民自治组织,把计划生育政策、管理、监督交给群众,使群众真正成为计划生育的主人,村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重大事项召开民主听证会(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规范村务公开内容,接受全体村民监督、评议。
六、完成镇下达的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第六条村委会下设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设一名主任(可指定一名村副主任分管计生工作,并担任主任),成员主要包括服务员、协会专职副会长,负责处理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掌握本村育龄人员婚育情况,做好账、卡、册、表的登记、填报工作、生育指标报批工作。
三、负责避孕药具的管理与发放工作,向育龄群众宣传避孕药具的使用方法。
四、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做好生殖保健工作,指导育龄人员落实好避孕措施。
五、做好本村流出、流入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六、组织中心长开展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产、生活等服务活动。
七、发挥好计生协会、会员的作用,组织、动员广大群众参加计划生育活动。村计划生育委员会每季度要向村党支部、村委会汇报一次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
八、完成党支部、村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及时反馈村民提出的建议和合理的要求。
第七条村民代表的职责
一、参与制定或修改《村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
二、向群众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规、优生、优育、节育避孕、生殖健康知识。
三、及时了解、掌握身边育龄群众的婚育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村委会反馈。
四、做计划生育的带头人,用自己的行动影响周围群众。组织、动员群众参加村各种计生活动。
五、自觉履行自己职责,摸清执行村里的各项规定,完成村委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村计划生育协会的职责
一、组织会员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带头学习计划生育与生殖健康科学知识,带头勤劳致富,带头做文明村民和文明家庭。
二、向群众宣传国家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传播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生产科技知识,协助党支部、村委会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协助党支部、村委会协调社会力量,为群众提供生产、生育、生活服务,帮助群众排忧解难。
四、积极参与村民自治,了解、反映群众的意愿、要求,协助村委会改进工作,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第九条计生女组长的职责
一、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发放计划生育宣传品,开展面对面教育和咨询,组织户内群众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二、定期对育龄妇女进行访视、访谈,组织育龄妇女参加“双情检测”,及时发放避孕药具,指导育龄妇女认识和使用避孕药具。
三、普及生殖健康知识,增强育龄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四、引导育龄妇女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开“文明家庭”创建活动。
五、群众提供致富信息和技术,帮助寻找致富门路。
六、当好妇女主任的参谋和助手。
七、做好统计信息的收集、反馈、上报。
第三章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村民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有权对村委会人口计生工作提出自己的建议。
二、合法夫妻有权依照《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自主生育子女。
三、育龄夫妇有权免费享受《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四、育龄夫妇有权免费享受基本的生殖保健服务,并获得相关的保健常识。
五、有权在计生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选择个体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六、符合规定条件的育龄夫妇享有计生政策规定的各种奖励与优待。
七、对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违反计划生育行政处理不服的,有权向做出行政处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诉讼。
八、对本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第十一条村民的义务
一、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不早婚早育、非婚生育和违法生育。
二、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出现意外妊娠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终止妊娠。
三、按时接受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环情、孕情检查。
四、自觉参加计划生育宣传活动,接受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基础知识教育。
五、不违反规定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六、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主动接受行政处理,并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七、本村的已婚育龄妇女在外出打前须到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方可外出;村民房屋租(借)给外来成年流动人口居住的,应于3日内报知村计生管理员,签订管理合同;若出现流入人口违反计生法律规定怀孕或生育的,应及时向村委报告。
八、党支部、村委会干部和共产党员、共青团员、村民代表、计生协会会员,带头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第四章奖励扶助措施
第十二条奖励扶助措施
一、二女扎对象在规定时间内自觉落实绝育措施的,在县发给奖励和节育补助费的基础上,村给予奖励100元。
二、独生子女、二女户女儿考入大学本科以上的一次性发给奖励200元;考入研究生以上的一次性发给奖励费1000元。
三、对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中的`困难户优先提供致富信息和资金扶持发展经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有村集体发包的土地等权利。
四、村每年评选一次优秀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和实行计划生育模范家庭,并由村委会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违规处罚条例
一、违反本章程规定,除依法接受行政处理外,取消当事人本村规定的一切奖励优惠待遇和评先评模资格。
二、对提前生育、多生育、婚外生育、非法收养子女的当事人,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追回享受过的村委会发给的奖励、优惠和福利待遇,取消其村集体发包的土地等的承包权,并长期不享受村委会对计生家庭的奖励、优惠和福利待遇。
三、有生育能力的夫妻无故不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或不参加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经教育后仍不改正者,取消当事人当年的奖励、优惠和福利待遇及村集体发包的土地的承包权,同时,每缺一期给予警告。
四、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怀孕后擅自施行引产,或者婴儿出生后不明原因死亡,或下落不明又无法说明确切原因的,取消当事人当年的奖励、优惠和福利待遇及村集体发包的土地等承包权。
五、对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雇主和房主,经教育无效者,取消当年的奖励、优惠和福利待遇及村集体发包的土地等承包权。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章程由村委会具体组织实施,接受镇人民政府的具体指导和全体村民的监督。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本章程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实行村民自治,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本村两个礼貌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村委会在村党总支下,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范围内实施村务管理,并充分体现“四个民主”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本章程在广泛征集本村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由村民代表会议经过,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村级重大事项听证会制度
第四条:听证资料。主要是:①民主议事制度规定的11类重大事项;②村三委会拟定实施的重大事项;③村民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听证对象。村民代表、村三套班子成员、镇联村干部,必要时可邀请在本村的市、镇人大代表、党代表以及与听证资料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听证程序。听证人员围绕听证资料充分发表意见提议或进行解释说明,听证会议结束后,由听证会召集人综合各方意见,提出提议方案。讨论经过后,根据方案实施。
第七条:基本要求。①听证会召开之前,应事先将听证会资料、时间、地点向村民公布,村民能够参加旁听,并发表意见。②提议方案须经应到会村民代表的半数以上经过,方能有效。未获经过的,由村民代表表决决定是否进行第二次听证。
第三章:村民代表会议
第八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三套班子”成员、村民小组长及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行使职权。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第四章:干部管理、村民小组管理
第九条:本村干部考评管理的对象包括村“三套班子”成员,工、团、妇、民兵组织负责人及村其他专职干部。
第十条: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如村干部学习制度、干部会议制度、廉政勤政制度等。
第十一条:本村划分为50个村民小组,各村民小组设组长1人,组长由本组村民推荐产生(组长一般应为村民代表),具体负责本组的各项事务,听取、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和提议,教育、组织、带领本组村民完成村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五章: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管理
第十二条:村民的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视听费按季上交,不得拖欠。
自来水管理:新安装户需交集资费400元。村民损坏自来水设施,必须承担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经济处罚。
用电管理:任何人用电必须向村申请,并承担规定的费用,新安装生活用电应交纳表记费,材料自理。
工业用电不能和生活用电混装,工业用电每户必须按月交纳社会公益事业基金每度0.2元,村委会委托镇供电营业所代收。
第十三条:凡居住在本村的年满18至60岁的男性村民和年满18至55岁的女性村民都要负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村民因故不能出工时,能够以资代劳,村委会用于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各项集资款的使用情景和收支帐目,向村民公布。
第六章: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四条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党总支和村委会主任负总责,由村委会设立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凡居住本村的村民包括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服从本村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对违反计划外生育条例或不服从管理的,村两委会有权上报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按条例处罚。
第七章:社会治保调解管理
第十六条:为了维护本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村委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成立治安联防队和外来人口管理登记站,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十七条: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宣传栏、有线广播、电视等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大胆检举揭发各种违法和负案外逃的刑事分子,进取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八条:子女应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照顾好老人起居,关心老人的健康,孝敬公婆,尊老爱幼,邻里和睦的一种良好社会风尚。弘扬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争做礼貌人,争创礼貌户。
第十九条:协助政法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械、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对私自制造、运输、贮藏、贩卖、使用或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处理。
严禁**,发现为**供给场所、条件的,应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司法机关处理。利用封建迷信招谣撞骗者,应予教育、劝阻或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爱护公物,不准损坏水利、交通、通信供电、供水、电视、生产等公用设施,违者责令其修复或承担费用,并视情节给予处罚或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严格用电用水管理,禁止偷电、偷水,不得私自铺设用电、用水管线。村分派的水、电管理员,应按月收取用户的水、电费,并上报结帐。
村民应履行村委下达的各项收费规定。各小组长配合协调工作,如发现偷水,违者视情节给予处罚现金200—XX元;偷电由镇供电营业所负责处理;水电费等拖欠拒交者或无理取闹,应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不得成立非法的社会团体等各种帮会组织,如有发现,责令立即解散,并对为首者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加强对劳改劳教释放人员、监外执行人员、劣迹人员的管理和帮教工作,村委会指定专人对他们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忙。
第二十四条:外来人员在本村居留的,应向村外来人口管理登记站登记。本村村民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供给违法条件或庇护场所的,视情节按本章程由村委会给予酌情处理或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土地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村区域内所有的土地(包括河道)均属团体所有,由村委会统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仅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二十六条:企业单位及个人建房用地都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必须按照村镇规划许可,村民建房按照土地管理法为一户一宅。
2、必须贴合村镇建设规划及审批用地所具备条件,由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同意后到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向村委会交纳公益事业费每层每间50元。
3、建房户办齐一切用地手续后,在开建前3天向村委会上报放样,由村委同镇土管员到现场按审批位置、面积放线打桩后方可开建。
4、凡建房户,不按照以上规定进行私下交易、未批先建、少批多占的一经发现,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集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置。
附:个人住宅基建面积:(本村在册常住人口)
1—3人耕地面积75平方
4—5人耕地面积110平方
6人以上耕地面积125平方
独生子女可增注册人口1个。
第二十七条(1)凡企业建设征用土地,各企业单位凭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文件,必须提出申请报告和立项报告,同时村委会按照建设需要提出安排方案和规划许可,申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复,经城建规划部门批准后,办理好《建设用地许可证》,办妥一切有关审批手续后,由村委会按照村规划统一安排用地。
(2)处理好与承包户的关系、企业征地补偿费及其它一切规费等,然后方可按图施工,严禁未批先用。
第二十八条:团体所有的农业用地,由村经济合作社发包给本村村民承包使用,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监督。
第二十九条:承包者自觉交纳国家农业税,履行合同的规定交纳土地承包费,河道、土地在承包前首先预交好土地承包款,否则终止承包合同。
第九章:行政事务管理
第三十条:村委会在办理好本村自治事务的同时,应当进取协助镇人民政府工作,完成征兵和上级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三十一条:村委会要将各项村务定期公开,每年不少于四次,理解群众的监督。
第十章: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为保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管理,自觉遵守和爱护本村的形象工程设施(路灯、花木、道路、出租房等)公共设施的良好风气,村道上不允许堆放杂物、建筑物。凡村道两侧属村公共设施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村民不得任意占用。
第三十三条:全村村民自觉遵守环境卫生人人有责的良好风尚,居民的生活垃圾必须倒入分布在全村的垃圾箱内或放到指定位置,不准向沟渠、河塘乱倒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凡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一经发现,除按价赔偿外,行为人必须作书面检讨和交纳保证金。
第十一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本村财务工作由经济合作社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村财务工作理解市、镇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理解村民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村向农户、企事业单位(包括外来务工、居住人员)收取款项做到手续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
第三十七条:建立和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村财务支出必须由经手人签字并注明事由,经分管签署意见后,并由经济合作社社长一支笔审批,再经村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审核盖章方可报销。对大额支出须经“两委会”成员团体讨论决定,对不贴合上述规定开支的,出纳有权拒绝支付,并向主管和上级反映,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应及时纠正,理解群众监督。
第三十八条:加强团体资产管理,所有资产都应登记入册。
第三十九条:实行民主理财制度。村成立由村民代表会议推荐产生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社员代表会议产生的社务监督小组,对本村财务管理情景实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条:建立村财务审计制度,年度审计、专项审计由镇经管站负责,村民主理财小组协助,并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和社员代表会议报告。
第四十一条:团体出借给企业和个人的资产和现金等,双方签订好合同,同时办好资产抵押手续。
第四十二条:村级财务管理实行镇会计代理制,村级财务要理解镇会计代理站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为了加强村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和提议,建立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的资料包括本章程贯彻执行中有关的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民主理财小组发布的财务清查、审计结果以及村民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村“三委会”能够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制度单项的工作细则,但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XX年月日经过起实施,如有修改变动需经村民代表会议经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保证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二条:本章程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制定。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党员干部一律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本章程由村委会具体负责实施,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大会监督执行。
第二章村委会
第三条:村委会由主任一人,委员二人组成,任期三年,受镇党委、政府指导,村党支部的领导。
第四条:村委会工作职责:
1、组织村民认真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协助镇政府开展各项工作,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3、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经济发展,带领村
民致富。
4、为村民办好事、办实事、举办各种公益事业开展社会救灾救济,拥军优属活动。
5、大力协助维护治安综合治理,努力解决好村民反映的问题,促进生产、生活的稳定。结合本村所在规划区的地理位置,抓住机遇,立足长远,根据当前黟县县委、政府对新区规划要求,建议本村尽快配合好县委、县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规划,切实有效地对该村乱葬坟地进行规范。
本村委会决定成立公墓管理小组,实行村民自治权利。将对村内村外所需在我村葬坟户实行专人管理。统一安排地点,统一收取土地占用费。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划要求,在过境路外300米以内严禁私自葬坟,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违者责任自负。
6、在党支部的组织领导下,组织村民学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切实推进公民道德建设。
第五条:村委会的工作制度
1、村委会成员除参加支部组织学习外,自身还要对党和政府的有关知识进行自学,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思想意识,虚心听取群众意见。
2、实行村务公开,时间不定期。公开内容:村、组财务收支情况;救济、救灾款物发放情况;上级拨款投入水利、交通等资金使用情况等。
3、村干部必须以身做则,廉洁奉公,勤奋工作,不以权谋私,充分发扬民主,涉及村中大事要事要与村民商量,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六条:充分发挥村民、党员的聪明才智,协助村委会解忧排难。
1、调解工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调解民间纠纷,协助政府、公安部门做好司法行政工作。
2、治安工作:发动和依靠村民搞好本村社会治安,签定有效责任书,全面协调政府公安保卫部门做好工作。
3、公共卫生工作:依靠群众,共同努力,做好本村范围内的公共卫生和环境美化,道路硬化、亮化工程工作。
第三章村民小组
第七条:村民小组是村委会的下属机构,是实行村民自治的最基层单位,村委会应加强对村民小组的建设。
第八条:本村划为五个村民小组,由本组村民选举产生一名组长,其主要职责:
1、向本组村民宣传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2、执行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及时反映本组村民的合理化意见和要求,并做好本组村民的政治思想工作。
3、带领村民搞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多种经营,积极完成村委会下达的各项任务。
4、办好本村民组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四章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九条:村民会议由村委会召集本村年满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或三分之二的农户代表参加,每年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二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会议。
村民会议行使职权:
1、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2、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委会成员的工作。
3、制定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4、修改和否决村民代表资格,村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第五章村务公开制度
第十条:村委会应根据本村多数代表意见和建议,对村财务、村务加大力度进行监督。采取有效机制措施,并成立由村民代表组成的五人监督理财小组。
1、督促村委会建立,健全村民自治各项制度。
2、检查、督促村委会落实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
3、反映村民合理化建议、意见、督促村委会即使办理。
4、检查、督促村委会村务公开及财务收支情况,协助开展对村集体财务、财产进行审计,并及时公布上墙。
第六章民主评议党员干部制度
1、此项工作由支部书记组织实施总负责。
2、上级镇党委政府下派干部根据实际情况,应吸收村委、村民部分代表参加对党员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第七章"一事一议"制度
1、村内兴办公益事业筹资项目和标准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采取"一事一议"专题讨论通过,方可实施。
2、实施项目结果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章社会秩序管理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守法,自觉遵守维护法律尊严。各户家长应做到以身作则,教育好子女学法、懂法,增加自身防范意识。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时刻注意交通安全。
1、不打架斗殴,不寻衅闹事。
2、禁止用猎枪捕野生动物。
3、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妨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4、严禁偷盗个人或集体财物,要自觉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害水利、交通、通讯、广电等公共财务。
5、加强道德修养、讲文明礼貌、尊老爱幼、邻里团结和睦相处。
6、学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做到晚婚晚育、优生优育,严格执行"一上二扎"节育措施,杜绝计划外生育。
第九章违章处罚
1、情节较轻的由村民小组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情节较重的,但未能触犯刑律和治安处罚条例,由治安委员协同村委会给予相应处罚。
3、触犯法律的由司法公安等机关处理。
第十章附则
本章程如有与上级机关部门新规定有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保证村务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促进本村三个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必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进行,必须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积极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完成乡(镇)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为了保障村务各项工作的依法、规范、有序运行,村民委员会下设治保、调解、文卫计生、社会保障等委员会,接受村民委员会领导,对村民委员会负责。同时,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民主理财制度、村规民约制度,以确保村民自治各项规章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本章程在广泛征得本村村民意见基础上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本章程既是村民委员会实施村务管理工作规程,也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干部群众都必须遵守。
第五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六条村民(社员)会议。一些涉及本村绝大多数群众利益调整的事项,可采取全体村民公决,但公决结果不得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村民代表会议议事程序。
(一)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或村党组织负责人召集。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二)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决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有关事宜。
(三)试行村民代表会议主席团、工作委员会等制度的村,可由村民代表会议主席团主席、工作委员会主任等主持会议。
(四)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选举问题的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党组织负责召集。
(五)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六)村民代表会议议题一般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提出,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后提交村党员大会或党员议事会讨论。
(七)重要事项应通过民主恳谈(听证)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但不得以此代替村民代表会议。
(八)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3日前,将需要讨论的内容告知村民代表,重要事项应提供相关材料,以便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九)会议需要讨论的内容应当及时告知村民。
(十)村民代表会议按以下程序召开:
1、村民代表签到,清点参加会议人数;
2、主持人提出会议议题,介绍并说明提供决策的方案;
3、对决议事项进行讨论和审议,对方案进行修改;
4、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通过或否决都要形成决定,并当场宣读表决结果;
5、会议小结。
(十一)村民代表会议应安排专人负责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会议名称、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主持人、参加会议人数、缺席人员、会议议题、讨论情况、表决结果等。
会议记录、决定文本、代表签名、表决结果等资料应按有关规定整理立卷归档。
第八条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执行。
(一)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及时通过村务公开栏公告或以其他形式向村民公布。
(二)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按分工组织实施,并接受村民的监督。
(三)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不适当决定,村民会议有权予以撤销或者改变。
第三章村务管理
第九条本村村务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从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第十条为了增加村务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吸取村民意见和建议,设立村务公开栏和村民意见簿。村务公开栏公开的内容应包括本章程贯彻执行中有关问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公布的财务清查,审计结果,以及村民关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村民反映问题可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村民意见箱由村民代表会议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箱,收集到的村民意见应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宣读。村“两委会”要重视村民意见建议,认真研究处理。处理情况及时在村民代表会议上通报,必要时在村务公开栏上公开。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承担的各项行政性事务工作,可以采取签订责任状形式下达给各个村民小组或有关组织,也可以和村民订立完成任务合同,具体形式由村“两委会”根据情况决定。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在管理本村自治事务的同时,应当积极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村的贯彻落实。本村村民以及村内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依法承担的各项国家任务,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负责督促完成。
第四章村干部管理
第十四条全村村干部都必须对村民负责,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和乡(镇)政府的工作指导,服从村民委员会的管理,恪尽职守,努力做好分工的各项工作。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的思想,带头履行党员义务和村民义务,不准做特殊村民,不准侵占村民利益,不准倚仗职权为自己和亲属谋取私利,不准贪图享受,不准违法乱纪。
第十五条建立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制度,每年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村民委员会全体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文件和研究部署本村工作,交流情况,落实任务。
第十六条实行村干部分工负责制。根据本村现有干部和村务管理的要求,实行按岗位分工和按任务定员相结合的办法,将全部村务工作分解落实到每一位村干部。
第十七条建立村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制度。根据本村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目标,研究落实实现任期目标的办法和措施,确定分年度工作目标。并将任期考核和年终考评相结合,年终根据各人工作目标完成情况,采取自评、互评和村民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对每个村干部工作业绩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与村干部的补贴直接挂钩。
第十八条村主要干部的补贴,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政府备案;村主要干部补贴,是由县、乡(镇)政府支付的,则每年根据县、乡(镇)政府制定的责任制完成情况确定。其他村干部补贴根据财务状况和岗位工作量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后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补贴一年一定,年终结算。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村民民主评议干部制度。每年组织一次评议活动,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对照个人年度目标,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对每一位村干部进行民主评议,评出优秀、称职、不称职的评定结论,对评出的优秀村干部,要进行宣传、表彰;对不称职的村干部,要限期改正,不适合继续担任村干部工作的,按产生程序进行罢免、劝辞。
第五章公共公益事业管理
第二十条建立村民生产服务组织,选用有一定文化基础和技术专长,热心为村民服务的人员,成立专项服务小组,以便民利民、促进生产、发展经济为宗旨,为村民生产、生活提供服务,服务小组在村“两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实行合作医疗,开展大病医疗统筹。组织村民参加社会保障。搞好五保户统筹供养,生活水平不低于一般村民。
第二十二条为了确保本村各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经费投入,实行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制度,由村民义务出工,用于本村公共建设和公益事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费用,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也可以向村经济合作社、社办企业或者村民筹集。具体集资办法、集资对象和数额,由村“两委会”提出方案,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凡居住在本村的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村民和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村民,除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及家庭特困的人员外,都要负担义务工。凡符合出工条件的村民,每人每年都要负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用于公益事业的“两工”,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安排,对投入情况及时登记、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四条对于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经费使用情况和收支账目,村民委员会应一事一公布,接受村民和合作社监督。
第六章集体经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村集体经济包括村集体企业、村集体种养殖业等经济实体和集体资产,属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由村经济合作社负责经营管理,村民委员会尊重和支持合作社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并有权对集体经济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村区域内所有土地、山林、矿产经营权均属村集体所有,由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和分配,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实施监督。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二十七条为加强村镇建设规划管理,需要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铺设道路和管线都必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议申请,并呈报乡(镇)有关方面审批,严格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对村财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和规定,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发扬自力更生的精神,坚持勤俭办事业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支持和督促村经济合作社履行下列职责:
1、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维护村经济合作社和社员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滩涂、水面等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发展多种经营;
3、兴办、管理集体企业,发展农村第二、三产业,实行农工商综合经营;
4、组织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维护农业基础设施,兴办社员生产经营所需的技术、信息、良种、植保、机耕、排灌和加工、贮运、销售等服务项目;
5、完善各业生产责任制,管理各业承包合同,按有关政策和合同的规定收取承包租金;
6、协调本社范围内各业、各队(组)、各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
7、维护社员家庭承包经营自主权,支持社员家庭或联户发展自营经济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社员家庭、联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提供服务,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8、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
9、组织实施村内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
对没有很好履行上述职责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查清责任的基础上,酌情由责任人赔偿。村务监督委员会在乡(镇)纪委指导下,有权对村经济和村务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上级政府下拨的各种农用物资,农业投入经费等的分配使用,由村“两委会”和合作社提出方案,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各项款物分配使用情况要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七章计划生育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由村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负总责,实行村民委员会成员分片包干。设立计划生育专职管理员承担日常事务。凡居住本村的人员,包括本村的村民、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服从村计划生育管理。对违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村“两委会”有权报上级政府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符合婚姻法、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并持有《计划生育证》的夫妻,允许生育子女。违反计划生育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处理。
第三十三条实行育龄妇女定期查环查孕制度,掌握本村育龄妇女孕情,及时发现计划外怀孕,及时进行人流引产,防止大月份流产。
第三十四条严禁弃婴、溺婴,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不得藏匿包庇外来人员躲避计划生育。
第八章社会治安管理
第三十五条为了维护本村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村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委员会,负责本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义务调解队伍,企业负责人、村民小组组长为义务调解员,协助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本村的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发生。
第三十六条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开展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加强安全防范,勇于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七条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枪支、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严禁赌博,发现为赌博提供场所条件的,应予以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公安机关处理;对吸毒人员和利用封建迷信招摇撞骗者,应予教育、劝阻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加强对归正人员、问题青少年的管教和帮教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外来人员在本村居留的,应向村治安保卫委员登记,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提供违法犯罪场所的,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执行情况由村民委员会按年度作出总结,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
第四十条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制定单项工作细则;但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年月日起实施,如有修改变动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保证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二条:本章程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制定。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党员干部一律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本章程由村委会具体负责实施,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大会监督执行。
第二章:村委会
第三条:村委会由主任一人,委员二人组成,任期三年,受镇党委、政府指导,村党支部的领导。
第四条:村委会工作职责:
1、组织村民认真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协助镇政府开展各项工作,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3、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经济发展,带领村民致富。
4、为村民办好事、办实事、举办各种公益事业开展社会救灾救济,拥军优属活动。
5、大力协助维护治安综合治理,努力解决好村民反映的.问题,促进生产、生活的稳定。结合本村所在规划区的地理位置,抓住机遇,立足长远,根据当前黟县县委、政府对新区规划要求,提议本村尽快配合好县委、县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规划,切实有效地对该村乱葬坟地进行规范。
本村委会决定成立公墓管理小组,实行村民自治权利。将对村内村外所需在我村葬坟户实行专人管理。统一安排地点,统一收取土地占用费。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划要求,在过境路外300米以内严禁私自葬坟,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违者职责自负。
6、在党支部的组织领导下,组织村民学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切实推进公民道德建设。
第五条:村委会的工作制度
1、村委会成员除参加支部组织学习外,自身还要对党和政府的有关知识进行自学,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思想意识,虚心听取群众意见。
2、实行村务公开,时间不定期。公开资料:村、组财务收支情景;救济、救灾款物发放情景;上级拨款投入水利、交通等资金使用情景等。
3、村干部必须以身做则,廉洁奉公,勤奋工作,不以权谋私,充分发扬民主,涉及村中大事要事要与村民商量,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六条:充分发挥村民、党员的聪明才智,协助村委会解忧排难。
1、调解工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调解民间纠纷,协助政府、公安部门做好司法行政工作。
2、治安工作:发动和依靠村民搞好本村社会治安,签定有效职责书,全面协调政府公安保卫部门做好工作。
3、公共卫生工作:依靠群众,共同努力,做好本村范围内的公共卫生和环境美化,道路硬化、亮化工程工作。
第三章:村民小组
第七条:村民小组是村委会的下属机构,是实行村民自治的最基层单位,村委会应加强对村民小组的建设。
第八条:本村划为五个村民小组,由本组村民选举产生一名组长,其主要职责:
1、向本组村民宣传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2、执行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及时反映本组村民的合理化意见和要求,并做好本组村民的政治思想工作。
3、带领村民搞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多种经营,进取完成村委会下达的各项任务。
4、办好本村民组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四章: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九条:村民会议由村委会召集本村年满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或三分之二的农户代表参加,每年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二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会议。
村民会议行使职权:
1、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2、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工作报告,村财务收支情景报告,评议村委会成员的工作。
3、制定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4、修改和否决村民代表资格,村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第五章村务公开制度
第十条:村委会应根据本村多数代表意见和提议,对村财务、村务加大力度进行监督。采取有效机制措施,并成立由村民代表组成的五人监督理财小组。
1、督促村委会建立,健全村民自治各项制度。
2、检查、督促村委会落实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
3、反映村民合理化提议、意见、督促村委会即使办理。
4、检查、督促村委会村务公开及财务收支情景,协助开展对村团体财务、财产进行审计,并及时公布上墙。
第六章:民主评议党员干部制度
1、此项工作由支部书记组织实施总负责。
2、上级镇党委政府下派干部根据实际情景,应吸收村委、村民部分代表参加对党员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第七章:“一事一议”制度
1、村内兴办公益事业筹资项目和标准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经过,采取“一事一议”专题讨论经过,方可实施。
2、实施项目结果情景,定期公布,理解群众监督。
第八章:社会秩序管理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守法,自觉遵守维护法律尊严。各户家长应做到以身作则,教育好子女学法、懂法,增加自身防范意识。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时刻注意交通安全。
1、不打架斗殴,不寻衅闹事。
2、禁止用猎枪捕野生动物。
3、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妨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4、严禁偷盗个人或团体财物,要自觉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害水利、交通、通讯、广电等公共财务。
5、加强道德修养、讲礼貌礼貌、尊老爱幼、邻里团结和睦相处。
6、学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做到晚婚晚育、优生优育,严格执行“一上二扎”节育措施,杜绝计划外生育。
第九章:违章处罚
1、情节较轻的由村民小组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情节较重的,但未能触犯刑律和治安处罚条例,由治安委员协同村委会给予相应处罚。
3、触犯法律的由司法公安等机关处理。
第十章:附则
本章程如有与上级机关部门新规定有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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