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保密措施范文(通用6篇)
发布时间:2023-06-16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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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是党和国家一项重要的工作,也是党和国家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新时期给保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保密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审计保密措施范文(通用6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保密范围
1、全局人员知悉的国-家-机-密和本局所有审计事项,包括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和审计结果、拟处理处罚意见、审计人员知悉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资料,均属于保密范围。
2、《审计署、国家保密局关于审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中规定的有关国家秘密事项密级划分和定密范围。
3、各股(室)为保密要害部门,打字室、档案室、计算机信息中心机房为保密要害部位。
二、保密守则
1、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
2、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
3、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
4、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
5、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机密;
6、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机密;
7、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
8、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
9、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送机密事项;
10、不携带机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三、保密规定
全局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严格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1、报送审计时,应切实保管好被审计单位报送的所有资料。
2、工作中形成的草稿及其他需要销毁的资料,都应及时销毁。
3、审计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应严格按照审计作业流程传递,不得私自外传。严禁在家中、亲朋好友及其他人面前谈论审计有关事项和审计工作中知悉的秘密。
4、严格审计信息、稿件审核把关,问题性信息和稿件必须经过逐级审核,分管局长签发后,严格按照许可的发送渠道和范围对外发布。
5、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与国际互联网络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内部信息不得在网上公布;涉及社会安定等敏感信息要从严管理,不能上网。办公室对进入互联网的资料严格把关,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在互联网上运行任何涉密级审计资料及上级文件。
6、各股室接到举报或检查上网有泄密情况时,应当立即组织查处,并向有关单位汇报,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限期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7、各股室要加强对计算机使用管理,采取保密技术措施,设定并经常更换计算机密码;重要审计资料应存于u盘和在手提电脑中备份,并妥善保管;严格限制接触秘密的使用人员。严禁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非涉密u盘,严禁在非涉密计算机上使用涉密u盘。
8、涉密计算机的维修、更换、报废,应及时通知办公室,由办公室指派专人进行处理。
9、加强通信保密管理,不得在无保密措施的电话机、传真机、计算机等通信、传递设备上传输涉密信息。
四、机要文电阅办规定
1、机要文件的阅读范围。上级来的机要文件,由党组主要负责人批示,按批示送阅。
2、送阅机要文件,必须做到“双见面”。不能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送审、存放涉密文件。领导同志不在家中阅办秘密文件,确需在家中阅办的,必须具备保密条件,办完后带回交办公室保管。绝密级文件应在办公室阅办,不能带回家中。领导同志在外时,确需阅办涉密文件,由办公室派人送达,阅办完毕后即带回机关。凡传阅绝密级文件都要当天送回办公室,如当天看不完或需办理的,可到办公室另行办理借阅手续。办理完毕的机要文件要及时归档。
3、文件阅读,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查阅机密、绝密文电,须到办公室阅读。
4、严格控制机关内部计算机、复印机的使用,复印机要明确专人管理,复制涉密文件资料要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任何人员不得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须经办公室主任或分管领导同意,复印件应按同等级文件管理。绝密文件不准复印。
5、不准在非涉密笔记本电脑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或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不准携带涉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须经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严防丢失和被他人窃看。
6、文件保管。绝密文件要与其他秘密文件分开,单独存放管理;秘密文件与一般文件分开,并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一般文件的存放要与报纸刊物分开。出差携带秘密文件,要有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绝密级文件不得个人携带外出。工作岗位调整的人员,必须办理清退移交手续,由原所在科室负责对其经管的文件、资料进行清理收回。
7、文件归档。应立卷归档的文件、资料,各股室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立卷后送交档案室。归档后的文件原则上不借出使用,使用时要登记备案。
8、文件销毁。不需归档、无保存价值带有秘密级以上内容的文件、资料和不宜公开的内部文件、资料、材料、书籍等,各股室要认真清理、逐一登记,经股室负责人鉴别并批准签字后,由两人监销。成批文件的销毁,严禁向废品收购人员出售秘密文件、内部资料。
五、机要文件资料对外提供规定
1、不得在外出、考察等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禁私自在公开发表的报刊、书籍、图文资料、声像制品中摘录、引用、汇编、录制秘密文件资料内容。
2、局机关秘密文件和资料以及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非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确需提供时,先征得主管科室同意,经法制科审核后,由分管局领导批准。
六、组织领导与要求
1、成立审计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为组长,对全局保密工作负总责;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各股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局办公室具体办理全局保密日常工作;各股室主要负责人是本股室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股室保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股室工作人员对分工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直接责任;联合审计时,审计组长为该项目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切实做到审计业务工作干到哪里,保密工作就管到哪里,实行“一岗双责”制。
2、全局人员要牢固树立保密意识,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和保密纪律,认真执行保密法规,严防失密、泄密事件发生。
3、各股室和审计人员要接受保密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凡因疏忽遗失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或其他原因发生失泄密的,应当迅速查明被泄露的秘密内容、密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和严重程度以及事件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报告保密工作主管部门和上级机关。
4、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发生泄密事件并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依据《公务员法》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据《保密法》和《刑法》论处。
为保守国家和机关秘密,维护本单位的安全和利益,保障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上级部门发来的秘密文件资料和机关制定的秘密文件,由专人负责收发和存档,并在规定范围内进行传阅。传阅密件应当使用专用文件夹,要有登记签收手续,不得横向传阅,阅办人阅后应及时将密件退回
(二)借阅、查询密件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在机要室内进行,查询人要在登记本上签字后方可查阅。绝密级文件、资料和密码电报不得抄录、复印、拍照、录像等,因工作需摘抄的,要履行审批手续;摘抄时只能抄录有关内容,不得抄录日期和编号。
(三)机关各业务科室、职能部门领导干部开会、学习带回的文件,一律由本科室兼职保密员负责登记、整理,按时间要求归档。
(四)各科室印制密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密件及印制过程中的安全。印制密件,必须按批准份数印制,不得多印、私留,印制中的校样、半成品、印板、废品等应当按规定及时销毁,需要保留的软盘、光盘等应当按密件管理,妥善保管,密件印好后,应当及时送到交办单位。
(五)绝密级文件不得复印,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经制发机关批准。复印件要视同原件密级进行管理。绝密级文件不得通过传真机传输。
(六)对绝密的机关秘密文件、资料或其它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须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七)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本人所掌握的国家、单位秘密,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露国家、机关秘密。对外提供涉及本单位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秘密,批准人员应向本单位保密领导小组通报有关情况。严禁在无保密装置的有线、无线电话及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八)本机关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络相连接,必须加强管理,并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的学习。
(九)机关各科室购买软盘、计算机及维修计算机须由党政办公室严格把关,存有保密数据和文件的软盘一律不得带回家或各科室相互借用。
(十)保密领导小组半年检查一次全机关保密工作,年终进行保密工作总结,对查找出的不足,限期改正,对问题严重的科室或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十一)严格控制各项国家秘密和知悉范围,因工作需要扩大知悉范围的,须经领导批准。
(十二)本制度由保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1、审计监察处在公布审计结果或通报审计情况时,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
2、审计人员在工作中,涉及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审计或涉及重大影响的财务收支问题,公布有影响的审计结果或审计调查时,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3、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公司各经营单位的成本数据、产品定价、技术信息、主要供应商和主要产品销售客户等商业秘密、负有对公司保密的义务。
4、审计人员对于在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和草拟中的审计决定,以及审计工作计划、安排等事项,负有保守审计工作本身秘密的义务,不准泄漏给被审计单位以及其他人员。
5、集团公司各级部门向审计监察处送审的各种报告、报表、合同、数据信息等资料,处室内部要归口管理、妥善保存,做到不丢失,不泄密。
6、公司下达的各种文件、文字材料、统计报表等重要资料,要有资料统计员专人保管,内部传阅要执行内部传阅手续,不得发生失密泄密事件。
7、对违反公司有关保密规定和处室内部保密规定的,要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科学确定。科学确定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是做好涉密人员管理的前提和基础。一是坚持“以岗定人”。依据保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涉密人员与涉密岗位密切相关,是否在涉密岗位工作是认定涉密人员的实质条件。接触、知悉国家秘密属于“以事定人”,泛化了涉密人员的确定,不符合保密法的要求。二是坚持“依事定岗”。不同机关单位在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上的差异,决定了国家秘密流转范围和流转环节有很大不同。机关单位应当结合本机关单位保密事项范围和工作实际,采取“依事定岗”的方式,确定涉密岗位。三是坚持“程序科学”。机关单位应当按程序确定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保证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没有遗漏,同时也要严格控制,确保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最小化”。
2.严格审查。按照统一的审查标准和程序,对拟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进行审查,是涉密人员管理的重要环节。一是全面审查,要对所有行业、所有领域、所有类别的涉密人员进行保密审查,强调的是全覆盖和无例外,即必须确保每一个涉密人员忠诚可靠,使所有涉密人员都处于合理有效的管控之中。二是先审后用,审查工作应该在涉密人员上岗之前完成,只有通过保密审查的人员,才能到涉密岗位开展工作,接触和知悉国家秘密信息,未通过审查的人员,不能到涉密岗位履职。三是定期复审,涉密岗位发生变化、涉密人员发生岗位变动或者涉密等级调整的,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复审。涉密人员个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视情进行复审。
3.分类管理。根据涉密岗位的不同,将涉密人员分为核心、重要和一般三类,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这是做好涉密人员管理的重点和难点。保密法对涉密人员的分类管理作出原则性规定,目的是在保密资源有限的条件下,针对不同类别的涉密人员采取不同管理措施,以合理配置保密资源,提高保密管理效能,确保实现最优保护。但在实践中,涉密人员的分类管理落实得不到位。机关单位应当针对不同类别的涉密人员在审查标准、审查程序、培训内容和频次、权利义务设定、出国(境)管理、脱密期管理、权益保护等方面制定不同的具体措施,并严格执行。
4.全程监督。要对涉密人员实施全过程、全方面管理,综合运用教育培训、签订承诺书等多种手段,确保各环节无缝衔接、环环相扣。一是加强岗位教育培训和指导,对拟进入涉密岗位工作人员进行岗前保密教育培训,确保其熟悉保密法律法规,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保密知识和技能。二是加强在岗管理,机关单位应当通过定期开展保密教育培训、组织涉密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实施重大事项报告以及履行保密职责考核等,对涉密人员进行日常管理。三是加强离岗管理,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在脱密期内,涉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1. 工作人员进入涉密岗位前,必须进行涉密资格审查。未取得涉密资格,不得从事涉密岗位工作,不得接触国家秘密。
2.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会同人事部门等对涉密人员的涉密资格进行审查,填写《涉密人员审查表》。
3. 对涉密人员要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必要的保密培训。保证涉密人员知悉其必须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以及应当享有的权利;熟悉基本的保密法规制度;掌握与其工作相关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4. 各级领导和保密工作管理部门要对涉密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的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涉密人员要严格履行保密责任书中确定的责任和义务。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涉密人员应调离涉密岗位。
5.涉密人员实行脱密期制度。涉密人员脱密期期限根据涉密程度确定,一般为六个月至三年。
6. 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时,应主动清退期保管和使用的秘密载体。
7、对申请辞职的涉密人员,要征求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
8、涉密人员请假逾期不归,单位保密部门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一、涉密人员负有维护国家秘密安全的责任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应自觉遵守有关的法规和制度,接受保密组织的教育和监督.
二、选拔任用涉密人员,要依照机要干部的标准和保密干部专业化要求,进行严格审查,并报上级保密工作部门备案.不得使用临时聘用人员.
三、涉密人员管理由单位组织、人事和保密部门共同实施,并对涉密人员在岗情况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联合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不宜留在涉密岗位的,应坚决调离.
四、涉密人员上岗前,必须先参加保密工作部门举办的保密业务培训. 五、涉密人员在岗、离岗和出国(境)前及涉密外事活动前必须进行保密教育,不断强化政治业务素质.
六、涉密人员必须与单位保密组织签定保密责任书,履行保密责任和保密义务,遵守保密纪律和有关规定.
七、涉密人员辞职、调动,单位应征求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意见,并视情况进行脱密期管理.脱密期一般为6个月至3年.
八、涉密人员调动或退休须及时清退个人承办、保管的密件,经有关部门验证无误后,方可予以办理工作调动或退休手续. 九、本制度由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附:
关于涉密人员管理和权益保护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一款规定涉密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涉密岗位”,是指在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为核心涉密岗位;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机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为重要涉密岗位;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为一般涉密岗位.在上述岗位工作的人员分别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机关、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岗位涉密程度的不同,确定涉密人员类别.“分类管理”,是指对不同涉密岗位上工作的涉密人员,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机关、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划分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二款规定涉密人员上岗审查制度.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由用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会同保密工作机构,依据涉密人员任职条件,进行严格任前审查.审查内容一般包括个人和家庭基本情况、现实表现、主要社会关系以及与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交往等情况.
第三款规定涉密人员的基本条件.政治素质方面,应当政治立场坚定,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品行方面,应当品行端正,忠诚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工作能力方面,应当掌握保密业务知识、技能和基本的法律知识.
第四款规定涉密人员权益保障制度.涉密人员由于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在就业、出境、学术成果发表等方面会受到一定限制,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原则,在限制涉密人员合法权益时,应当依法保护涉密人员合法权益,给予相应补偿,这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涉密人员的关心和爱护. 关于涉密人员上岗保密要求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在涉密岗位工作,不仅需要具备很强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还要具备很强的保密意识和相应的保密专业知识技能.任用涉密人员,必须坚持先培训、后上岗.机关、单位对涉密人员上岗前的保密教育培训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保密形势和敌情教育,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教育,保密知识技能教育,岗位职责教育等.
涉密人员上岗前签订保密承诺书,对于提高涉密人员保密意识,强化涉密人员保密责任具有重要意义.保密承诺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了解并遵守各项保密制度、知悉并履行保密义务、自愿接受保密审查、承担法律责任等.2009年3月,中央组织部、国家保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在全国党政机关和涉密单位组织开展保密承诺书签订工作,有效加强了涉密人员教育管理,
促进了涉密人员管理的规范化,初步建立了保密承诺制度.机关、单位应当把保密承诺书的签订和管理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建立健全保密承诺长效管理机制.
关于涉密人员出境审批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涉密人员出境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有关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加强涉密人员出境管理,既是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需要,也是保护涉密人员自身安全的需要.“有关部门”,是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任用涉密人员的主管部门.“有关机关”,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有关部门审批涉密人员出境要严格掌握,必要时征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意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
限制涉密人员出境是一些国家通行的做法.如德国《安全审查法》规定,从事安全敏感性工作的人员,在前往适用特别规定的国家旅行之前,无论是公务旅行还是私人旅行,都应当事先向主管机关或组织报告.如果有充分的理由证明,由于请求旅行的人员或者特定的安全敏感性岗位所决定,请求旅行的人员有可能受到外国安全机构的关注并对其构成极大威胁时,主管机关有权限制其旅行.俄罗斯、美国等国家对涉密人员出境管理也有类似规定. 关于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脱密期管理”,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从就业、出境等方面对离岗离职涉密人员采取限制措施.“离岗”,是指离开涉密工作岗位,仍在本机关、本单位工作的情形.“离职”,是指辞职、辞退、解聘、调离、退休等离开本机关、本单位的情形.脱密期管理要求主要包括:与原机关、单位签订保密承诺书,做出继续遵守保密义务、不泄露所知悉国家秘密的承诺;及时清退所持有和使用的国家秘密载体和涉密信息设备,并办理移交手续;未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出境;不得到境外驻华机构、组织或者外资企业工作;不得为境外组织人员或者外资企业提供劳务、咨询或者服务.
涉密人员的脱密期应根据其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密级、数量、时间等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核心涉密人员为3年至5年,重要涉密人员为2年至3年,
一般涉密人员为1年至2年.脱密期自机关、单位批准涉密人员离开涉密岗位之日起计算.对特殊的高知密度人员,可以依法设定超过上述期限的脱密期,甚至在就业、出境等方面予以终身限制.
涉密人员离岗的,脱密期管理由本机关、本单位负责.涉密人员离开原涉密单位,调入国家机关和涉密单位的,脱密期管理由调入单位负责;属于其他情况的,由原涉密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负责. 关于机关、单位管理涉密人员基本要求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涉密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岗位责任和要求,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涉密人员资格审查、保密承诺、分类管理、教育培训、绩效考核、监督检查、奖励处分等方面的制度.
“涉密人员的权利”,是指涉密人员除享有作为机关、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应有的各项权利外,还有权要求机关、单位为其提供符合保密要求的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施、设备,参加保密业务培训,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享有相应的岗位津贴等.
“岗位责任和要求”,是指涉密人员在涉密岗位应当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掌握并严格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和具体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继续教育和保密业务培训,依法保管和使用国家秘密载体及保密设施、设备,制止和纠正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接受保密监督检查等.
机关、单位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涉密人员思想状况和工作表现,对涉密人员遵守
保密制度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对涉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办公室)
包含总结汇报、人文社科、资格考试、经管营销、党团工作、外语学习、旅游景点、行业论文、文档下载以及涉密人员保密管理规定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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