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任免酝酿制度
发布时间:2023-08-10 点击:
发布时间:2023-08-10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市、县组织人事部门有关人事管理的文件精神,加强队伍建设,结合本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通过不断推进和深化公司人事制度改革,建立起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效激励,严格监督,试用期制,定期轮换,考核举报,考核申诉,谈话诫勉,自愿辞职,责令辞职,引咎辞职,离任审计等用人机制。
第三条组织人事工作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建立健全干部职工定期考察、考核制度,把干部的定期全面考察与岗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结合起来。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任用原则。
第四条组织人事工作必须着眼于城镇建设干部队伍素质全面提高,着眼于县城建设事业的长远发展,坚持在执行“三定”方案的前提下有组织、有秩序地统一部署安排,做到优化年龄、知识、专业结构,严格掌握标准,严把进入关。
第五条组织人事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编制、职位管理制度,不因人设事,不因人设职。实行编制实名制,严禁混岗混编。
第二章人员调配
第六条调配、引进人员必须坚持有空缺编制、有增人计划、按政策安置、符合人员结构与专业需要、工作需要等原则。
第七条调配、引进人员要切实贯彻执行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其所长,调配得当。
第八条政策性安置的人员(主要指军转干部)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九条因工作需要商调人员时,首先必须调阅被调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或干部、职工登记表;经公司综合协调部审查考察,报公司党组或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商调手续。
第十条公司副科级以下人员的内部正常调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方案,经主管领导同意报公司党组会议批准后实施。
本公司系统内部借调人员,用人单位须向公司领导提出申请,由领导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用人单位不得直接到公司系统其它部门或直属单位借人。被
调人员必须服从组织调配。
第十一条人员管理范围:公司党组成员由上级管理;其他人员由公司党组统一管理。上述各级人员均按管理权限办理任免事宜。
第三章干部选拔、考察、使用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必须在用人方面模范地遵守党的原则,维护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培养、选拔、考察、使用干部时,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做到公道正派、光明磊落。研讨人事问题时,牵涉当事人的配偶或子女亲属时,应主动回避,使用上也不得将配偶、子女亲属安排在自己直接领导的部门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干部调动时,不得从原部门带干部或指名调干部到自己身边工作,如确有必须调动个别干部,应事先提出申请,公司党组讨论批准。
第十四条选拔任用干部必须严格按组织程序办事,一次调整数量较多的原则上采取竞争上岗方式进行。选拔任免中层骨干的主要程序为:组织或民主推荐;广泛听取意见;提出选拔对象;公司领导考察;党组集体讨论;任前公示;正式任免。
第十五条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由公司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分管领导负责准备好材料,讨论中应充分发扬民主,并以少数服从多数形式决定。如原拟人选被否定,则应按规定重新提出人选,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六条严守人事工作纪律,不得擅自泄露人事任免的有关情况,违者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七条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做到合理使用人才,尽可能做到专业对口,用人所长,才尽其用。
第四章干部奖惩
第十八条干部奖惩,均按中组部、中纪委有关文件和劳动人事部门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及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聘用合同工的管理
第十九条确因工作急需,经公司党组同意,机关临时用工人员,由综合协调部具体负责管理,并由公司分管领导进行监管。
第二十条公司聘用合同工的工作程序:由综合协调部提出用人计划,挂网招聘,分管领导考察初审后,呈报公司党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机关临时用工人员均实行聘任制。聘用周期为一年一定。并按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被聘人员(即文员)在任期内,依据合同规定月工资2600元,并为录用者缴纳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
第六章离、退休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离、退休工作必须根据中央、省、市、县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条例》、文件规定的精神办理。
第二十四条达到规定的退休、离休年龄的工作人员,不需本人提出申请,由公司领导按人事管理权限报批,在其达到退、离休年龄的一个月前通知本人,并在其达到退、离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按规定办完有关手续,不再列为在编人员。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离、退休人员,从批准的次月起实行离、退休工资,并按离、退人员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达到离、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一般情况下不予留用;个别特殊情况因工作需要留任的,则要按人事管理权限报经批准。批准留任的,应及时通知本人,留任期间享受同岗位工作人员待遇。
第二十七条经批准离、退休的工作人员,从批准之日起应在一周内按照有关规定,自觉办理好移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本系统的离、退休干部在组织生活上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组织学习,有计划地开展一些集体活动,全公司上下都要尊重关心离退休老同志,使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为,管理工作由综合协调部具体负责。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接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1.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干部条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
2.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没有按规定进行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核实清楚有关问题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或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上会。
3.讨论决定前,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的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力亥、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坚决防止“带病提拔”。
4.党委(党组)成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与会成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5.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人选的推荐考察、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形、理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6.与会成员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最后表态。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会议讨论决定情况由专人如实记录,决定任免事项应当编发纪要,并按规定存档。
7.讨论的人选,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8.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9.干部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10.严守纪律,不准任人唯亲,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任用干部,不准泄露讨论决定情况,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1.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
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党管干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原则。
2.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积极支持医院改革,有开拓创新精神,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清正廉洁,以身作则,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医院建设中做出实绩;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拟任管理职务所需的工作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身体健康。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医院主要科室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科主任应当具有正高职称,副主任应当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其余临床(医技)各科室正、副主任应当具有副高以上职称;职能科室正、副科长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职称达不到要求者,实行负责人制或以副代正。
(4)提拔中层正职职务的,一般应具有2年以上中层副职任职经历;提拔中层副职职务的,一般应具有本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经历。
(5)提拔的干部年龄应在40岁左右,一般不超过45岁。特别优秀者和临床重点科室中层干部可适当放宽。
(6)提拔临床一、二级科室主任职务的,应当是学科带头人或后备学科带头人,在本学科领域有所建树。
(7)根据实际需要部分科室可增设助理职位,助理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
(8)提拔科护士长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2年以上护士长(或副护士长)工作经历,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提任护士长或副护士长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3年以上工龄,大专以上学历,护师以上职称。
(9)管理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10)管理干部的提拔和任用前后应当安排相关管理知识的短期培训。
3.干部选拔程序
(1)民主推荐
①民主推荐方法:选拔任用干部应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②民主推荐程序:制订工作方案,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党委组织推荐工作时,应事先向局党委组织部门汇报方案,征得同意后再组织实施;召开推荐会或个别谈话进行推荐;院党委根据民主推荐的结果,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经集体研究后确定考察对象。
③会议投票推荐的范围和参加对象。会议投票推荐分为院领导推荐、院推荐会推荐和科推荐会推荐三个层次,其中院推荐会由护士长以上干部和30%以上的职工代表参加;科推荐会由所在科室干部员工参加;实际到会人数一般不少于应参加人数的80%。
(2)考察: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①组织考察组,制订考察工作方案。
②对新提拔干部的考察要按照个别谈话、征求意见、查阅资料等方式深入进行了解情况,并征求分管领导和所在科室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员工的意见。拟提任二级科主任的需征求一级科主任的意见。考察后根据考察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③考察干部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科室或部门的干部员工。
④拟继续聘任干部的考察可结合民主推荐同时进行。
(3)讨论决定
选拔任用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呈报《干部任免备案表》。
(4)聘任:实行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对拟任干部公示一周。聘任期一般为2年。职能科室中层干部、临床(医技)科室中层干部、二级科室正副主任、科护士长由院长聘任;党群部门干部由党委任命或办理相关任职手续。正副护士长由院长委托护理部主任聘任。
4.干部交流:职能科室中层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者应尽可能进行交流;对特殊岗位的中层干部,按上级要求任职3年以上者,要进行交流。
5.降职、免职
(1)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①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的。职能科室负责人(含党支部书记)男一般为年满55岁周岁,女一般为年满52周岁者。临床(医技)科室中层干部年龄可以适当放宽,目前暂定为男不超过58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担任省、市级重点专科的正、副主任的,其任职年龄可暂按原规定年龄执行。其他由于有特殊需要的工作岗位,由院党委集体研究、并报上级组织部门同意后,可以酌情放宽年龄要求。
②现任干部聘任期届满推荐时,推荐票低于50%的,原则上不再留任;不合格票数超过l5%或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票数之和超过30%的,不再留任。
③连续两年年度考核测评为末位、经组织考察不胜任的。
(2)凡目前暂未能达到规定学历要求的中层干部,须向院党委提交学习计划,并在任期内必须取得在学资格,否则不予聘任。
(3)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予以降职使用或免职。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6.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根据局党委《关于实施竞争上岗工作的意见》的精神,我院将在部分科室的中层干部岗位试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7.干部辞职
实行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1)自愿辞职。即干部因个人或其它原因自行提出辞职。辞职者应向院党委提出书面申请,院党委在接到申请的2个月内予以审批或答复。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
(2)引咎辞职。即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经院党委讨论后作出引咎辞职的决定。
(3)责令辞职。即院党委根据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由院党委根据考察考核情况提出责令辞职意见。
8.纪律要求
(1)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不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改变院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2)严格按照干部选拔聘任有关程序执行,不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3)干部聘任期间,要进一步严明纪律,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不准在干部考察调整期间跑官、要官、打招呼,若查实则取消聘任资格。
(4)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5)任何干部不准不执行党委的聘任和调整决定,凡不执行者一律办理免职手续。
https://www.jxscct.com/fw/168589/
上一篇 : 扶贫优秀教案
下一篇 : 2023年签约仪式策划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