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公益性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1-20 点击:

  办法,是汉语中常会用到的一个词语,意为“处理事情或解决问题的方法”,现今也指一种应用写作的法规性公文文件。下面是查查通作文网为大家整理的村公益性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选择。

  村公益性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部关于湖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41号)和《中共天门市委天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为建立健全产权归属明晰、管护运营高效、收益分配合理、资产处置合规、组织保障有力的扶贫项目资金后续管理长效机制,明确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确保扶贫项目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区域协作、定点帮扶、对口帮扶和社会捐赠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

  第二章  资产清查

  第三条    扶贫项目资产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到户类资产。

  (一)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包括产业就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光伏扶贫电站等项目固定资产,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

  (二)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包括农村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学校、卫生室、环卫公厕、文体设施等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

  (三)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四条  扶贫项目资产清查由市乡村振兴局统筹组织,根据扶贫资金流向,分类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村、乡镇逐级分类建立管理台账,行业主管部门归口汇总审核确认后,报市乡村振兴局建立市级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台账,重点是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  

  第五条  扶贫项目资产清查的内容包括资产名称、类别、资产属性、资金投入、资产规模、资产权属、管护运营、收益分配等信息。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

  第三章  确权登记

  第六条  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由市政府组织实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部门,资产所有权和收益权下沉到村集体和个人。

  第七条  扶贫项目资产实行分类确权登记,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印发确权文件、颁发确权证书等形式方式确权。

(一)对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明确到获得受益的个人、村集体。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明确到村集体,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市内跨乡镇、跨村组织实施的扶贫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按受益对象比例或出资比例或约定的股权比例确权到相应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根据合同(协议)条款确定产权归属。

  (二)对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

(三)到户类资产规农户所有。

  第八条  扶贫项目资产确权信息在市、乡、村三级同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后,须于30天内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移交,及时做好登记造册。

  第四章  运营管护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特点,明确所有权人管护责任,引导收益主体参与监管。

  (一)对经营性资产,加强运营管理,完善运营方案,明确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做好风险防控。对光伏扶贫电站等专业性较强的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集中统一管护。

  (二)对公益性资产,由村集体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后续管护,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落实管护责任人。道路交通、农田水利等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村集体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的问题,优先吸纳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和边缘户参与扶贫项目资产管护。

  (三)对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两委”、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

  第十条  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可从经营收益中专项列支,管护经费不超过资产收益的15%;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地方财政资金和行业主管部门专项资金统筹解决;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承担。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十一条  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行资产后续管理制度实施,重点用于项目运行管护、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村级公益事业等。到户类扶贫资产收益由农户自行管理使用。公益性扶贫资产不涉及收益分配工作。国家及省级相关部门对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方案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资产产权属于市级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具体收益分配方案由产权所有者集体研究。资产产权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由村委会研究提出,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时报市级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备案。严禁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一股了之”。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结果应及时进行公示公告。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十三条  严格管控扶贫项目资产处置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项目资产,不得用扶贫项目资产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按照国有资产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以拍卖、转让、报废等方式处置扶贫项目资产的,应履行报批手续,对拍卖、转让扶贫项目资产应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在市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栏等公开。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十四条  市政府对市域内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履行主体责任,明确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管理责任清单。乡镇政府负责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日常监管,负责指导村“两委”对扶贫资产搞好后续管护、资产登记、收益分配、效益发挥、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工作。村集体负责监管确权到本村的扶贫项目资产,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参与监管。

  第十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合力推进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市乡村振兴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经管局)负责统筹协调、资产登记、后续管理、清产核资、收益分配的指导。市财政局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明晰扶贫项目资金来源,加强扶贫项目资产收益使用监管。市审计局将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情况作为审计的重要内容。发展改革、教育、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商务、文旅、卫生健康、林业、供销、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领域资产后续管理制度和规定,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第十六条  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风险防控,强化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处置扶贫项目资产、挥霍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从严惩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及其他资金投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形成的项目资产,在新的管理细则出台前,参照本细则管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村公益性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办法

  为全面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确保扶贫项目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稳定发挥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xx〕5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全面摸清底数

  1. 确定资产范围。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贫困县财政涉农统筹整合资金、盘活财政存量用于脱贫攻坚资金等)、社会扶贫资金(包括县域结对帮扶资金、定点扶贫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包括接受捐赠、捐建的实物资产),全部纳入管理范围。

  2. 建立管理台账。扶贫项目资产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管理。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包括扶贫资金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核查工作,严格按照扶贫项目资产范围,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扶贫项目资产进行全面摸底,分级分类建立管理台账,重点是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

  二、推进确权登记

  3. 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做好资产移交,并纳入相关管理体系。对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对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对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扶贫项目资产确权后须经县、乡、村三级同步或逐级公示,各级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及时将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对应产权归属单位进行登记管理。

  4. 扶贫项目资产登记。登记实行分级负责,已确权的扶贫项目资产全部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县级、部门、乡镇、村级登记台账,按年度进行汇总管理。登记内容应按照有关要求逐一真实填写,确保不缺项、不漏项。到户类资产由村集体负责资产登记,只登记资产所有权人,无需登记移交等信息。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信息同时录入相关管理系统。扶贫项目资产的基础信息、收益分配等变动情况,应及时进行信息采集,同时在管理台账和管理系统进行内容更新。

  三、加强后续管护

  5. 分类加强管护。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特点,明确产权主体管护责任,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对经营性资产,要加强运营管护,完善运营管护方案,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人,合理划分各方责任,做好风险防控。可根据实际,探索实行集中统一管护。对公益性资产,要完善后续管护标准和规范,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可通过引导受益群众参与管护、调整优化现有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公益性岗位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参与管护。对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级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使到户扶贫项目资产更好地发挥效益。

  6. 落实管护经费。经营性资产管护经费根据运营管护方案确定,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公益性资产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经费,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地方财政资金统筹解决。

  四、强化资产运营

  7. 盘活用好资产。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探索股份合作、合作经营等运营模式。开展双招双引,通过“合营、合伙、合作”等多种方式进行招商引资、招才引智,探索全链条运营模式,强化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管理,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盘活用好扶贫项目资产,促进扶贫项目资产保值增值。

  8. 加强风险防范。建立扶贫项目资产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应对机制,对长期闲置、效益较差甚至亏损的扶贫项目资产,及早预警、及时发现、及时干预、及时帮扶,督促指导管护主体和运营主体管好用好资产,避免扶贫项目资产闲置流失。

  五、规范收益分配

  9. 分配方式。发挥扶贫项目资产的帮扶作用,扶贫项目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主要通过开发公益岗位用于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受益,鼓励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激发群众内生动力。对没有劳动能力的,要结合实际探索有条件受益。提取的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

  10. 分配程序。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行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对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并主动进行公开,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产权归属村集体的由村集体进行分配,收益分配方案原则上按照“村集体提方案、乡镇审核、县级备案”的流程,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产权归属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分配。

  六、严格资产处置

  11. 处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扶贫项目资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发展规划、达到使用年限等情形确需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等。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12. 处置程序。扶贫项目资产处置原则上按照“村集体申请、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办理,要明确处置缘由,拟定处置计划,开展资产评估,及时公示公告,经县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规范开展资产处置,并建立扶贫项目资产处置台账。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制定细化具体的扶贫项目资产处置程序。

  七、完善保障措施

  13. 加强组织领导。市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中统筹部署落实。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乡村振兴、农业农村、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文化旅游等相关部门要强化领导、密切配合,共同将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乡村振兴部门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

  14. 强化责任落实。市级政府要统筹指导和监督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县级政府对本县域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履行主体责任,明确相关部门、乡镇政府管理责任清单。乡镇政府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护运营负日常监管责任,要常态化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村级组织对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负具体监管责任。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对属于行业管理的扶贫项目资产加强监管和指导。审计部门要将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作为审计重点。

  15. 加强监督管理。省级将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后评估内容。各市要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各县(市、区)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进行核查,做到账实相符。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切实保障受益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要强化监督检查,对贪占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用、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行为,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16. 抓好总结推广。要积极探索创新科学有效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举措,建立完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长效机制,不断提升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要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调查和研究,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

  本办法印发后,《安徽省扶贫办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皖扶办〔2020〕17号)同时废止。

  村公益性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办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持续加大扶贫投入力度,实施了大量扶贫项目,形成了较大规模的资产,极大地改善了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为贫困户脱贫增收、打赢脱贫攻坚战奠定了重要基础。为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确保扶贫项目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精准方略,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框架下,按照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要求,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的长效运行管理机制,确保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经营性资产不流失或不被侵占、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作用,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提供更好保障。

  二、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突出帮扶特性。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要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衔接,遵循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及行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充分考虑扶贫项目资产受益群众的特殊性,资产权属和收益权尽量下沉。

  坚持权责明晰,实施分类管理。按产权归属落实后续管理责任。扶贫项目资产由地方政府负责统筹。根据不同类别扶贫项目资产属性,落实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注重发挥村级组织作用。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完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机制。

  坚持公开透明,引导群众参与。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提高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运营透明度。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受益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三、主要措施

  (一)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扶贫项目资产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管理。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等,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东西部协作、社会捐赠和对口帮扶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进行全面摸底,分类建立管理台账,重点是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

  (二)有序推进确权登记。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做好资产移交,并纳入相关管理体系。对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对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对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三)落实后续管理责任。省市两级政府要统筹指导和监督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县级政府对本县域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履行主体责任,明确相关部门、乡镇政府管理责任清单。乡镇政府要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的日常监管。对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村级组织要担负起监管责任。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四)规范后续管护运营。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特点,明确产权主体管护责任,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对经营性资产,要加强运营管理,完善运营方案,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做好风险防控。各地可根据实际,探索实行集中统一管护。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对公益性资产,要加强后续管护,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可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参与管护。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地方财政资金统筹解决。落实受益群众责任,引导其参与管护和运营。对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级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使到户扶贫项目资产更好地发挥效益。

  (五)规范收益分配使用。发挥扶贫项目资产的帮扶作用,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行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对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要及时公开。扶贫项目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鼓励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激发群众内生动力。提取的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进行收益分配。

  (六)严格项目资产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等。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要充分认识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重要性,将其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中统筹部署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或办法。乡村振兴、农业农村、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明确管理责任,密切配合,共同将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乡村振兴部门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

  (二)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对贪占挪用、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行为,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三)抓好总结推广。各地区要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总结,积极探索并不断完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积累和推广成功经验做法。

村公益性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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