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4-01-05 点击:

  实施方案是指对某项工作,从目标要求、工作内容、方式方法及工作步骤等做出全面、具体而又明确安排的计划类文书,是应用写作的一种文体。查查通作文网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小学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选择。

  小学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方案

  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实践中一个常讲常新的话题。近日,南京大学网站透露,该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合并为南京大学办公室。中国科学院院士、该校党委书记谭铁牛指出,党办、校办合并“是学校党委的慎重决策,是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党政管理系统运行步调一致,消除梗阻和盲区,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顺利实施的重要一环。从这个角度来看,坚持和完善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经历的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长期处于进行时。也正因为如此,从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和实践逻辑的角度,加深对于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理解尤为必要。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我国高校的根本领导管理体制,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内容。推行20多年来,这一体制的成功实践,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积累了宝贵经验、奠定了坚实基础。

  从长期坚持和不断完善的角度看,当前一些高校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力度仍然有待提升。出现上述现象,归根结底是认识上存在偏差,甚至存在误读误解的情况。因此,从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和新时代高等教育发展的规律性上去把握这一根本体制的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和实践逻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理论逻辑 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中国现代大学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

  从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中国化时代化上理解把握。综观马克思主义、世界社会主义发展史,维护党的权威、坚持党的领导,始终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条基本原则,也是被无产阶级斗争实践所证明的宝贵经验。当前,“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已成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理论支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办好我国高等教育,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牢牢掌握党对高校工作的领导权”。坚持党对高校的领导,使高校成为坚持党的领导的坚强阵地,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的,也是党的组织优势在高校工作中的必然体现。实行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既是新形势下适应具有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的需要,也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

  从马克思主义教育思想中国化时代化上理解把握。实行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本质是加强党对高校的领导,确保高等教育始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这个理论基础来源于马克思主义教育思想。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对教育进行了深刻论述,科学地揭示了教育的本质、社会作用、发展规律,以及教育的历史性和阶级性,强调教育本质上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在社会主义国家,如何确保教育为无产阶级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中国共产党在多年的教育实践中进行了深入探索。195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明确提出“一切教育行政机关和一切学校,应该受党委的领导”。从这个时期开始,我国正式确立了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地位,并明确“在一切高等学校中,应当实行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这既是我国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前期实践,又是马克思主义教育思想与中国高等教育实际相结合的一次重要探索。改革开放以后,党中央再次强化了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进入新时代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立足新形势新挑战、着眼全局和未来对教育工作作出系列论述,多次指出“我们办的是社会主义教育,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强调“我们的高校是党领导下的高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校”。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对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作出全面部署。至此,这一根本制度全面确立。这是马克思主义教育思想与中国高等教育实际相结合、与时代发展相结合,完成的一次新飞跃。

  从党的理论创新借鉴世界文明有益成果上理解把握。从国际视野和全局高度看,在我国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符合现代大学制度的发展趋势,是党的创新理论指导下我国大学治理体系创新的一个重要成果。现代大学的价值追求和管理体制,既要适应社会、符合大学组织的特点,更要符合学校举办者的意图,确保办学方向。办好社会主义大学必须依靠党委的集体智慧,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优势。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既能确保党的领导有效发挥作用,又能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平衡统一,是最符合我国国情的高校领导体制。

  历史逻辑 我国高校管理体制变革切合政治方向和基本国情的必然选择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历史的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立、发展和完善了中国高等教育治理体系。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经历了一个实践和变革的过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为探索调整时期(1949—1977年)。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到改革开放前,为了找到适合我国高校发展的领导制度,我们党进行了探索、学习与模仿。1950年至1956年,高校主要实行校(院)长负责制,这一体制明确规定校长负责并管理学校的全部工作,是学校唯一的领导人;党委负责贯彻党的方针和政策。在当时,这种“一长制”模式对稳定和促进高等教育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从长远来看,容易脱离党委领导,不利于民主监督权利的实施。1956年至1961年,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1956年9月,中共八大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其中第六章“党的基层组织”第五十一条指出,“在企业、农村、学校和部队中的党的基层组织,应当领导和监督本单位的行政机构和群众组织积极地实现上级党组织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不断地改进本单位的工作”。195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指出“在一切高等学校中,应当实行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这是在高校管理体制上第一次明确高校党委的领导地位。1961年至1966年,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1961年,中共中央批准试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简称“高教六十条”)。其中第九章第五十一条明确提出,“高等学校的领导制度,是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这种体制的特点是进一步强调了高校党委在高校中的领导核心地位,明确了校长的地位和职责,使党委和校长都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还明确了党委领导与行政领导、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的关系。1966年至1977年,“政治挂帅”使得高校管理工作偏离了教育教学的中心,出现了停滞。

  第二个阶段为确立发展时期(1978—2012年)。1978年10月,教育部重新修订颁布《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首次明确规定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1985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1989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以通知的形式转发原国家教委《关于当前高等学校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意见》,强调“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高等学校仍应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990年4月,中共中央召开第一次全国高校党的建设工作会议,随后发布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的通知》,决定在高等院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标志着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理论、制度以及实践层面已初步形成。1998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首次明确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从而为这一制度的确立和实施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第三个阶段为改进加强时期(2013年至今)。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新时代的起点上,提出了新时代党建的总要求和新布局,对新时代加强党对高校的全面领导进一步作出顶层设计,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就党委如何集体领导、校长如何主持行政工作、党政议事决策制度及党政之间的协调运行机制等关键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进入全面升级与全新布局期。

  历史经验表明,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我国高校领导体制艰辛探索的必然结果,是符合我国国情和高校实际的必然选择。

  实践逻辑 高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必要保障

  坚持党对高校的全面领导与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具有高度的内在一致性。我国的高校是党领导下的高校,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在高校发挥得如何,直接决定了高等教育能否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关乎立德树人的成效。高校必须将立德树人融入大学教育和管理的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这是加强党对高校全面领导的重要举措。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的高等教育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以价值观引领为核心的软实力竞争愈加激烈,思想文化领域斗争深刻复杂,高校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上面临着复杂的环境。少数高校“三会一课”流于形式,党员教育管理效果不佳,对优秀青年教师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不够,师德师风问题时有发生;少数高校的思政“三支队伍”配备不到位,思政教育吸引力和实效性不强,导致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不够到位。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加强党对高校的领导,根本举措在于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我们也要看到,当前少数高校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存在党委把方向管全局不够、党政议事边界不清、班子不和谐等问题,党的政治核心作用发挥不够,有的高校意识形态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对重点阵地和重点人监管不力。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党对高校的领导。

  当前,要从根本上保证我国高等教育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不变质、不变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就必须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切实发挥党在高校治理中的领导作用,具体来说,要把握好以下几个关键点:

  一是必须牢牢把握高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只有通过加强党的领导,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才能保证高校始终成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坚强阵地,更好地把师生团结在党的周围。

  二是必须发挥关键少数作用。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中国共产党创办高等教育的成功经验,是被实践证明了的高校治理中国方案,必须毫不动摇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要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标准,选优配强高校领导班子特别是党委书记和校长,并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校长在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各项职权。

  三是必须坚持党管高校干部和人才。干部和人才是高校发展的基础保障和决定力量。只有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才能牢牢掌握高校领导权。高校党委要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着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努力建设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四是必须从严从实加强高校党的建设。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高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确保高校党组织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小学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着力提高高校党建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领导人,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党委领导下,组织执行和实施党委的决议,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党委领导重在决策,校长负责重在组织执行。

  第三条学院党委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其工作重点在于把握方向,总揽全局,谋划发展,科学决策,用好干部,协调各方。其主要职责是:

  1.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全面推进学院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积极发挥系、部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校安全稳定,构建和谐校园。

  4.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干部队伍建设,领导学院人才工作。

  6.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7.做好学院统一战线工作,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条党委书记是学院党委领导班子的班长,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的指示精神。

  2.主持制订学院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研究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负责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本校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监督考核等工作,按有关规定向上级组织推荐干部。

  5.负责协调学院党、政、群团等组织之间的关系,支持院长在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6.负责抓好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按时召开党委民主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7.负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保证学院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8.召集和主持党委会、党员大会,代表党委定期向党员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第五条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学院行政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坚持依法治校,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决定和党委决议,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主持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3.拟订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以及年度行政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制订具体行政管理规章制度。

  4.负责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思想政治理论教育。

  5.拟订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按有关规定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推荐副院长人选。

  6.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一般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组织拟定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并按规定执行,实施财务管理,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8.实行院务公开,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和上级组织报告工作。

  9.按有关程序,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有关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10.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职责。

  11.行使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党委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第六条党委会及其议事规则

  (一)党委会是学院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全院党的工作、执行党员大会决议的最高决策机构,其主要议事范围是:

  1.讨论确定党委、纪委工作报告和换届方案

  2.选举党委书记、副书记,通过学院纪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纪委书记

  3.对学院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xx万元及以上)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4.批准党委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

  5.决定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性重大问题

  6.决定学院纪委提交党委会审议的有关事项

  (二)党委会议事规则

  1.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如有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如因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党委扩大会议。

  2.党委会议题材料由分管院领导组织相关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部门准备,对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在会前要充分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意见,否则不予安排会议讨论。

  3.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参加方能举行。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每个议题都要进行充分讨论。议事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是主持人或由主持人指定的委员就议题作扼要说明;二是委员就议题发表意见;三是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四是到会委员进行表决。

  4.会议决定多个问题时,应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对任用干部事项或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党委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每项决定须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5.党委会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均应记录在案,并以会议纪要、文件或其他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6.党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事项,要明确承办人和部门,由党委办公室协助分管校领导进行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会报告。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委会复议。

  第七条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党委或行政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会集体讨论决策重大事项和干部任免时,会议成员独立行使表决权。

  第八条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领导班子成员都要坚持集体领导,分工合作,下级对上级负责,个人对集体负责。

  第九条坚持党员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以诚相见,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改进措施。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举行1次,并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民主生活会情况,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第十条建立领导班子成员定期沟通制度。除民主生活会外,党委书记每学期至少与领导班子成员谈心一次。班子成员之间,应经常互通情况,交流思想。党委书记与院长之间每周至少应沟通一次。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学院重大决策必须广泛听取党员干部和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教代会的作用,保障和实现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凡是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经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研究后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对重要学术事项,在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学院有关学术机构审议或组织专家评审;学院中层干部的任免,党委会决策之前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及学院相关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进一步推进党务公开和院务公开。党委、基层党支部每年要向全体党员报告工作1次,院长每年要向党委会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作用。党委要充分发挥学院纪委的监督检查职能,党委书记和院长要支持纪委开展纪检工作。纪检部门依据职责对党委、行政的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四条学院党委和院长每年要召开1-2次民主党派、党外人士、离退休老同志代表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对学院工作和执行本规定情况的意见,发挥他们在学院工作中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第八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党委会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小学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推动教育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等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  高等学校党委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  党委的领导职责

  第四条  高等学校党委的领导职责主要是:

  1、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2、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

  3、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4、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以及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负责学校的人才工作;

  6、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统一领导和切实加强学校反腐倡廉工作;

  7、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离退休工作;

  8、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章  党委书记的职责

  第五条党委书记为学校党委领导班子的班长,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的指示决议;

  2、召集和主持党委(常委)会、党员大会及党员代表大会,定期向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3、主持制定党委工作计划,以及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4、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讨论重大事项,负责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5、负责组织学校干部的选拔、教育、管理和做好学校的人才工作;

  6、负责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组织负责人之间的关系,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7、负责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委中心组学习,召集党委民主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8、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全面履行反腐倡廉建设职责。

  第六条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常委)按照分工开展工作。

  第四章校长的职权

  第七条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主持学校日常行政工作,组织领导学校的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思想品德教育;

  3、负责学科、专业建设,拟订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按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4、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的土地、房屋等国有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6、召集和主持校长办公(校务)会议,定期向上级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7、按有关程序,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单位、个人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协议、合同,接受捐赠;

  8、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副校长按照分工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五章  工作原则与基本要求

  第九条  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要坚持以下基本工作原则:

  1、集体领导,会议决定。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学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由党委(常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常委)会议实行表决时,委员(常委)一人一票,独立行使表决权。

  2、校长负责,民主监督。在党委领导下,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在工作中,校长应多渠道听取意见,多方面接受监督。

  3、群众参与,科学决策。不断完善校务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的作用,保障和实现教职工对学校事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4、依法治校,规范管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完善并认真执行学校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建立领导班子成员定期沟通机制,除民主生活会外,党委书记每学期至少与领导班子成员谈心一次。班子成员之间,特别是党委书记与校长应经常互通情况,交流思想。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切实加强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办学治校能力。

  1、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增强驾驭全局和应对复杂问题的能力,坚持改革创新,推动学校又好又快发展。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党委书记、校长要努力成为社会主义政治家和教育家。

  2、注重团结协作,顾全大局,自觉维护党委集体领导和领导班子团结,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

  3、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经常深入教学、科研一线调查研究,尊重教师,关爱学生。

  4、加强道德修养,严于律己、率先垂范,坚持原则、求真务实,爱岗敬业、勤政廉政,培养领导干部的人格魅力,树立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

  第六章  议事规则与决策制度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党委(常委)会在学校党员代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学校党员代表(党员)大会的决议,统一领导学校工作,讨论决定党委领导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必须由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1、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针、整体发展建设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2、上级党组织下达的重要任务的贯彻实施方案,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3、学校基本规章制度、政策的制定和重大调整,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校长工作报告;

  4、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和专业建设等方案及重大调整;

  5、干部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奖惩和监督,后备干部和人才队伍规划建设方案;

  6、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入分配方案,大额度资金的借贷和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产业发展政策和计划,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项目;

  7、学校土地、房屋和其他办学设施等重要资源、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方案;

  8、需要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中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由校领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组织专门力量进行广泛调研、论证、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党委(常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校长统一组织实施。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经党委(常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由校长按规定的程序任免。

  第十五条  党委(常委)会议的议事规则:

  1、党委(常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常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2、党委(常委)会议的议题由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和有关委员(常委)商定提出。若校长不是中共党员,应征求校长的意见。意见不一致时,应暂缓将议题提交党委(常委)会议讨论。

  3、党委(常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常委)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党委(常委)会议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奖惩等事项时,必须书记、校长同时参加会议,并在与会委员(常委)及党外正副校长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由委员(常委)分别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4、党委(常委)会议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委员(常委)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大事项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十六条  党委(常委)会的决策制度:

  党委(常委)会必须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1、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2、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及行政部门、有关单位的意见,有的应听取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的意见,有的应组织教授、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估。

  3、召开党委(常委)会议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校长办公(校务)会议是学校研究处理行政管理工作的会议,处理校长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校务)会议的议事规则:

  1、校长办公(校务)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2、校长办公(校务)会议议题由学校有关内设机构提出,经主管校领导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室汇总,并由会议主持人审定。

  3、校长和有关校领导出席校长办公(校务)会议,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4、校长办公(校务)会议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归纳总结,形成会议决议。

  第十九条  党委(常委)会议、校长办公(校务)会议,一般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同时送达会议议题、日程和有关材料。与会人员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会议一般不得临时安排议题,同时应分别有专人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

  第二十条  党委(常委)会议、校长办公(校务)会议作出的决定,由有关责任人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实施中如确需改变、调整原定方案,由责任人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同类会议讨论并作出改变或调整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与会人员对党委(常委)会议、校长办公(校务)会议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或在下一次会议上重申,但不得公开发表与决定不同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对于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二十三条按照规定应报批的重大事项应及时讨论,提出方案,报上级组织审批。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党委应对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每年检查一次,检查情况报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是:

  1、学校党委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报告个人执行本办法的情况。

  2、学校纪委会同党委组织部定期了解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党委。

  3、学校党委定期召开中层干部、党外人士、教职工代表等座谈会,听取对执行本办法情况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省委组织部和省委教育工委对高等学校实施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督查,并将执行情况作为对领导班子考核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举办的高等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和省委教育工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小学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方案

https://www.jxscct.com/fw/185850/

《小学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方案.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下载文档

精彩图片

热门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