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20-03-26 点击: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力度的不断加大,促使法院纠正了一批批错案,维护了司法的公正和法律的权威,当事人满意,人民群众满意,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我们也应清醒的认识到,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新情况、新问题也在不断的出现。查查通作文网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供大家参考选择。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力度的不断加大,促使法院纠正了一批批错案,维护了司法的公正和法律的权威,当事人满意,人民群众满意,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我们也应清醒的认识到,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新情况、新问题也在不断的出现。

  一、目前民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案源匿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的,可以向法院申诉要求再审,但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检察院提出申诉,虽然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了明文规定,但其影响力远远不如基本法,对检察机关的这一职能,知道的当事人甚少,这就造成了一方面是当事人有理无处诉,有冤无处伸,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却案源稀少,无案可办、无案可抗,使民行工作陷入被动。

  (二)调查取证难。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暂行规定》赋予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查核实有关证据的权力,但到目前为止,检察机关调查取证还是一个难点问题。一是调卷难。调阅法院卷宗是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案件调查取证的必备环节,少数法院对检察机关的民行监督存在着抵触情绪,对检察机关的阅卷,采取“一推二拖三限制”的做法,如有的法院要求检察院办案人员凭法律手续还必须经院长签字后,方可阅卷;有的只准看正卷,不准看副卷;有的只准当场查阅或手抄卷宗内容,但不准复印;更有甚者检察人员三番五次前去调卷,而法院都以领导、科长、内勤不在等各种理由搪塞,阻碍了民事行政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取证难。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案件应重证据,用事实说话,用事实判断是非,确保抗诉案件的成功率。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证人不愿作证的现象普遍存在。这主要是因为有的受“和为贵”、“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传统观念束缚;有的是怕惹火烧身,怕打击报复的畏惧心理作崇;有的则是得到好处躲避作证。以上种种原因造成证人不作证的情况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

  (三)立法上存在缺陷。从立法上看,《民事诉讼法》对抗诉程序的规定最为详细,但也仅仅只有分则的4个条文,过于笼统,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在实践中造成监督工作在某些环节上难以顺利进行。如法律上规定终审法院的上级检察院才有权抗诉,而人数最多、力量最强的基层检察院永远无权对这样的案件进行监督,将大量的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集中在上级院以及中央的司法机关,形成庞大的倒“金字塔”式,导致在实践中出现大量抗诉案件久拖不审、审而不判的现象,甚至有的二审案件发回重审的期限长达两年,当事人上访不断,社会效果差;有的法院对抗诉再审案件持消极态度,不是实事求是的有错必纠,而是你抗你的,我审我的,坚持错误判决,而对确有错误、抗诉再审维持的案件,检察机关如何监督,法律却是毫无规定;法律只规定了申诉人的权利,但对申诉人的义务却没有做任何规定,一些申诉人申诉后,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几经周折抗诉到法院,有的却擅自决定不再申诉,法院再审,多次通知拒不到庭,造成检察机关被动撤诉的尴尬局面;法院的执行工作是审判活动的继续,却没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的法律规定,成为法律监督工作中的空白和盲区。以上等等,都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监督效果,影响了检察机关维护司法公正的形象。

  (四)干警的素质不适应形势的要求。民行检察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种类繁多,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以后,涉外民事案件也在不断的增多,要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部门的干警的素质必须随着形势的变化而不断的提高。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刚刚开展不到十个年头,虽然已经初具规模,但无论从人员数量、知识结构、执法水平上,与任务的要求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二、解决民行工作突出问题的对策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当前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可谓发展与滞后并存,机遇与挑战同在。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困扰着我们的这些难题,就必须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对策,以尽快扭转民行工作的被动局面。

  (一)广辟案源,做好“三个延伸”。一是把工作向前延伸,加强宣传,找案源。针对很大一部分群众对民行工作不甚了解的这种情况,我们要唱好检察宣传这支歌,增强群众对检察机关信任度,激发他们申诉的热情,从中发现有价值的案件线索。二是把工作向外延伸,主动出击,挖案源。要经常性地加强与律师的联系,并采取聘请民行检察联络员的办法,明确权利和义务,建立周通气、月碰头、半年一开会的联系制度,从他们手中获取有价值的案件线索,由于职业原因,从律师处获取的案件成案率较高,从而解决案源不足的问题。三是把工作向内延伸,齐心合力,抓案源。民行部门人手少,单靠民行部门寻找案源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全体干警统一思想,统一行动,下好全院“一盘棋”,形成人人参与,群策群力挖案源的良好工作局面。

  (二)提高案件质量,在会抗、抗准上下功夫。对于每一起抗诉案件都要做到严审查,细取证,要抗得准、抗得稳,让再审法官在铁的事实面前认识原审的错误,从而达到改判的目的。一是坚持单个审查与综合审查相结合,在查清事实上下功夫。首先要仔细阅卷,认真分析每一个证据的来源、性质、形式、具体的内容、提供的方法,对每一个证据的真实性做出判断,做到心中有数。同时通过深入细致的分析,对案件的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分析整个证据链条的完整性,掌握反映案件事实的全貌,用事实说话,为案件最后的抗诉成功奠定坚实的基础。二是坚持察微析疑,在提炼抗诉理由上下功夫。抗诉理由是抗诉书的核心和灵魂,各级法院对抗诉再审的案件都坚持高法规定的“抗什么审什么,不抗不审”的原则,对检察机关没有抗诉的焦点问题,即使申诉人证据确凿,法院在再审中也根本不予审理,所以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必须做到准确充分,逻辑严密,说理透彻,使人不能不信服抗诉的结论,让再审法官改判改得理所当然,改得心服口服。

  (三)加强与法院沟通,疏通民行抗诉“瓶颈”。要打开民行申诉案件抗诉的“瓶颈”,就必须加强检法两家的法律沟通,变过去的“文来文往”为“人来人往”,“案来案往”为“法来法往”,做到“三勤”即:勤联系、勤交流、勤研究,在正确执行法律上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同时在办案中,要区分不同性质的案件,采取不同的办法解决:对非抗诉不可的坚决依法提请抗诉;对经协商法官愿意自行改正的案件则不予抗诉;对虽有一些小的问题但不影响判决公正的则通过提检察建议的办法来解决;对当事人长期申诉、无理缠诉以及久诉不息的案件,在维护司法公正的情况下,合情、合理、合法地做好申诉人的息诉工作。通过以上措施和法官建立信任、理解和支持的关系,理顺工作思路,争取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提高民行干警的整体素质,尽快适应形势的需要。作为一名合格的民行干警必须不断改善自身的知识结构,进一步拓宽知识面,对民事、经济、行政法律知识做到耳熟能详,通过承办的每一起案件,逐渐提高综合分析论证的能力。同时,还要加大培训力度,对新出台的民事、经济、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上级检察院都要组织集体培训,做到随时摒旧更新。中国已经加入了WTO,涉外民事、经济案件将不断的增多,这就要求民行干警必须熟知涉外法律知识,更好的保护涉外人员的权利,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并且要提高外语和计算机水平,以便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检察机关的威信,真正塑造一支政治、业务素质都过硬的民行检察干警队伍,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法律的尊严。

  (五)弥补现有法律的不足,完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体系。现行立法的概括性,为进一步完善民事行政检察体系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检察机关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4条和《行政诉讼法》第10条之规定,针对民行检察监督条款在现行法律中的缺漏,弥补立法的不足,将现行的抗诉监督程序明确化、具体化,逐步消除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现象,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行政监督体系。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事行政检察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组织部分,其职能的重要性已越来越突出,但由于各种原因,当前新形势下,民事行政检察还存在着四大主要问题及困难。

  人民群众借助检察机关依法维权意识不强。由于部分群众法律意识、依法维权意识不强,还存在“信法不如信访,信访不如信网”、“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思想,再加上民行检察在群众中的影响力、知晓度和社会认知度还不高,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不懂得借助检察机关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导致民行检察案源线索匮乏,难以深入开展。

  行政机关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监督的意识不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决定》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范围的行为,应该督促纠正。而在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没有处理好依法履职与接受监督的关系,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机制建设进展缓慢,信息交换和案件移送工作未正常开展;有的行政主管或监管部门基于种种原因考虑,不想让检察机关介入或提供相关案件信息,不愿意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有的行政机关以不了解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职能或直接以法律没有授权明确拒绝检察机关的监督。民行检察部门想要全面、及时、准确地了解线索情况,难度非常大。

  有的部门对民行检察建议落实不力。实践中,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监督方式主要是根据高检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向发案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而该规定仅属规范性文件,且这一监督方式没有配套规定作保障,监督刚性明显不足。受监督机关是否履行职责,是否整改行为,是否回复监督更多的受检察机关侦查权的震慑和与有关机关的协调配合力度,这些“有权任性”的问题没有因为检察机关监督而得到根本性好转,以致检察建议流于形式,大大削弱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弱化了监督效果。

  民行检察职能服务优化县域经济发展环境的功能发挥不足。民事行政检察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有着独特且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我们的服务意识、责任意识还不够强,没有充分发挥职能优势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比如对法院在民事诉讼当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对当事人权利进行限制的行为,我们缺少有效的监督措施;比如对诉讼活动中是否存在虚假诉讼案件的研究和监督不够主动和深入。再者,我院民行检察队伍虽然有一定的战斗力,但与承担的任务相比,是较弱的,同当前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极不成正比,业务水平也不太与新形势对民行检察工作的要求相适应,尤其是与我们监督对象的业务能力相比,也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 要:当前,一方面我国每年的民事行政案件不断攀升,另一方面却是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案源匮乏,二者之间的矛盾,正是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需要深思的问题。如何补齐短板,破解工作难题,坚强有力地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是摆在每一个民事行政检察干警面前的,需要深思熟虑的,需要积极应对的问题。我们要认真履行好民事、行政诉讼法赋予的职责,加强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关键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问题;对策

  新《民事诉讼法》明确将民事诉讼全过程、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检察监督范围,并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在强化基层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的同时,也大大增加了基层民事检察监督的难度和工作量,对基层民事行政检察人员理论素养、法律知识的掌握运用和实际办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新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根据司法需求和实际,赋予了基层民行检察工作新的职责使命。新增加了违法调解监督、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执行监督等职能,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进入一个有利的发展机遇期。随着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全面实施和四中全会提出的公益诉讼、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行政强制措施监督三项改革不断深化,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职能进一步拓展,任务更加繁重。我们要认真履行好民事、行政诉讼法赋予的职责,加强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面临的问题

  1.理论认识不清

  理论支撑乏力是制约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检察监督的“瓶颈”。检察机关自身对行政检察监督的研究还不够,许多行政检察监督的重大理论问题缺乏研究,未能达成理论共识,在很多方面得不到行政机关的认同;行政检察工作基本上与民事检察工作合二为一,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发展方向和工作重点不够明晰;在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检察监督上,未能从根本上明晰监督什么、怎样监督等问题。

  2.法律依据缺乏

  行政检察工作中由于行政权的强制性特点,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缺乏被监督意识,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消极对待行政检察监督,而此时检察监督又无明确法律监督依据和手段,因此监督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缺乏刚性。从立法层面看,有关行政检察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为行政诉讼法的相关条文,但内容仅涵盖了行政诉讼监督职能,且规定过于原则。各地检察机关探索开展的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工作虽然符合十八大提出的推进依法治国,加强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要求,也符合社会各界对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愿望和呼声,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仍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和统一规范的执法标准。

  3.工作机制不畅

  从外部来说,检察机关与行政行为的其他监督主体沟通联系不畅。诉讼监督仍然打不开局面。虽然办理了一些案件,但没有形成成熟的监督体系,监督机制不健全,办案模式较落后。特别是对法院的审判执行情况不了解、不掌握,找不到突破口,存在问题发现不了,或者发现了但没办法解决,监督不到位,总体监督效果不理想。

  4.干扰阻力较大

  对于行政权面临的这一新监督,不少地方政府还不习惯,行政执法部门也不欢迎,借助司法力量推进严格执法的共识尚未形成。一些行政机关表面上接受,实际上抵制。一些地方偏离了方向。没有把重点放在转变监督观念、调整结构重心上。有的把民行当成反贪反渎来干,有的把精力过多地放在诉讼外监督特别是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上,偏离了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生命线。

  5.人员力量不足

  在机构设置上,采取民事行政检察机构合一的设置模式,造成行政检察工作发展的空间被民事检察工作挤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检察工作的发展。在人员配置上,大部分的办案力量集中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上,缺少行政检察的专门队伍,又缺少行政检察的专业化人员。

  二、解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面临问题的对策

  1.全面构建行政诉讼多元化监督格局

  认真落实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以检察建议和抗诉为手段,实现对行政诉讼活动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全面监督。建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渠道、调查方法、纠正举措的相关制度。加强行政诉讼监督与行政违法监督的衔接机制建设。注重与人民法院共同探索对行政权力司法监督的相互配合、协作机制,实现司法对行政监督效率的最大化。

  2.探索开展非诉行政执行监督

  加强对非诉行政执行行为的监督,依法严格审查引起非诉行政执行的行政行为和法院执行裁决行为、执行实施行为的合法性,对于行政行为不合法的,除向法院提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外,还应当督促行政机关依法纠正,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要继续做好支持起诉工作。支持起诉作为民事检察多元化监督方式之一,這项工作主要在基层。各基层院要认真总结经验,摸索工作规律,严格规范程序,推动完善支持起诉制度。非公益诉讼试点地区的基层院,可以通过支持适格社会组织起诉,在惩治环境污染等公益保护方面发挥作用。

  3.善内部沟通,建立执行监督联动机制

  一是横向加强市院内部协作与配合。与控申、反贪、反渎等部门建立联动办案机制。在接到执行监督线索之后,及时制定调查方案,在必要时,邀请自侦部门协助调查,充分利用自侦部门的侦查资源,确保监督案件的证据固定。二是纵向加强上下两级院的监督合力。深化指导机制,加强对基层办案的督查和对疑难复杂案件的研讨及指导,两级联动,促进执行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跨省的跨行政区划司法体制是未来司法改革的大趋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优化行政区划设置,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推进省直管县(市)体制改革。”这项改革必然对当前司法区划造成直接影响,比如依照级别管辖制度的上诉审程序是诉讼当事人行使诉权,获得权利救济和维护正当权益的法定渠道,这就需要相应的司法机关予以保障。因此,这必然要求在一个省域范围内(包括自治区、直辖市等省一级行政区划范围)先设立若干个跨行政区划的检察院和法院。因此,以铁路运输检察院为基础设立省级行政区划范围内的跨区划检察院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行政体制改革要求相适应。

  4.加强人员配备

  由于民行工作起步晚,人员少,业务水平相对薄弱,首先要解决的是人员的问题。第一,可从本院或本地区检察系统抽调具备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资格且有民行工作经验的检察官从事民行检察工作。其次,可引进具有民商事法学教育背景或者法律职业经历人才,如律师等通过公务员考试统一招录到民行检察部门中,或可引进法院民事审判、执行人员充实到民行检察队伍中来。第三,稳定民行检察队伍。从检察系统内部的业务来讲,民行部门的业务跟其他部门有很大区别,要想做好民行工作,必须保持民行检察队伍的相对稳定。

  建立专业化民事检察队伍的培养制度。基层检察机关倾向于将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年轻骨干力量配置到侦查监督、公诉等刑检部门以及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等自侦部门,而分配到民事检察部门的年轻骨干力量比例较小。基层院需转变观念,重视民事检察工作人才的培养,鼓励年轻干警刻苦钻研民事检察业务,适时开展业务竞赛督促干警全面掌握业务知识。

  适应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在检察监督体系中占五分之二的新格局要求,合理配置各级院特别是基层院民行检察官入额比例,優化基层民行机构或专门办案组织,科学设定民行检察官权力清单,推进机构专门化和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强业务教育培训和实战训练。充分发挥业务专家、标兵能手、人才库的引领示范和传帮带作用,坚持培养为主,以用为本,多采取案例式、模拟式教学和互联网+教育培训模式,加大实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力度,不断提高监督能力和业务水平。

  加强学习研究,提升监督能力。要重点学习掌握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工作流程,逐步掌握审判规律,挖掘审判活动中问题多发环节,加强实证研究,对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在积累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认真研究执行监督工作的发展模式。作出处理决定前尤其是提出检察建议前,要做好分析研判,穷尽所有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务必做到准确适用法律,监督意见力争做到全面深入,确保监督取得实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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