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学习资料

发布时间:2021-03-08 点击:

  规定内容包括了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等。下面是查查通作文网为大家带来的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学习资料 ,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学习资料 

  一、关于“三个规定”的由来

  规定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为落实该要求,2015年3月,中办、国办出台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共13条。

  规定二: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共15条。

  规定三:2015年9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共15条。

  二、规定一《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重点条文

  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注意:上级领导机关对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案件中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的情形,属于干预、插手司法活动)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第八条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第十条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迫究主管领导责任。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三、规定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重点条文

  第二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第三条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四条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第六条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九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第十一条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

  司法机关高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适用本规定。

  四、规定三《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重点条文

  第五条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第六条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办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第七条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

  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本规定所称”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五、下步工作要求

  1.所有记录要求应报尽报,及时上报。要突出工作重点,紧盯执法、管理、监督等关键岗位,特别要注意的是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中,履行职责需要过问案件的也要记录上报。所有上报的记录都要全程留痕,确保有据可查。

  2.会后各单位要开展专题学习,全文学习,确保覆盖到每一名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组织全体干部(包括编外人员)签订承诺书,组织全体在编干部撰写学习心得体会,重点谈对学习“三个规定”的认识,查摆问题不足,并作出严格执行、如实报告的具体承诺。承诺书和心得体会请于本周内汇总至人事处。

  3.各单位要强化对外宣传,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加大“三个规定”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等的宣传教育,提高管理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知晓率,共同营造廉洁司法的良好氛围。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学习资料 

  为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称“三个规定”),巩固深化人民法院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专项整治成果,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三个规定”为人民法院防止内外部人员干预司法、以案谋私、利益输送架设了全程留痕、依法追责的“隔离墙”和“高压线”,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廉洁司法提供了制度保障。要紧密结合人民法院监督管理和队伍建设实际,巩固深化“三个规定”专项整治成果,采取有效措施,整治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三个规定”在人民法院得到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意见》明确了下列行为均属违规情形,应当予以记录报告: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职责需要、未按法定程序或工作程序,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批转、转递涉案材料,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其请托人的吃请、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诉讼案件上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等行为。

  《意见》明确了内外部人员过问的记录情形。人民法院以外的领导干部以组织名义向人民法院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及其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法院工作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案件材料。法院工作人员非因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非经法定程序(工作程序),不得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存在上述情况的,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上级法院履行对下监督指导职责,或者院庭长在本院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范围内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不属于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案件,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办理,可以不录入记录报告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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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2月26日,新乡市委常委会召开会议,专题学习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相关文件精神。市委书记张国伟主持会议并讲话。

  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郅晓峰传达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三个文件内容,并介绍了文件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张国伟强调,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防止领导干部、司法人员超越职责权限、不依正当程序过问案件的“高压线”,对于确保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办案、维护司法公信力具有重大意义。贯彻执行“三个规定”也是此次政法系统教育整顿的重要内容,全市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思想认识、严格落实举措,推动“三个规定”具体要求落实落细。

  张国伟要求,一是确保学习认识到位。“三个规定”看似一项具体措施,实则是司法为民的深刻治理,必须抓住不放、寸步不让,持之以恒抓细抓长。领导干部要充分发挥“领头羊”作用,带头学习领会,组织开展专题学习,准确把握“三个规定”的适用范围、职责内容和标准要求,切实发挥“隔离带”和“警戒线”作用。二是确保制度建设到位。要推动健全完善强制记录填报、健全定期通报制度、完善追责保护机制,以制度建设保障政策落实。对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要全面如实记录、逢问必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不折不扣地落实“三个规定”的具体要求,经得起法律和纪律的考验。三是确保协作配合到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党委政法委要加强沟通衔接,联合对长期“零记录”“零查处”“零报告”地方和单位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督办,对工作不力、弄虚作假等问题严肃追责。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对违反“三个规定”情况的监督力度,加强与政法单位协同联动,合力深挖领导干部、政法干警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倒查追责。四是确保宣传引导到位。各政法单位要充分利用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发布“三个规定”相关内容和举措,公开举报邮箱、举报电话,主动接受人民群众、案件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积极在全社会营造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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