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最实用村规民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5-03-3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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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发布实施,党的农村工作条例颁布施行,乡村振兴制度框架基本形成。展望“十四五”,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必须牵住农村改革。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农村最实用村规民约十二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农村最实用村规民约1
为加强新农村建设,实行村民自治,推动男女平等,倡导乡风文明,促进__村和谐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修订__村《村规民约》。
村庄事务
第一条村组干部、党员应积极学习、宣传、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廉洁自律,带头履行《村规民约》。村两委处理村内事务要公平、公正、公开,保障村民权益,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条全体村民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自觉遵守《村规民约》,积极参与村内各项集体活动。反对邪教,抵制黄、赌、毒。
第三条凡村内大事要事,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讨论通过,由村两委负责实施,监委会监督落实。
第四条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做到日清月结,公开上栏。组帐村管,村帐由监委会审核、签字、盖章后交镇三资中心审理监管;杜绝挪用公款、白条顶库。
第五条村民事调解组积极调解民间纠纷,努力做到大事不出村,小事不出组。
集体资源
第六条按照国家《土地法》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土地审批手续。若有人擅自占用土地,村民组长应及时上报,由村两委出面制止,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条贫困户、低保户的名额,由个人申请,组长及代表评议,报村两委依据相关政策审议,村监委会审核签字后,向全体村民公示,无异议后再上报。
第八条当年1月1日—6月30日死亡的村民,享受上半年村民待遇;7月1日—12月31日死亡的村民,享受全年村民待遇。1月1日—6月30日出生的村民,享受全年村民待遇;7月1日—12月31日出生的村民享受下半年村民待遇。(村民待遇即村级分配待遇,下同。)
第九条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入男女须达到法定婚龄、领有结婚证并将户口迁入者,依照户口迁入时间,享受本村村民待遇。
第十条婚出男女如户口仍在本村,但常年不在本村居住者,自婚出之日起继续享受一年村民待遇;一年后无论户口是否迁出,均不再享受村民待遇。
第十一条非农业人口不享受本村村民待遇。
第十二条人人有责节约水电、爱护公共财产与公共设施,损坏者照价赔偿。维护村庄道路,不得破坏公路和私自占用路面。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森林法》有关规定,管理我村森林公园。
1)保护花草树木,严禁乱砍乱伐。
2)严禁带火种进山,在景区附近不准焚烧杂草、燃放鞭炮;上坟烧纸必须在火苗彻底熄灭后才能离开。
3)不准在景区放牧,违者按《森林法》有关规定处罚。若造成损失,根据实际损失赔偿。
4)严禁捕杀、药杀野生动物。
男女平等
第十四条支持、鼓励妇女参政议政。在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中,女性比例应达到50%。换届选举中,女性村民代表应达到50%;女性入选村两委、村民组长,及其他村民议事机构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纯女户、有儿有女户婚嫁自由,男到女家、女到男家均可,享受本村村民待遇。对男到女家落户者,在推荐入党积极分子、选举村民代表及村组干部时,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十六条婚出男女户口没有迁出,或已经离开本村愿意返回并将户口迁回者,常年在本村居住,履行村民义务,接受村庄管理,可享受村民待遇。
第十七条婚出男女因离婚或丧偶将户口迁回本村,常年在本村居住者可享受村民待遇,所带子女以有效法律文书为准。若再次婚出,其户口仍在本村的子女可继续享受村民待遇。
第十八条婚入男女离婚后愿意留村,户口仍在本村并常住者,继续享受村民待遇。若再婚,其配偶及所带子女将户口迁入者,可享受村民待遇。离婚妇女招婿,享受男到女家落户的优惠待遇;若出嫁,待遇同第十条。
第十九条提倡男女村民平等参与社会活动,共同分担家务劳动。
第二十条认真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村民依法享有生育的权利和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共同负有计划生育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本村举行婚礼并居住本村的新婚夫妇,不论户口是否迁入,均应接受本村计生管理。育龄妇女应积极参与生殖健康服务,参加定期康检,无故不参加并未及时补检者,按照《__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反对非法鉴定和人为选择胎儿性别,违反者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已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独女户,优先享受各项相关待遇,并增加一份本村村民待遇。若又生育二胎,双倍返还所得款项。
第二十四条违反政策生育者,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后,子女方能享受本村各项待遇。
村风村貌
第二十五条树立婚育新风,推进婚俗改革,提倡文明节俭的婚礼,倡导集体婚礼。凡男到女家的婚礼或集体婚礼,村两委提供适当的支持或奖励。
第二十六条实行殡葬改革,村民去世后火化,提倡安葬在公墓。葬礼力求节俭,推进葬俗的男女平等。纯女户老人的葬礼,村两委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提倡姓氏改革,子女姓父姓、母姓、父母双姓均可。
第二十八条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村三委有责任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第二十九条关爱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女童的生存权和受教育的权利。父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虐待未成年子女。
第三十条尊老、敬老、养老
1)子女须承担赡养老人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遗弃或虐待老人。
2)子女或其他赡养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强迫老年夫妇分开居住、赡养。
3)夫妻应平等对待双方老人。
4)保障单身老人再婚权利,子女不得加以干涉。
5)60岁以上老人所享受的低保金、高龄老人生活补助金、口粮款等,由村组干部直接发放给老人本人。
第三十一条本村举办公益事业,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义务。
第三十二条增强环保意识,维护环境卫生,不准乱贴乱画,垃圾集中放置在村内指定地点。
执行修订
第三十三条村两委负责执行《村规民约》具体条款,监委会负责监督落实。执行中若遇争议,首先由村两委协调,协调不成,可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十四条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或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可提议修订《村规民约》的具体条款。修订《村规民约》应遵循“四议两公开”程序。
第三十五条本《村规民约》自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公示七天后生效,同时上报__镇政府备案。
本《村规民约》的解释权归__村两委。
__村村民代表大会
农村最实用村规民约2
(一)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三)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四)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吸毒制毒、卖淫嫖娼、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严禁参与邪教活动。
(五)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藏枪支弹药,拾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六)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七)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
(八)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严禁敞放犬只,定期进行防疫。
农村最实用村规民约3
为了推进我村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规范村民清洁乡村卫生行为,改善村容村貌,推进“生态乡村”建设,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经全体村民代表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一、社会治安
1.村民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3.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4.严禁偷盗、敲诈、侵占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5.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藏枪支弹药,拾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6.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7.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
8.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严禁放浪猪、牛、羊。
9.严禁使用对身体有害的催化剂或化学药剂对茶叶、瓜果、蔬菜等进行杀虫催红催熟;严禁在茶叶制作加工中使用色素、香精、滑石粉等;严禁制作加工或销售地沟油;严禁销售病、毒死牲畜、家禽,或用病、毒死牲畜、家禽制作食品进行销售;严禁打鸟、打猎、电鱼、药鱼。
对违反上述社会治安条款者,触犯法律法规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尚未触犯刑律和治安处罚条例的,由村委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消防安全
1.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防山火发生。
2.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在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村(寨、屯)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
3.加强村寨防火设施建设,定期检查消防池、消防水管和消防栓,保证消防用水正常。
4.每季度各屯开展一次消防演练,每年在全村开展一次消防演练大比武。
5.对村(寨、屯)内、户内电线要定期检查,损坏的要请电工及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6.加强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村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意识。
三、清洁乡村
1.各屯保洁员须遵守劳动纪律,按时打扫卫生。原则上每天须对村屯公路、巷道、球场、戏台等公共区域进行打扫,对垃圾分类外理、焚烧。值班村干要及时对保洁员当天的卫生工作进行检查,发现清洁不到位的,要督促保洁员进行清理。
2.村民门前“三包”制度。一是“包卫生”,即房前屋后地面干净整洁,无污水、垃圾、果壳、纸屑等杂物;垃圾实行定点投放。二是“包清运”即要及时清运房前屋后的垃圾堆、土堆、粪堆,确保房前屋后无垃圾杂物等。三是“包秩序”即房前屋后的柴堆、建筑物料要摆放整齐,不得占道;房前屋后的花草树木要加强管护;房前屋后无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画等现象。
3.村两委成员要做好示范带头作用,定期在各屯及小学开展清洁乡村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开展清洁乡村工作,定期发动组织组干、队干、积极分子及享受国家相关扶贫政策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开展全村性卫生清洁活动。
4.每月每户缴交垃圾处理费2元,每年24元;单身老人每户每月缴交1元,每年12元(五保户免交);小食店、小卖部、发廊,每间每月缴交5元,每年60元;小企业、加工业,每间每月缴交10元,每年120元。村民缴交的垃圾处理费专款专用,每季度公示款项用途。
四、村风民俗
1.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2.红白喜事由红白喜事理事会管理,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
3.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看、传淫秽书刊、音像,不参加非法组织和邪教活动。
4.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5.积极开展生态乡村建设,加强生态保护,搞好公共卫生,自觉整治村容村貌,严禁随地乱倒乱堆垃圾、秽物,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应及时清理,柴草、粪土应按照规定堆放处理。
6.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经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动工,不得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
违犯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出具检讨书,情节严重的交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五、邻里关系
1.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2.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主义新风尚。
3.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解委调解,也可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
六、婚姻家庭
1.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2.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对包办干涉,男女青年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要求,提倡晚婚晚育。
3.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严禁无计划生育或超生。
4.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
5.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破除生男才能传宗接代的陋习。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公开检讨书,情节严重的交上级有关部门或提交司法处理。
农村最实用村规民约4
为保障我社区居民更好的实行村民自治,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从而依法由村民办理自己的事情,创建和谐宜居环境,把我村建设成为美丽宜居新农村,特制订此村规民约,希望广大党员干部及村民群众共同遵守执行。
1、禁止侵占、买卖国家依法征收尚未用完的土地,确需耕种的,必须与相关单位签订协议。并且当国家或集体需要时,必须无偿归还。
2、依法使用宅基地,服从村庄建设规划,不损害整体规划和邻里利益。
3、矿产资源和水利资源属于国有,凡我村辖区内所属的矿产和水资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为己有或私自开采。
4、“保护公路,人人有责”。自觉遵守交通安全,禁止占用公路晒谷、操办酒席、堆放建筑材料等。
5、村民群众要自觉发扬传统美德,尊老爱幼、孝敬父母、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6、村民之间要团结友爱,和睦相处。对酗酒滋事、打架斗殴、侮辱诽谤他人、辱骂他人不听劝阻,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7、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社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严禁损害、侵占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破坏公共设施,严禁毒鱼、电鱼、炸鱼。
8、每个村民都必须养成良好的卫生与环保习惯。自觉维护环境卫生。凡本村公路沿线及河道,禁止任何人乱扔乱到垃圾,生活垃圾必须入桶或入池。建筑垃圾必须运至垃圾填埋场。
9、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禁止在林区草场等野外用火。因违反规定引发火灾,造成国家、集体或个人利益受损的,需补栽树木和赔偿经济损失;未成年人引发的损失追究监护人责任。
10、禁止无合法手续砍伐及运输林木,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11、严禁村民种毒、吸毒、贩毒,每个村都有权制止、监督和举报。一经发现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2、反对封建迷信和非法宗教活动,打击邪教组织。对非法宗教活动的组织者、操纵者、带头人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13、我村村民自觉维护社会稳定。群防群治、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14、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村规民约、影响村的发展和形象、不参加集体公益事业的,除取消各种评奖和各种救济扶持。
农村最实用村规民约5
为了推进我村*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村风、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建设文明卫生新农村,经全体村民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规民约。
一:社会治安
1、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
3、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4、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5、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务,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6、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物品;经销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藏*支**,拾得*支**、*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7、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人畜饮水设备、道路交通、供电、通讯、生产等公共设施。
8、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犯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信件。
9、严禁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林木,严禁损害他人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严禁放浪猪、牛、羊等。
11、如发现偷盗他人木、竹、笋等行为,现场抓获并*据确凿,在要求归还赃物的同时,按照情节给予罚款。
对违反上述社会治安条款者,触犯法律法规的,报司法机关处理。尚未触犯刑侓和治安处罚条例的,由村委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消防安全
1、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禁山火发生。如发现野外用火每次罚款500元,造成损失的由上级有关单位处理。
2、家庭用火做到人走火灭,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
3、对村内、户外电线要定期检查,损坏的要请电工及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4、加强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只是宣传,提高村民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意识。
三:村风民俗
1、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村风、民风。
2、红白喜事提倡: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就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大办。
3、不请神弄鬼和装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看、传淫移书刊、音像,不参加*组织。
4、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5、积极开展文明卫生村建设,搞好公共卫生,加强村容村貌整治,严禁随手乱倒乱推垃圾、移物,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片应及时清理,柴草、粪土应定点堆放。
6、车辆停放不准占用道路停放,确需装、卸货物时、要尽快装、卸,同时要确保不影响道路通畅。
7、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运用择位竟价方式,采取新农村建设模式,经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动工,不得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
8、本村企业用地,无论是良田还是山地,匀按镇*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荒地按每亩1000元执行。国家建设用地按国家建设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违犯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出具检讨书,情节严重的交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四、邻里关系
1、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时关系。
2、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
3、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解,也可依法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意识,不得以牙还,以暴制暴。
4、竹子扩鞭到他人地界,则以土地所有为依据,属土地权属者所有。
五、婚姻家庭
1、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2、反对包办干涉,男女青年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要求,提倡晚婚晚育。
3、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严禁无计划生育或超生。
4、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
5、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破除生男才能传宗接代的陋习。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农村最实用村规民约6
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全体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能力,促进全村的安定团结和三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本村规民约: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完成政府下达的各项任务。
二、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敢于运用法律武器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三、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药品;不得私藏、买卖、加工枪支弹药。
四、严禁种毒、吸毒、贩毒等一切涉毒活动。一经发现有涉毒行为的,立即向村委或公安机关举报。
五、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大力倡导勤劳致富、守法经营,反对损人利己、不劳而获行为,有下列行为者,依照以下条款作相应处罚:
1、凡占用、破坏国家、集体与个人木材、竹子、果树以及其他公私财物者,又不够刑事处分的,除追回赃物、没收作案工具、赔偿损失外,另处罚金200-1000元。
2、不得随意侵占吞噬乡村公路、公共道路,以及其他承包户的田边地角,对田、土坎只能用刀割杂草,严禁用锄铲,违者除批评教育,赔偿损失外,并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另处罚金50-150元。
3、大力倡导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严禁毁林开荒、带火种上山和失火烧山。严禁任何人在封山育林内割草、砍柴、放牧,轻者除批评教育外,另视情节处罚50-500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失火所造成的烧山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重者根据《森林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自觉维护水利设施,合理用水,确保农田灌溉。
1、对有意和无意破坏水沟、山塘、渠道的,除恢复和赔偿损失外,视情节批评教育,另处罚金50-300元。
在渠道规定的保护范围内,严禁任何人种植农作物,违者除铲除外,另处罚金200-250元。
2、合理用水和依法排队放水,不许放霸王水,对历史延续下来的过水田,做到上流下接或出过水道,不许违背水利部门和集体制定的用水制度,违者处罚金50-200元。
七、修房造屋、烧砖烧瓦、移栽竹子、林木、葬坟等,严禁影响他人利益和农作物生长。确实不能避免的,要协商处理好。造成纠纷或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另处罚金50-100元。
1、禁止私人非法买卖土地。
2、凡将修好的房屋出售的家庭,不得再申请审批宅基地。
八、尊老爱幼,树文明新风,维护社会稳定。
1、对打骂父母和长辈,不赡养老人,虐待子女和家庭成员的,责令其赔礼道歉、悔过,并履行义务,另处罚金50-200元。
2、对放纵、袒护、唆使子女及其他人以各种不良行为酿成纠纷和造成损失的,责令监护人或唆使人赔偿损失,并处罚金50-150元。
3、对骂人、打架斗殴,酗酒闹事、不听劝阻和调解的,处罚金50-200元,对不接受处罚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4、对搬弄是非、造谣中伤、聚众聚会闹事者,应进行批评教育,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另处罚金50-300元。
5、反对封建迷信和非法宗教活动,违者除批评教育外并处罚金50-100元,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6、村民要监管好自养的牲畜及犬类,必须配合搞好防疫工作,不准侵害他人,如有发生,必须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7、村民操办酒席实行宴席申报制度,除本人、本人的子女或本人直接监护的亲属结婚(复婚的除外);本人的配偶、成年子女以及父母或岳父母、本人直接赡养的老人去世的丧事可申请办理外,其他名目酒席均不得办理。对违规操(承)办酒席的餐具和用具进行没收和现场清除,收受礼金按非法所得全部没收。经审批同意办理的酒席须由有健康证等证件的厨师团队掌厨,对请无证厨师掌厨或无证厨师参与酒席办理的当事人处罚款1000—2000元。村支监三委成员、全村党员、各组组长要带头执行治理滥办酒席相关规定,对违操办酒席的分别处罚款2000-5000元、1000-2000元、500元-1000元;参与违规酒席请吃的的分别处罚款1000-2000元、500-1000元、200-500元;村民违规操办酒席的处当事人罚款1000-2000元,对其承办酒厨师及相关协助人员处罚款500元;对辖区餐饮企业(上门厨师)承办违规酒席的处罚款5000元/次,并建议相关部门停业整顿直至取消营(从)业资格。
九、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履行“双诚信双承诺”的相关内容。
1、在婴儿出生24小时内,生育户向育龄妇女小组长及村包组干部真实报告孩子出生时间、性别,否则处违约金200—500元。
2、生育孩子后,在42天至90天内按规定落实相应节育措施,按时落实
相应节育措施的可按规定享受误补助。如患有禁忌症的,一孩须经镇计划生育服务站、二孩须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指导站确诊出具证明后,并采取其他避孕措施,否则,处违约金100-200元。
3、持证生育第一孩子后及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次性奖励500元,按时参加“三查”服务的,在独生子女0—14周岁期间每季度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30元。政策内二女户及时采取长效避孕措施上级奖励2000元,独女户二女户女孩高考被国办学院录取上级奖励500元至1000元。按规定享受合作医疗、养老保险等优先优惠待遇。
4、已婚育龄妇女上是孕(妇)检对象的,按时参加3月、6月、9月、12月10前到镇计生站参加“三查”服务,否则,处违约金50-200元;已婚育龄妇女外出的,外出后20日内要以书信或电话等方式,向村委会或育龄妇女小组长报告工作或居住地点,是孕(妇)检对象的,在3月、6月、9月、12月的10日前寄回流入地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真实孕情,环情证明。否则,处违约金50-200元。
5、已婚出居住在其他乡镇,但户口在本村的,要求将子女或丈夫落户在本村的,须按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能办理。
6、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及溺弃女婴,违者罚款500-1000元,情节严重或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流入人口7日内主动向村委会报告婚育情况,并接受村的管理。否则,处违约金50-200元,并责令交验或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村民要积极配合对流入本村外地人员的管理,
十、对未履行“双诚信双承诺”内容的,村委会暂缓其所有服务工作,直至履行完成。
十一、凡来我村购房或其他情况有合法手续申请入户的,按程序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
十二、本村规民约适用于本辖区的所有村民和企事业单位,-自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十三、本村规民约由洋川镇雅泉村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农村最实用村规民约7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依法治国方略,加强村级*法制建设,规范村级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管理,使计划生育工作逐步走上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轨道。根据和<*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__村,特制__村村规民约,凡居住在本村和户口在本村的村民都应自觉遵守。
一、学习并遵守<*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不违反政策生育,不违法收养孩子,自觉履行计划生育协议(合同)。
二、积极参加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活动,了解人口政策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计划生育科学知识。
三、倡导婚育新风,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男女青年结婚应达到法定婚龄(女满二十周岁,男满二十二周岁)后,方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四、符合生育条件要求生育的夫妻应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属生育一孩的,由乡(镇)计生办发服务*后方能生育,属生育二孩及以上的,由乡(镇)计生办发放<再生一胎生育*>(或报县人口计生委批准)后方可怀孕。
五、早婚、非婚、不符合政策怀孕的应主动终止怀孕;政策外生育对象要主动按<*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六、孕环检对象,每年参加至少三次孕环情检查,重点对象随时监测。落实节育措施的对象应在计划生育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及时落实有效的避孕措施(生育一孩的,落实上环或皮埋措施,生育二孩及以上的,落实结扎措施)。环孕检对象不按要求参加环孕检(流出的环孕检对象,没有及时参加流入地环孕检并通过流动人口计生信息平台反馈有效环孕检报告单),由村委会对其收取每次200元的违约金,并按每逾期七天200元的标准加收,直至其环孕检到位为至。四术(上环、结扎、人流、引产)对象不按要求施行手术的(除特殊情况由村委会决定外),按每例500元的标准收取违约金,并按手术每逾期七天200元的标准加收,直至其手术到位为至。
七、已婚育龄妇女应主动参加镇、村组织的生殖保健服务和月访视服务,自觉参加环、孕检。
八、离开户籍地外出务工、经商30天以上育龄人员,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并自觉按要求通过流动人口计生信息平台反馈有效环孕检报告单或返乡参加环孕检。有房屋出租的村民应配合村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不按要求办理<流动人口婚育*>或租房户不配合村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处以500元以上**。
九、奖励优待本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
1、免费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流动人口婚育*>、<生殖保健服务*>;
2、按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子女的夫妇在规定期限内落实结扎手术的由村级补助100元营养费;
3、对积极带头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且家庭特别困难的,由村优先安排农村低保,直至脱贫为止。
4、放弃二孩生育指标的农村独生子女领*户和二女结扎户的子女高考录取本科的,由村级一次*给予200元奖励;
5、在宅基地的审批、子女当兵、技术培训、组织劳务输出等优先安排计划生育户;农村低保、救济救灾优先安排计划生育困难户。
十、对私自进行胎儿*别鉴定和选择*终止妊娠的按照<*西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别和选择*终止妊娠的规定>严肃处理,属持一孩<生殖健康服务*>的三年内不准生育,属持二孩<生育*>的取消其再生育资格。
十一、对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侵犯人身、财产安全的,3年内不得享受各级优待,并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十二、村民应关心、支持计划生育工作,自觉参与*管理、*监督,经常提出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建议、意见,发现本村村民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积极举报,对政策外怀孕、私自进行胎儿*别鉴定和选择*终止妊娠的,查*属实的每例奖励500元。
十三、村内育龄人群均应向村签订不同类别的计生协议书,自觉遵守,履约诚信。
以上公约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由村委会、村计生协会负责实施,全体村民共同监督,已婚育龄夫妇必须自觉遵守。对不履行村规民约的依照村委会与村民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合同)及群众自治章程追究违约责任。
农村最实用村规民约8
为了搞好我村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增-强村民的法制观念、人人学法、懂法、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央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关精神,经村民讨论、村委会批准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全体村民树立“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观念,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觉性和能力,努力把本村建设成“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村规民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具有村与村民、村民与村民之间的契约性质,对全体村民均有相同的约束力。全体村民都应当自觉遵守执行,任何人不得以在外经商、务工为由拒绝执行。居住本村的外来人员参照执行本规约。
第三条违反规约,应承担相应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一、批评教育;二、赔礼道歉;三、写出悔过书;四、违约行为公示或通报;五、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对违反本规约的行为人作出处理决定前,除予以口头批评教育的外,必须查明事实,收集证据,集体讨论。处理决定须以书面形式,应公平公正、合乎情理。处理决定和相关材料要全部存档。村委成员不得公报私仇,借此打击报复平时对自己有意见的村民。
第五条本村的党员、干部和村民代表应当模范遵守和执行本规约。
第六条全体村民特别是党员、干部、村民代表要见义勇为,一旦发现违反规约的行为,要大胆制止。对单独难以处置的情形,要及时报告村领导,以防事态扩大。村民委员会对见义勇为,大胆制止违反本规约行为者予以表扬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章村民行为规范
第七条努力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新农村建设事业。自觉接受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及公民基本道德的教育,积极参加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争做遵规守法、诚实守信的合格公民和勤劳致富、科技致富的新型农民。
第八条热爱家乡,热爱集体,积极支持和配合各级党委、政府涉及农业、农村、农民的工作,自觉执行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有关决定、决议和规定。
第九条自觉保护耕地,严禁荒废耕地。村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必须服从村的统一规划和调整,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在自留地、承包地挖塘、挖砂、取土等。
第十条村民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经村委会和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动工,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新房建好后,应拆除旧房的,必须及时拆除并退出旧的宅基地。
第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鼓励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育龄人员自觉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已婚育龄妇女自觉参加环孕检。严禁计划外生育。
第十二条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村民,应积极参加兵役登记和体检。严禁不参加兵役登记、体检、故意做假体检不合格和拒绝应征入伍的行为。
第十三条尊敬长辈,严禁虐待、打骂、遗弃等伤害老年人的行为。成年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和其他赡养义务人及其配偶对基本丧失劳动力或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和其他应赡养的老年人必须履行赡养义务。赡养支出不得低于本村村民的基本生活水平。
第十四条爱护未成年人,重视未成年人的教育。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等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必须履行抚养义务,并保证他们接受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村组织鼓励家长培养子女上大学,对有子女上大学的家庭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十五条实行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丈夫不得以妻子无现金收入、只生女孩等种种理由打骂和虐待妻子。任何人不得剥夺已婚女子的合法继承权。丧偶女子有继承遗产和携带未成年子女再婚的权利。家庭生活中不得歧视女孩子。
第十六条不得违反法定程序越级上访和聚众集体上访。不借口煽动群众到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办公地、他人住宅和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制造事端、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第十七条不参加法轮功、呼喊派等邪教和非法宗教组织的活动。不利用迷信活动造谣惑众、骗财骗物。不得捏造虚假的事实欺骗群众,引发恐慌;不得诽谤他人、污辱他人人格。
第十八条不随意在公路、村道上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不私设障碍影响交通。不损毁、移动公共指示标志、有线电视广播线路等公共设施。不损毁村机耕路、排灌水渠、水库闸门、村道路灯、花木草坪、办公物品、村务公开栏、自来水主管、文化体育卫生设施和其他集体设施、集体财物。
第十九条不盗伐国家、集体、他人的林木和损毁政府明令保护的珍稀树木。砍伐承包经营的山林,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严格按照审批的数量范围伐木,及时补种树苗。各家各户要积极植树造林,绿化环境。
第二十条死禽、死畜要挖坑深埋,作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要集中到村公共垃圾池。发现多数家禽家畜得病,要及时向村委会报告,以防发生大面积的疫情。猪圈、牛栏、厕所要勤清理,以免臭气、脏水污染环境。要注意饮食卫生,以防病从口入。禁止在集体和农户房屋外墙乱贴乱涂广告,应当保持整洁。
第二十一条生产生活和祭奠扫墓时,要严格控制火种火苗,严防火灾发生。田间、菜地、果园使用农药,应当设立明显的告示。灭鼠灭蟑用药,要放在小孩不宜发现的位置。果园、菜地不得乱拉电网。施工拉线接电应由电工师傅操作。
第二十二条相邻之间应当团结友善,以礼相待,碰到困难要互相帮助,不损害对方利益,不偷不损毁他人的财物。要管好自己的家禽家畜,防止自家家禽家畜损毁他人的农作物和伤害他人。家庭成员之间、村民之间发生民事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委会调解,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要破除封建迷信,反对婚嫁、丧葬铺张浪费,提倡勤俭持家、节约办事。
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殡葬法规,倡导生态殡葬,严禁乱葬乱埋。
第二十五条村民对村干部执行公务有意见的,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向其上级领导反映,不得污辱、诽谤、围攻和殴打执行公务的村干部。
第三章对违反规约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凡违犯本规约的,除触犯有关法律应由政府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和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外,村民委员会有权根据客观事实和本规约第三条的规定,酌情对行为人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对损坏村集体财物、设施的行为人,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对拒不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则在村公开栏上公示违反本规约的行为(或通过村广播向全村通报),并以村经济合作社(或村民委员会)的名义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凡有家庭成员违反本规约的,该家庭当年不能参加市、乡镇、村级各类先进推荐评比,同时不得享受村里的各项优惠待遇。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约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约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印发至本村各户和住本村的外来人员,报镇政府备案。
农村最实用村规民约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全体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约束,进一步推动我村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加强新农村文明卫生建设,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基础上,严格规范党员、干部和村民的行为,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村实际,特修订本村规民约。
第二章 社会治安
第二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条 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互相帮助,不打架斗殴、酗酒闹事,不挑拨离间、寻衅滋事,不造谣惑众、搬弄是非。
第四条 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村民生产生活秩序,不扰乱公共秩序,不干扰破坏他人生产生活。村民在村宅中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播放大音量音响,影响邻里生活;不阻碍村组干部、公务人员执行公务。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窝藏罪犯和替罪犯藏匿赃物。严禁加入邪教组织和反动组织,严禁参与邪教、反动活动。
第五条 自觉爱护公、私财物,不得损坏水利、交通、道路、活动点、学校、供电、通讯、环卫、消防、展板、路灯等公共设施。节约用水用电,严禁偷水偷电,未经批准,不准私自安装水电设施。
第六条 遵守交通法规,文明行车,文明出行,不得在公路上晒谷晒粮、堆积粪土、堆积柴火、私搭乱建、摆摊设点等,不得损毁、侵占道路设施,不阻碍侧沟流水,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交通秩序。
第七条 严禁制作、出售、传播淫秽物品,严禁卖淫嫖娼。严禁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严禁性骚扰、猥琐妇女、儿童。
严禁村民在任何场合、以任何形式赌博;严禁党员、干部在任何场合、以任何理由用麻将、扑克等形式参与赌博;全体村民应自觉遏制赌酒行为,严禁党员、干部在任何场所,借交流感情、热情好客、加深印象等为由,以玩牌、猜拳等方式赌酒。严禁村民制毒、吸毒、贩毒,严禁收留吸毒人员。
第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经销、持有、运输和买卖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经销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拾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要及时上缴公安机关。
第九条 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犯他人财产,不得非法搜身、侵入他人住宅,不准泄露他人信息和秘密,不准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他人,不调戏妇女,不欺负老人、妇女、儿童,不歧视残疾人。
第十条 严禁偷拿国家、集体、他人财物,严禁在公路、水域航道上设置障碍,严禁损毁、移动指示标志,严禁损毁机耕道路、排灌渠道、耕作机械等集体公共设施,严禁私自乱砍滥伐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严禁损害他人庄稼、果园及其他农作物;加强牲畜看管,严禁家禽家畜践踏、损毁庄稼。
第十一条 认真遵守户口管理规定,出生、死亡要在3天内申报或注销;外来人员需要在本村短期居住的,应向村委会汇报,并到当地派出所主动申报,办理临时居住手续。
第十二条 不在户外任意投放毒饵。若需进行投入鼠药、喷洒农药的田、地,必须设立告示牌,否则,造成人畜中毒的,将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广大党员干部应做好法律、法规、道德、思想政治教育宣传,严禁组织和个人在任何场所乱发信息、微信和乱做宣传。
第三章 扫黑除恶
第十四条 严惩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环基层破坏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第十五条 严厉打击利用家族、宗族恶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第十六条 坚决铲除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第十七条 检举揭发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第四章 村风民俗
第十八条 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觉维护祖国统一,爱国爱疆。坚决用实际行动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坚决维护民族团结进步。认真学习、宣传、执行和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第十九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坚持移风易俗,不搞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及其他不文明行为,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算卦相面,不看风水,不听、不看、不传播迷信、反动、低俗淫秽书刊和音像,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和社会主义新风尚。
第二十条 红白喜事要厉行节约,严禁大操大办、借机敛财;坚持喜事新办、丧事从俭,提倡文明祭祀,不搞陈规旧俗。倡导公筷公勺,革除混餐聚集;倡导文明餐桌,不搞铺张浪费。
第二十一条 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和睦的邻里关系,为人处事要诚实守信,团结互助,严禁见利忘义、损人利己,友好协商解决邻里纠纷。不搞宗派和非法宗族活动,反对家族主义。提倡见义勇为、伸张正义。
第二十二条 村民要积极学习科学文化、生产生活和社会知识,跟上时代步伐,积极谋生,勤奋劳作,严禁好逸恶劳。积极参加各种文化、体育活动,提倡全民健身运动。
第二十三条 严格实行红榜表扬,黑榜批评公开制度。
第五章 土地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全体村民均有保护耕地的义务。村民所承包的耕地,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作为非农业生产及建房使用,违者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村民建房用地,严格按照程序审批。必须按批准的地点和面积施工建房,严禁少批多建和不批就建。
第二十六条 村民要自觉遵守承包土地的四至边界划定,不随意更换、移动地界标志,严禁谋田攒埂,严禁乱挖田边地坎、路边路坎。
第六章 生态环境卫生
第二十七条 为搞好美丽乡村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体村民均有保护环境、保持环境卫生、自觉维护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义务。积极开展文明村院建设,加强村容村貌整治,自觉搞好公共环境卫生、道路卫生、家庭卫生、个人卫生。
第二十八条 严禁毁林开荒,滥砍乱伐,给山林“剃光头”。砍伐林木需严格按照程序审批,按照批准要求进行砍伐,严禁少批多伐和不批就伐,如有违法,交由林业及有关部门处理。严禁非法挖沙取石,开山淘沙。
第二十九条 积极配合宣传并执行垃圾分类要求,为建设美丽乡村,实行垃圾分类长期有效开展,营造家园整洁、人人有责、爱护环境从我做起的良好环境。每家每户做到房前屋后整洁、垃圾分类投放、杜绝乱投、乱倒现象。
第三十条 严禁占用道路及公共场所堆放材料、确保道路畅通、路面整洁、尊重环卫人员劳动成果,不乱刻乱画、不随手乱扔垃圾等。自觉搞好家居卫生,做到人畜分离,集中圈养,不得散养,对死禽死畜要进行深埋处理。
第三十一条 保护水资源,保持水环境卫生。不准向河道、沟渠、山塘、水库内和水源地、水利设施周边投放垃圾、排放污水、丢弃农药瓶、化肥袋和农用杂草等一切杂物而污染水源。
第三十二条 严禁所有捕捞活动,禁止收购、加工、销售长江河鱼活动。对违反本条规定,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安全生产
第三十三条 增强安全意识,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第三十四条 严禁一切野外非生产性用火,严禁带火种进山,严禁在山边、林缘、山田边烧草、烧粪。违反规定用火引起森林火灾未构成犯罪的,遵照当前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严格实行野外生产性用火审批制度。发现火情,应及时报告村委会并积极组织扑救。
第三十六条 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在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类火灾隐患。
第三十七条 对村内、户内用电线路要定期检查,损坏的要请电工及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第三十八条 加强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的宣传教育,要教育好小孩注意安全,不玩火,不吸烟,不乱放烟花炮竹,不玩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人为伤害、损害事故发生。提高全体村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知识水平。
第八章 邻里关系
第三十九条 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主义新风尚。
第四十条 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解委调解,也可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
第九章 婚姻家庭
第四十一条 全体村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遵守家庭美德,建立团结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四十二条 提倡优生优育。鼓励和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三个子女。每个村民生育孩次前应主动到镇计生办办理《生育服务证》,严禁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第四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反对男尊女卑,反对家庭暴力,不准打骂配偶,夫妻双方和睦相处,共同承担生产、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共同赡老抚幼。
第十章 服兵役
第四十四条 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本村村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应积极主动参加兵役登记、体检和应征,对逃避服兵役(包括不参加初检、复检和体检合格拒绝服兵役)的村民,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章 公共(公益)事业
第四十五条 积极支持和配合村、组公益事业,参与公益活动。
第四十六条 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基础的“村内户外”公共(公益)事业建设,主要包括农田水利设施、村组公路、村院道路、植树造林、电力设施、集体饮水工程修建、管理、维护等,以及村民认为需要的其它公共(公益)事业建设。村内兴办公共(公益)事业建设所需筹资筹劳,实行“一事一议”制度,由村民会议或户长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二章 民事调解
第四十七条 在生产、生活、交往过程中,发生纠纷,应遵守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原则,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和平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结对党员、村民小组长协调解决,还解决不了的可请村、镇调解委调解,再调解不了通过依法向法院诉讼,依法维权,一律不允许和存在以怨报怨、以暴制暴。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村规民约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村规民约经提交村民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本村规民约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农村最实用村规民约10
一、社会治安
1、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2、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3、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4、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二、村风民俗
1、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2、红白喜事由红白喜事理事会管理,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
3、不请神弄鬼或装神弄鬼,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听、看、传淫秽书刊、音像。
4、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
5、积极开展文明卫生村建设,搞好公共卫生,加强村容村貌整治,严禁随地乱倒乱堆垃圾、秽物,修房盖屋余下的垃圾碎片应及时清理,柴草、粪土应定点堆放。
6、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经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动工,不得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
三、邻里关系
1、村民之间要互尊、互爱、互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2、在生产、生活、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发扬社会主义主义新风尚。
3、邻里纠纷,应本着团结友爱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村调解委调解,也可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不得以牙还牙,以暴制暴。
四、婚姻家庭
1、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2、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对包办干涉,男女青年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要求,提倡晚婚晚育。
3、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严禁无计划生育或超生。
4、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破除生男才能传宗接代的陋习。子女应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得歧视、虐待老人。
农村最实用村规民约11
为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有效改善村容村貌,提高村民生活质量,促进村屯清洁工程建设,打造天蓝、地绿、水净、洁美村屯,结合本屯实际,制定本公约,请共同监督遵守:
一、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增强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树立"讲文明、树新风、爱卫生"习惯,营造"清洁家园人人有责,清洁家园从我做起"的良好氛围。
三、实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制。做到门前无垃圾、无污水,无杂草,无占道经营,无乱堆放,无乱搭盖,无乱停放,户外柴草杂物摆放整齐有序,要保护门前基础设施。
四、生活垃圾必须实行分类定点入池处理。每户每个门面要配置垃圾小桶,将垃圾分类,每天晚上或早上七点之前将生活垃圾打包后,放到指定垃圾箱,不准乱倒在地面或河面,由保洁员统一回收集中处理。
五、推行家畜圈养,实行卫生厕所。做到人畜分离,严禁粪便直排。
六、自觉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和生物农*,严禁将使用后的农*瓶、农*包乱丢乱堆,防止污染。
七、村民应自觉打扫各自的卫生区,做到每天一小扫,每月6日一大扫。
八、卫生保洁员要认真履行清扫卫生管理责任,村民要积极配合保洁员的工作。
九、成立理事会,负责管理村民筹集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日常清洁卫生工作。
十、为保障环境卫生整治工作长期有效开展,村社、街道门面自筹资金,每人每月收取2元,每个门面每月收取10元作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支付卫生保洁员月*。
十二、全体村民要相互监督,严格执行。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况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每次予以10-100元罚款,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十一、村社要定期组织环境卫生评比活动,对连续多次评为最清洁户的农户,给予适当现金奖励;对评为不清洁户的住户,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住户,连续多次卫生检查不清洁的农户,在村公开栏公开曝光,并将评比结果作为农户优先享受国家惠农项目的依据。
十三、本村规民约自公布之日执行。
农村最实用村规民约12
一、社会治安: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遵纪守法,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播弄是非,共同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严禁乱砍滥伐树木,保护树木。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不得私藏枪支弹药,拾得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对违反上述社会治安者,触犯法律法规的,报送司法机关处理,尚未触犯刑律和治安处罚条例的,由村委会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村风民俗: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崇尚科学,反对搞封建迷信活动、邪教组织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社会风尚;喜事新办,仪式从简,提倡新型婚礼,反对铺张浪费;丧事简办,厚养薄葬,严禁在林区燃放烟花爆竹,破除陈规旧俗,反对红白事收受礼金;操办酒席不超过3桌,每桌成本不超过200元。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反对家族主义。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取消事主在村委会的一切待遇。
三、邻里关系:村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守望相助,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在经营、生活、借贷、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邻里间发生纠纷,能自行调节的自行调节处理,不能自行处理的依靠组织或法律解决,不能仗势欺人、强加他人。
四、婚姻家庭:全村村民要遵循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婚姻大事由本人作主,反对包办干涉,不借婚姻索取财物;自觉做到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父母应尽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破除生男才能传宗接代的陋习;全村营造尊老爱幼赡养老人的传统美德,不得歧视、虐待老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将在移风易俗重大事务公开栏上进行通报,列入黑名单。
五、环境卫生:村民各家各户、门前院内要保持清洁,不乱堆柴草,农具摆放有序;清除暴露垃圾,清理卫生死角,清除废弃堆积物,反对人畜混居;禁止在公共场所乱吐乱扔,乱倒垃圾、污水和渣土;不准挤街占道,私搭乱建;禁止在“三沿六区”新建坟墓、未批乱开垦种植果树、油茶等;建房应服从村庄建设规划,经村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动工,不得违反规划或损害四邻利益。违犯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交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六、疫情防控:村民应积极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全民配合疫苗接种,遵守疫情防控期间各项规定,暂时禁止群体性聚餐、对高风险地区返回的村民自觉到正规医院进行核酸检测和做好隔离措施,禁止在网络等信息渠道谎编传播突发传染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一旦发现追究法律责任。
七、乡村振兴: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为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也是“三农”工作重心的历史性转移,在发展乡村振兴的道路上,广大村民积极配合乡村振兴发展各项事业,保护我村生态资源和红色资源,禁止破坏红绿资源,包括公共设施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为乡村振兴打好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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