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河北省精神文明奖发放情况_年终精神文明奖发放办法
发布时间:2019-05-25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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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精神文明奖发放办法
年终奖
一、发放范围:
1、全院在岗教职员工及离退休人员;
2、脱产攻读学位、学历人员,在学院担负一定工作的,按在岗教职工标准发放,未担负工作的减半发放;
3、年内到岗、办理带薪离岗的人员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同条件人员的月标准发放;
4、年内办
理退休、返聘手续的人员工作期间按同条件人员的月标准发放,其余时间按退休人员的月标准发放;
5、累计请事假在5-7天以内,病假在12-15天以内的减半发放;
6、精神文明奖按十个月发放。
二、不予发放人员:
1、出国留学一年以上未归人员;
2、年终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人员;
3、累计事假7天以上、病假15天以上、有旷工现象的人员;
4、停薪、带薪离岗人员;
5、调离、辞职等人员;
6、因各种原因停发工资人员;
7、临时聘用人员;
8、自收自支部门人员。
三、奖励标准:
院级干部每人1000元;
正处级干部每人700元;
副处级干部每人600元;
副高以上职称人员每人600元;
科级(中级)以下人员每人500元;
离休人员每人300元;
退休人员每人200元。
四、各学院、系、部、处(室)根据个人的考核情况及日常表现拉开等次,重新分配,要体现鼓励先进、奖勤罚懒原则,不能搞平均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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