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河北省精神文明奖发放情况_年终精神文明奖发放办法

发布时间:2019-05-25 点击:

  年终精神文明奖发放办法

  年终奖

  一、发放范围:

  1、全院在岗教职员工及离退休人员;

  2、脱产攻读学位、学历人员,在学院担负一定工作的,按在岗教职工标准发放,未担负工作的减半发放;

  3、年内到岗、办理带薪离岗的人员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同条件人员的月标准发放;

  4、年内办

  理退休、返聘手续的人员工作期间按同条件人员的月标准发放,其余时间按退休人员的月标准发放;

  5、累计请事假在5-7天以内,病假在12-15天以内的减半发放;

  6、精神文明奖按十个月发放。

  二、不予发放人员:

  1、出国留学一年以上未归人员;

  2、年终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人员;

  3、累计事假7天以上、病假15天以上、有旷工现象的人员;

  4、停薪、带薪离岗人员;

  5、调离、辞职等人员;

  6、因各种原因停发工资人员;

  7、临时聘用人员;

  8、自收自支部门人员。

  三、奖励标准:

  院级干部每人1000元;

  正处级干部每人700元;

  副处级干部每人600元;

  副高以上职称人员每人600元;

  科级(中级)以下人员每人500元;

  离休人员每人300元;

  退休人员每人200元。

  四、各学院、系、部、处(室)根据个人的考核情况及日常表现拉开等次,重新分配,要体现鼓励先进、奖勤罚懒原则,不能搞平均主义。

2017年河北省精神文明奖发放情况_年终精神文明奖发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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