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政历程读书笔记|美国宪政历程的读后感10篇

发布时间:2019-09-16 点击:

美国宪政历程的读后感10篇

  《美国宪政历程》是一本由任东来 / 陈伟 / 白雪峰著作,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平装图书,本书定价:35.00元,页数:612,文章吧小编精心整理的一些读者的读后感,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美国宪政历程》读后感(一):知识性常识梳理总结

Rule Of Law(美) V.S. Rule By Law(中)
美国特色的公民权利观念:
个人权利不是统治者赐予的,而是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神所赐)“天赋人权”
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
《独立宣言》的思想来源:
1.清教主义思想(服从法律;在统治者违背与上帝誓言时有权推翻其统治)
2.17世纪因果政治哲学理论(天赋人权;政府存在的目的在于保障这些权利;立法用于保障自然权利,并制约所有人)
社会契约论
特立独行的美国总统:塔夫,唯一即当过总统,又当过大法官的美国政治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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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立是一个政治学说,其主张政府的行政、立法与司法职权范围要分明,以免滥用权力。
此学说起源可追溯至古希腊,而其后被英国与法国的哲学家进一步发展。在美国宪法里,三权分立这词从未出现,但其有着清晰的指示。其指出“所有立法权力皆由美国国会所有”、“行政权力则由美国总统所有”、“司法权力由一个美国最高法院和一些可以由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次级法院所有”。其通过将政府权力一分为三,以达至权力制衡,防止权力集中与滥权。
虽然美国宪法并没有规定各州政府也需要将权力三分,而只须为共和政体即可,但是大部分州政府均奉行三权分立,有着州立法会、行政机关与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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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历史
2 美国宪法里的三权分立
2.1 立法权
2.2 行政权
2.3 司法权
3 权力制衡
3.1 国会
3.2 总统
3.3 法院
4 三权对等
5 有关三权分立的观点
6 幽默
7 参考资料
8 资料来源
历史[编辑]
查尔斯·佩皮斯,首任科顿哈姆男爵、大法官兼上议院议长
三权分立原则的起源可追溯至亚里士多德时代。而在启蒙时代时,少数哲学家如约翰·洛克与詹姆斯·哈林顿在其著作里提倡这原则,反之,其他哲学家如霍布斯则强烈反对此原则。孟德斯鸠是其中一个三权分立的著名支持者。其著作对美国宪法的制定者影响很大。然而在某程度上美国宪法的制定者曲解了孟德斯鸠的原意。根据以撒·莱斯(Isaac Rice)(一个十九世纪的政治科学家)所言,孟德斯鸠反对权力集中于单一个人,而不是单一来源。因为美国借用了部分孟德斯鸠的哲理思想来建立在现代美国政府里应用的权力制衡的系统,所以莱斯认为并不严格遵从三权分立原则的议会制并不符合孟德斯鸠的哲学。
严格的三权分立并没有在英国施行,而美国宪法在某程度上参考了英国的政治制度。在英国,国王与议会的联合(英国君主负责通过英国上议院与英国下议院的法令)为终极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以英王的名义行事-“即国王陛下政府”-而司法机关亦类似。英王的大臣通常为两院议员,而政府需要在下议院维持大多数。其中一位大臣,大法官兼上议院议长是平衡法院的惟一仲裁者,同时亦是上议院的议会主席。所以人们可以认为英国政府并没有遵照三权分立原则,虽然政府里具有不同职权的机关经常会有争论。
部分美国州份在十八世纪里并没有严格的遵照三权分立的原则。在新泽西州,州长同时亦是州最高法院的其中一员与州议会其中一院的议会主席。特拉华州州长为上诉法院其中一员;州议会两院的议会主席,并在行政部门里以副主席身份办事。在特拉华州与宾夕法尼亚州,行政会议的成员有时亦是法官。但是在另一方面,很多南方州份则清晰的列明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如马里兰州、弗吉尼亚州、北卡罗来纳州与佐治亚州均坚持三权分立。
美国宪法里的三权分立[编辑]
立法权[编辑]
Seal of the United States Congress.svg
美国国会拥有惟一的立法权力。在不授权原则下,国会不会在其他机关委派任何立法代表。根据此原则,美国最高法院在1998年的克林顿诉纽约市案(Clinton v. City of New York)里指出美国国会不应授予总统“择项否决权”(line-item veto),因为这授权使得总统可以在签署法案前对法案逐项否决,违反宪法的精神。
其中一个早期的不授权原则的确切限制的案例是1825年之“韦曼诉苏哈德案”(Wayman v. Southard)。在这案件里美国国会授予了法院制定司法程序的权力;这引起了很大争论,美国国会这做法被认为违宪。当时美国最高法院院长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承认程序规则的设定为立法职能,其分辨了重要主题与其他细节。哈伦写道:“一个广义的规定应由国会制定,而国会应予受这些规定影响的官员权力来填满这些细节。”
哈伦的言论与其后法院的决定使得美国国会在授予权力时更具弹性。在1935年,国家复兴署设立的案件“谢克特牲畜公司诉联邦案”(A.L.A. Schechter Poultry Corp. v. United States)里,美国国会无法授予总统制定“公平竞争法”的权力。法院认为美国国会的授权范围太过广泛,故宣告该法违宪,并认为美国国会必须设定部分标准来统制政府官员,而法院的职能则只是为“公正与理性”、“公众利益”与“公众方便”。
行政权[编辑]
Seal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svg
美国总统拥有行政决策权,其主要职责为“监督法律之忠实执行”。根据这些字眼,宪法并没有要求总统本人去执行法律;而是要求总统的下属官僚完成这些职责。宪法授予总统监督法律之忠实执行的权力,使得其可以中止某位行政官员的任命。美国国会本身并不会中止这样的任命或阻止总统施行这权力。然而,总统的权力并不会延伸至非行政机关。而此等事务则由战争索偿委员会、州际商务委员会与联邦贸易委员会等准司法和准立法实体来施行;其不会因总统的心血来潮的想法而受到影响。
美国国会并不会单侧地限制行政官员在其职责里的表现。在1983年之“美国移民归化局诉崔德案”(INS v. Chadha)里,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一条授予美国国会否决美国司法部长的行政决策权力的法律。其后的裁决阐明了这情况;即使参众两院一起行动亦不能否决行政决策。然而,通由立法可以制定限制来统制行政官员。立法与国会式的单侧否决权有所不同,后者并不需要向总统报告以取得其允许(请参看权力制衡一章)。
司法权[编辑]
Seal of 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svg
主条目:第一条与第三条法院
司法权为审判案件与争论的权力;其由美国最高法院与由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次级法院所有。其法官必须由总统在经由听取国会建议与获得国会同意后所委派,其职务为终身制,并会获得足够的超时工作补偿。如果一个法院的法官并不具备这样的性质,该法院则不能运行美国的司法权。可以运行司法权的法院则称为“宪政法院”。
美国国会可能会成立“立法法院”,其具有准司法机关的形式,其成员并不像宪政法院般为终身制,且不会有超时补偿。立法法院可能不可以运行美国的司法权。在1856年之“墨累租屋诉霍博肯土地公司案”(Murray"s Lessee v. Hoboken Land & Improvement Co.)里,美国最高法院指出立法法院不可审理与“习惯法、衡平法或海商法”相关的案件,立法法院只可审理“公权”问题(政府与个人间牵涉政治因素的案件)。
权力制衡[编辑]
三权分立并不是绝对的;其以权力制衡的原则来实行。麦迪逊(James Madison)这样写道:“三权分立并不应完全分离,使得其三者间没有互相受到宪法的控制。”权力制衡系统的设立是为了防止任何一种职权受到滥用,出现越俎代庖的情况。
国会[编辑]
参议院拥有弹劾权,图示为詹森被弹劾的情景。
行政官员与法官的薪金由国会所决定,但国会不能增加或减少总统的薪金,或减少法官在其任期内的薪金。国会亦会决定其议员的薪酬,但是美国宪法第二十七号修正案限制了国会议员薪酬增加的生效期,议会薪酬增加的议案要在下届国会选举时方才生效。
众议院拥有弹劾行政官员与法官的权力;参议院则负责复核所有的弹劾提议。值得注意的是参议员与众议员并不当为文官:其并不可作为弹劾的对象(若参众两院的议员有三分二或以上要求某议员退任,则没问题)在众议院只要有过半数支持便可通过弹劾议案,但此议案要经由参议院再作议决,并要获得三分二支持方可生效。若官员被定罪,则会自动离任。在弹劾过程里除移除其职位或阻止其转职外,并没有其他惩罚,但其所犯罪行则会在弹劾后作出审讯并处罚。
国会负责审查行政部门的组成。若在选举团制度下没有一位总统候选人获得过半数支持的话,则众议会负责在票数最高的三位候选人中选出一位任总统(这是根据美国宪法第十二号修正案所定立)。而副总统则由参议院在最高票数的两位候选人里选出。当副总统职位出缺时,总统可在得到参众两院同意后委派新人选。此外,总统若要任命内阁官员、驻外大使与其他行政官员,则必要取得参议院的建议与认同。当参议院休会时,总统可以不经确认程序作出暂时委派,称为“休会任命”。
国会与总统亦可影响司法部门的组成。国会可以成立次级法院并拥有独立司法权。此外,国会负责限制法院组成人员的数量。法官则由总统在聆听国会建议并获得其认同后指派。
总统[编辑]
美国总统可以通由行使议案否决权来控制国会,但参众两院若各有三分二的票数反对该否决,则这议案否决权便没效。当参众两院无法为休会期作出结论时,总统可以作出安排。参众两院或任何一院皆有可能会被总统命令召开紧急会议。而副总统是参议院的主席。
正如上述所言,总统可以在听取参议院的建议与取得其认同后任命法官。其亦可颁布特赦或缓刑令。其特赦令不用经过国会审核,亦不用得到被授予者同意。
美国总统亦是美国陆军与海军的总司令。
法院[编辑]
法院通由司法审查权来控制行政部门与立法部门。这个慨念并没有写进宪法里,但却是众多宪法草拟者的设想(如联邦主义议文集也曾提及)。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一案里,最高法院定立了运用司法审查权的前提,虽然如此,部分人仍然对此持有反对意见,认为此权力是为了政治目的,但在特定情况下的政治现实却诡异地限制了反对意见,而此法律先例并且定立了法院可以宣告国会通过的法律违宪的权力。(详情可参看美国司法审查权之探讨)
一个常见的误解是最高法院为惟一的法院可以对法律的合宪与否作出判决;其实即使是次级法院亦可运用此权力。但只有最高法院的决定对联邦具有约束力。上诉法院的决定只适用于该上诉法院的司法管辖区。
美国首席大法官在总统被弹劾期间会在参议院里任议会主席。然而参议院的规则并没有给予议会主席很多权力,所以首席大法官在这里的角色只是较为无足轻重的。
三权对等[编辑]
宪法并没有明确指出任何一个政府部门拥有最高的权力,但是麦迪逊在联邦主义议文集第五十一章写道,现实上没可能公平给予各部门自我辩护的权力,在共和国里,立法部门的权力应是最为优先的,但司法部门始终具有最终裁定权。
有人可能会指出司法部为历史上三权分立里最弱的一环。其司法审核权和对其他两系的独立审查权经常被质疑。事实上,在南北战争前,法官运用其权力来推倒违宪的法案的案例只有两宗:1803年之“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Marbury v. Madison)与1857年之“史考特诉桑福德案” (Scott v. Sandford)。虽然最高法院广泛地运用了司法审核权,但这并不能被认为是其具有与国会或总统同等政治权力的表示。
美国首六任总统不曾广泛使用其否决权;华盛顿只曾否决过两个议案、门罗只有一次、老亚当斯、杰斐逊与小亚当斯则没有使用过。麦迪逊总统为行政主导信念的坚定支持者,其则曾七次推翻法案。首六任总统里,没有任何一位使用否决权来主导国策,但是第七任总统杰克逊,则首次使用否决权作为政治武器。在其两届任期里,共否决了十二道法案;比其前数任的总和还多。
部分杰克逊的后继者并没有使用否决权,但其他的继任者则间断地便用。在南北战争后总统开始使用否决权来抗衡国会。詹森与国会斗争的故事最为著名。詹森是一名民主党党员,其否决了部分由激进共和党议员通过的重建南方诸州的法案。国会则推翻了詹森二十九次否决里的十五次,其亦企图通由任职法(The Tenure of Office Act)来限制总统的权力。此法案使总统在解除内阁高级官员的职权时要经由参议院审批。当詹森故意违反此法案时,其被认为是违宪的(最高法院在稍后确认了这情况),众议院对其作出了弹劾,其仅以一票之微开脱。
克利夫兰积极为安德鲁·詹森总统弹劾案后减弱的总统权力作出恢复。
詹森的弹劾案对总统职权损害很大,使其几乎成为国会的下属。有人认为总统应只作为象征式的领袖,而美国众议院议长则成为事实上的总理。詹森以后的首位民主党总统克利夫兰则试图恢复总统的权力。在其首届任期里,共否决了超过四百个议案;是其前二十一位总统否决数总和的两倍。其亦开始解除经由官僚主义的任免系统而来的官员,而以个人的功过来任免官职。参议院却拒绝了这么多的新任命,并要求克利夫兰移交暂停权力的机密档案。克利夫兰坚定地拒绝了此请求,并说“这些暂停权力的决议为总统的行政法令(executive acts)……总统并不必对参议院负责,本人亦不愿将有关本人的行动提交给参议院作出裁决。”克利夫兰的高民望逼使参议院放弃要求并确认那些提名。而且国会最终废除了在詹森任期内通过的极具争议性的任职法。所以克利夫兰的任期是总统虚位化的终结。
少数二十世纪的总统尝试大幅扩大总统的职权。举例来说,罗斯福提出总统被授予了权力,能做出任何不被法律明文禁止的事;这与紧随其后的继位者塔虎脱大为不同。小罗斯福在经济大萧条时拥有极大的权力。国会授予了小罗斯福广泛的权力;在“巴拿马精炼公司诉瑞安案”(Panama Refining v. Ryan)里,法院首次裁定国会给予总统的权力违返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前述的“谢克特生蓄公司诉联邦案”一案,是小罗斯福总统任期内的另一个有关三权分立的案件。为了回应这么多对其不利的法院裁决,小罗斯福提出了一个“最高法院改造”计划("Court Packing" plan),使得总统可以任命更多的法官进入最高法院这个计划(被国会否决)会严重削弱司法部的独立与权力。
尼克逊在总统任期内的权力被形容为“帝皇的权力”(参看帝皇总统制);其使用国家安全作为其扩大职权的基础。举例来说,其主张“总统拥有与生俱来的职权来确保联邦的安全”,使其可以在没有法院许可令的情况下安装窃听器。尼克森亦主张“行政特权”,使其不受任何立法机关的监管;此外,其亦冻结了联邦资金(换言之,其拒绝为国会通过的政府项目动用资金)。在上述各例里,最高法院与尼克森站在对立面。即使在其后,尼克森的继任人有时亦会主张其可以参与有关国家安全的事务或其拥有可以不受立法机关规管的行政特权。虽然这些主张已较尼克森时受到更大的制衡,但亦可认为总统的职权远较十八和十九世纪时为大。
总统职权的扩大亦受益于现代媒体的建立。在人们注意力集中的时间有限和速简的电视新闻的时代,新闻记者会倾向集中报导权力较为集中,并具有决策能力的人物,即美国总统,而不会报导权力较为分散,组织较为松驰的参众两院。
有关三权分立的观点[编辑]
美国的权力分立经常被批评为效率低下;当总统来自与控制国会的政党不同的政党时,两者间的不合作可能会使得立法程序停顿。英国作家贝基哈特(Walter Bagehot)在其于1867年出版的书籍《英国宪法》(The English Constitution)里批评了美国的这种制度,并特别提及了詹森任期内的事件。部分人提出美国应实行议会制,即国会内的最大党或政党联盟同时控有行政与立法权,可以提高办事效率。议会制的支持者包括了美国总统威尔逊。而贝基哈特将英国议会制与美国的制度作出比较时这样写道:
“ 英国宪法,一言以蔽之,是建基在单一最高权力的基础上,并使其行之有效:而美国宪法,则建基于分散最高权力的原则,并希望通由这种繁锁的结构来掩盖其低下性。 ”
很多政治学家相信三权分立是美国相较卓异(American exceptionalism)的重要因素之一。约翰·金敦(John Kingdon)认为,三权分立做成了美国独特的政治结构发展。其认为美国国内的大量利益集团均有参与权力制衡,因为其可以影响政策制定并制造更多潜在的组织活动。其亦认为复杂的三权分立制度是较少国民参与政治的原因。

  《美国宪政历程》读后感(二):用案例描绘出法制和人治的差别

可从本书管窥出美国政治设计既防政府专制又防多数人暴政的思路,权力交给联邦和州两级政府,再分给多个互相掣肘的部门,各级政府和部门的权力划分和竞合都有章可循透明公开;基于契约精神和言论自由保护每个人哪怕是一小撮罪犯的合法权利,其中精微深刻而又曲折折衷之处颇多。
给我印象最深的是判例法实际上是法官律师共同阐释的结果,由此英美法系能通过更新对法律条文或本意的解读来跟上时代演进的步伐,解决了条文法系日久僵化的难题。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序言中提到法治精神rule of law和依法而治rule by law的区别,“前者主体是法,后者主体被有意或无意的忽略,由谁来治理就很有讲究了,搞不好仍可能变成人治”。
一点小遗憾,它未能对法律制定和诠释变革时刻的国内国际情况有深入对比展开,难窥民心或大势变化背后的国际和国内诸般因素,不过上述奢望可能更合适作为一本法律史的主菜。

  《美国宪政历程》读后感(三):作为美国民主基石的宪政

1787年的美国宪法伴随着共和国的成立而问世,经历了二百多年的践行,宪法连同它的修正法案一起,在“变”与“不变”的微妙平衡之中,籍由联邦最高法院守护着美国的民主与繁荣。作者因感国内学界对美国的宪政发展史疏于梳理和分析,更鲜有科普,于是从实例入手,娓娓道来,描绘出美国宪政精神和发展脉络。同时兼具可读性和思辨性,行文与展开深入浅出、引人入胜,受众比较广泛,可以说填补了一项空白。
本书通过二十五个经典的案例,描绘了这一可歌可泣的发展历程。这二十五个案例皆以最高法为主体,宪法为核心内容,由联邦最高法院与国会、总统、地方政府、个人和机构的互动所串联,涵盖了三权制约与平衡、宗教、新闻自由、言论自由、战时人身保护、财产权、种族歧视、刑事审讯、商业贸易和“政治”问题等方方面面。可以看出,作者在挑选案例的时候经过了谨慎斟酌,这些案例反映了美国宪法所要保护和调整的最重要的部分,同时也是随着时代发展出现争议最多的部分。而且,这些判例的评价也非全为正面典型,如斯科特诉桑佛特案便被认为是引发内战的重要导火索,再如较长时期内保守派的法官倾向于认为黑人不完全具备与白人同样的社会权利等。大法官们解释和适用宪法的权力,自然暗含着误用的可能性。但同时,美国的民主和法治的运行,非常仰赖最高法院的一次次审慎明智而富有远见的判例。如在吉迪恩诉温赖特案中所说,”每一个时代都会发现法律的改善“,也正是基于这样的精神,大法官们能够忠诚于宪法的根本精神去解释和适用宪法,使得它在保持统一性的前提下又能够有充分的灵活性去实现原本的目的。
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大法,首要的就是规范整个国家的运行,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政府与公民的关系。美国的宪法一直以“限制”政府,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为己任。在联邦大法官的实践之中,不啻以最大的恶意揣测和约束公权力,而给予普通公民、机构充足而体面的权利和自由。如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和辛普森涉嫌杀人案中对国家暴力机关和检方的约束,还有《纽约时报》公司诉萨利文案中,对公众人物(尤其是政治家等)的强有力的社会舆论监督,以及梅里曼诉讼案、米利根诉讼案和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最高法院确认自身的权威和与总统、国会孰高孰低之中,为宪法和法律树立起来的尊严。
同时,法官们基本能够站在时代的前列,推动改善劳工权益、反对种族歧视、贯彻政教分离、绝对保护言论自由等,维护着美国的生机。法官们的一次次实践,既塑造着自身的权威,也引导着社会观念和行为准则。良好运转的官僚更迭、安居乐业的公民基本社会生活和蓬勃发展的市场经济,都被宪法庇护和调解。

  《美国宪政历程》读后感(四):防止少数人的专制,更提防多数人的暴政。

  当时应该是为了看懂傲骨贤妻里面涉及司法的情节看的这本书,剧早就弃了,这本书倒是断断续续在两个月内坚持看完了。对于美国的政治体制,最初的印象来自于林肯的葛底斯堡演讲中的最后一句,that this nation, under God,shall have a new birth of freedom;and that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and for the people,shall not perish from the earth.为了保证一个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跟我国强调政治偶像的倾向相反,美国先贤没有将政府理想化,而是强调权利制衡。比如1974年尼克松因为水门事件被迫辞职时,国内正在进行文革,一个新闻媒体自由言论,总统因为妨碍司法惨遭弹劾,一个知识分子惶惶不可终日,遭批斗,关牛棚,十年未召开一次人大,两相对比,一个法治,一个人治。
  人都会对自己的道德高估,连很多杀人犯都觉得自己做的事情是对的,更何况政客,一部好的宪法应该不仅考虑到人性的优点,更要考虑到人性的弱点。引用书中的一段话:"今天世界上,几乎每一个国家都有宪法。但是又有多少国家实行了宪政和法治呢?没有宪政的宪法,实际上只是统治者装饰自己文治武功的漂亮花瓶。在美国历史上,曾经有过很多比美国宪法不知美妙多少倍,甚至可谓是尽善尽美的宪法,但都沦为明日黄花。它们试图构造的人间天堂,尤如过眼烟云,好则成为后人的笑柄,恶则成为百姓的炼狱。"
  大学自治的案子也很有趣......不想写了。
  
  

  《美国宪政历程》读后感(五):宪法的翻译官和补锅匠

赵丽颖曾经说过:宪法是一个国家几代人之间的对话。那么掌握宪法司法审查权的最高法院,可谓是这个对话中的翻译官了。他们必须妥帖地将一个几百年前的订立的宪法条款,解释到当前的环境和具体案例之中做出判决。其唯一的职责应当是忠实于宪法本身。但事实上最高法院除了做翻译官之外,还得做宪法的补锅匠。

某些中国人一直对美国宪法中的权力制衡设计有着过高的估计,对宪法制定者们有过高的赞美。事实上,国父华盛顿曾经怀疑这部宪法能不能撑过20年。这部宪法能运行到现在,不是单靠合理的权力制衡,主要还是靠措词模棱两可,或者换一种美化的说法:极具扩展和适应性。

所以很多时候,对宪法条款的解释是不可以认真,不可以拘泥文字的。比如斯科特诉桑佛特案,审判在法律是完全站得住脚的,但是却引发了美国的内战。带着这个教训,最高法院在以后一系列涉及种族冲突的案件中变得“实用主义”起来,摇摇摆摆,反反复复,总以不影响国家的安定团结的大局为重。这种操作空间,完全是得益于宪法本身的模糊性,以及后来的所谓开明派大法官积极释法的努力。

从司法角度看这似乎是不合适的。比如美国最高法院同性恋婚姻合法案件中,大法官罗伯茨已经阐明了:最高法院判决禁止同性恋婚姻违宪违反了司法审慎原则。放眼世界,大多数同性婚姻合法的国家和地区,其允许同性恋婚姻合法的决定都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做出的。显然,让民选和代表人民的议会来决定同性恋婚姻是否合法,要比由九个根本不经过选举而上位的法律专业人士要合适的多。

但是从现实政治考虑,最高法院又不得不这样做。因为美国宪法设计中,为了防止多数人的暴政,对立法机关施加了很多限制。而美国今天党派之间的矛盾和斗争如此尖锐,几乎让三权分立成了明面上的摆设。说到底,美国政治当今的核心也许已经不再是司法,立法,行政三权之间的制衡,而是民主和共和两党在各个分支上的斗争。党派制衡已经取代了政府机构的牵制成为政治互动的核心。而在立法分支上,双方都是“成事不足,败事有余”,什么都干不了,也什么都不让对方干。

所以在现实中,最高法院不得不充当补锅匠的角色,代替一个失灵的立法机构,去回应民众的呼声。如果最高法院不这么做,坚守司法审慎原则,不在同性恋婚姻,移民,医保等其他焦点议题上为全国定下统一的规则,在修宪(根本不可能)之前听任各州自己决定,那么,可以想见,美国各州之间将会渐行渐远。加利福尼亚和德克萨斯之间共同的价值观会越来越少,而持有不同观点的人又会各自聚集到不同的州,进一步加深各州之间的差异。那么终有一日,美国会分裂一个保守的美国和另一个不保守的美国,第二次南北战争为期不远。正如1789年允许各州自行决定是否保留奴隶制的决定已经预示了1861年萨姆特要塞的炮声。

法律当然有很高的尊严的,但是毕竟不是至高无上的,因为法律终究是为人和社会服务的。在宽泛解释法条和战死六十万人5年内战之间,恐怕大多数人会选择前者。正如至今没有多少人表扬坦尼大法官在斯科特诉桑佛特案中坚守法律原则的立场。在美国社会矛盾冲突越来越尖锐的今天,可以想见,最高法院将更多是一个补锅匠,而不是单纯的宪法翻译官。

  《美国宪政历程》读后感(六):星条旗保护焚烧它的人(转)

如果以中华五千年的文明史作为尺度来衡量,自1787年美国费城制宪会议至今的短短两百余年无疑是短暂的,甚至不及中国一个朝代的跨度,但在世界政治史上,美国宪政的发展历程却着实为我们树立了一个典范。
当我们认真审视这部仅仅六千余言的法律文本时,会感叹美国先贤是多么富有前瞻意识。这也难怪,当初总数55人的制宪会议代表中有超过半数是律师,这部宪法,其实从另一个方面反映了契约精神在美国社会传统中的根深蒂固。
如果我们认为只要有成文的宪法就能高枕无忧,那么我们的想法又过于简单。书中说:“在人类历史上,曾经有过很多比美国宪法不知美妙多少倍,甚至可谓是尽善尽美的宪法,但却都沦为明日黄花。它们试图构造的人间天堂,犹如过眼烟云,好则成为后人的笑柄,恶则成为百姓的炼狱。”说得鞭辟入里,入木三分。难道不是如此吗?没有立法、行政、司法、新闻监督的分权制衡,宪法只会被束之高阁,或者成为某些人掩盖自己不可告人目的的幌子。
美国的法治,核心在于每个利益群体都可以依法为自己争取权利。民主不是“少数服从多数”,而是“保证少数人有说话的权利”。谁都不是生来高尚,谁也不是生来卑鄙,谁也没有从道德制高点上俯视别人的资格。美国政治进步的过程,实际上是不同利益群体间相互妥协、不同势力间相互制衡的过程。例如,宪法规定国会设立参议院与众议院,初衷就是为了保护人口稀少的小州的利益。可以说,在法律框架下的博弈、妥协、制衡才是民主、法治的精髓,既杜绝了少数人的专制,又避免了多数人的暴政。
书中提及的二十五个大案,读起来让人荡气回肠,尤其重要的是,这些案例中所交代的社会背景简直就是我国社会发展历史的一个缩影!这些案例很多都能在国内找到翻版,因此对理解和解决我国现阶段存在的社会矛盾有着很大的启示。例如,程序公正和结果公正之间(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杀妻案)、新闻自由与公正审判之间(《纽约时报诉萨利文案》)、民族政策与种族歧视之间(斯科特诉桑弗特案、二战日裔美国人被拘留案、布朗诉皮卡教育委员会案、罗德尼*金诉洛杉矶警察局案)、宗教自由与爱国主义之间(向国旗致敬和效忠誓词案),都能在国内找到对应的例子。以最近美国华人游行示威,抗议电视台未经审核就公开播出主持人辱华言论的事件为例,与1992年洛杉矶黑人青年罗德尼*金被白人警察殴打,引发全城暴乱有着诸多相似之处。
需要说明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宪法需要被赋予时代精神。宪法所蕴含的理念是广阔深邃的,但宪法本身又具有局限性。世界在不断发展变化,而宪法实际上不可能将世间所有事物包罗其中。制订宪法的人,受制于自身所处的时代背景,实际上为宪法打上了鲜明的时代烙印。一部试图解决一切问题、包罗万象的法律根本就不存在。不同时期,宪法可以是引领时代前进的号角,也可能成为阻碍社会进步的桎梏。联邦最高法院曾经根据宪法,判决黑人没有人权,也曾根据战时需要,判决美国政府将日裔美国人送入劳改营的行为合法,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很难说此类判决孰是孰非。所以,曾为树立联邦最高法院至上司法权威立下不朽功勋的马歇尔大法官才说:”我们绝不能忘记这是一部需要我们解释的宪法“。当时代进步需要宪法做出新的诠释时,就需要有人勇于否定过去,为宪法注入新鲜的血液,顺应时代发展的趋势,以保证宪法万世长青。
由于关注社会现实,司法理念与时俱进,美国宪法避免成为了迂腐过时的”老皇历“。司法开明主义的倡导者、有”伟大的异议者“之称的霍姆斯大法官说过一句名言:”我们需要学会超越我们自己的信念,让有序的法律变化去废除我们曾经珍视的东西“。九位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们以超越党派的立场,坚持独立思考,关注社会舆论而又不盲从,相互之间协商权衡,才最终做出一锤定音的最终判决。
联邦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尽管其判决结果并不总是获得广泛认同,甚至有可能引发广泛争议(如分歧巨大的堕胎是否合法案),但无论意见在多大程度上相左,人们都会尊重法庭的裁决。在民主法治的社会,即使试图推翻法庭判决,大多数情况下,人们也会通过走正常的法律程序来表达主张。也正因此,英国前首相丘吉尔才会风趣而又不失深刻地说,民主是人类所尝试过的最坏的政治制度中不太糟糕的那一个。
“星条旗保护焚烧它的人”,这是对美国宪政精神的最佳注脚。即不以任何主义为由侵犯个人合法权利,不通过占领道德制高点打击异己,一切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任何审判都要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即使是犯罪嫌疑人,也享有“米兰达告诫”所宣称的权利。反之,如果失去了对宪法所坚守的公平正义、个人自由等基本原则的主张,失去了对法律的尊重,即使以公仆自居,以爱国者自封,冠以各种主义之名大行其道,也是以正义之名,行暴虐之实。无论是爱国主义,还是种族情绪,抑或宗教立场,都将成为潘多拉魔盒中被释放出来的噬人猛兽。
当然,在实践当中不存在完美的事物。有悖于宪政精神的暗箱操作、背叛了公平正义的肮脏交易不会自动消失,过分拔高美国宪政体制的作用也不符合现实。但我们必须承认,正因为宪政体制的存在,给了人们在体制内依法解决问题的可能,这也正是宪政的可爱之处。宪法的伟大,在于它活着。是顶层设计上的分权制衡、是司法实践中的关注现实赋予了宪法与时俱进的生命力,它活在宪政体制的保护下,活在契约精神的滋养下,活在每个自利人的依法博弈中。

  《美国宪政历程》读后感(七):美国宪政历程

美国是世界上法治建设最为完备的国家之一,但纵观不过两百载的建国史,她的法制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在三权分立的原则下、以宪政的名义,一点点夯实了它的根基建设起来的。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具有最终的司法解释权与裁量权,或者也可以说全国重大的案子都掌握在那九个非民选的大法官的身上。但大法官,或者说三权中的司法权,在建国初期是最没有实力的。不像国会和总统掌握了经济和行政军事大权,可以说司法权是没有物质基础的“空”权力。这也意味着,司法权在刚开始的时候,不具有强制的普遍约束力,即使下达了判决书,下面的执行机构如果反对,判决的内容也很难得到贯彻。美国两百年的政建,我认为最伟大的地方,就是对司法权的确认。当司法权超脱了物质有形层面的束缚,而上升到一种意识层面的观念价值判断的时候,法律的权威成为人们遇到自身利益被侵害的时候所诉诸的武器的时候,这个社会解决争端的成本是最低的。虽然也偶有出现诸如辛普森那样的世纪审判,花了纳税人800万美刀的案例,但比起社会的动荡与诉诸武力的解决方式而言,这确实可以视作一种文明时代的文明成果。这个文明成果的确认,是联邦法院的那些大法官们与民众在一次次的司法实践中确立起来的。
我们在一个大的历史背景下去审视美国宪政所走过的路程,不难发现,法律不是教科书或法规上的条条框框,而是真正地实现了顺应时代与社会发展的潮流的一种活的行为规范。这种活态的法律样貌,是基于对宪法的尊重。美国1787年宪法,至今任然有效,这里面折射出的是西方人强烈的契约精神。宪法是一个国家所有法律得以维系的根基,任何旨在彻底颠覆宪法精神的行为,都是对一个国家意识形态的背叛。
都说美国是诉讼之国,因为它又一个健全的司法系统。全美律师多如牛毛,下至平民百姓,上至总统,当个人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首先想到的不是去动用某些特权关系,而是寻求法律的援助。以2000年大选为例,布什和戈尔的竞选出现了如此离奇的结果,这要放在拉美,那他们两个肯定各自宣布成为总统,闹出一个国家两个总统的笑话来,进而是国家利益受到损害。但布什在戈尔请求重新对佛罗里达州进行人工计票的时候,他不是寻求武力,或者舆论,而是直接上诉最高法院,让大法官来定夺。从某种意义上而言,让享有司法权的大法官来间接决定总统人选,违背了三权分立的原则,但这种司法信任,相信司法权在程序上的至高无上的地位的价值取向,值得所有国家去反思。
在这两百年里,美国的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司法审查权的确立、种族隔离的取消、言论自由的讨论、选择权的评估、垄断公司的兴起、基督教在新时代的信仰自由诉求下的重新定位……等等,不一而足,一个富有开拓精神的民族,才能长久地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法律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但它却是调节社会秩序最行之有效且低廉的方式。如果一个国家没有建立起相应的法律思维与制度,很难说自己达到了现代性。

  《美国宪政历程》读后感(八):师彼之长,补我之短

想要了解一个国家,应从这个国家的根本开始,想要了解美国,应从美国法律开始,这本书,就是能让我们一窥美国两百多年司法进程与国富民强的关系,司法之于美国民主体制是基础,宪法之于美国法律体系是基础,美国宪法同时也成了美国称霸世界的基石,师夷长技,不可不读。
中国提依法治国,但是,仅从民众出发,法律意识淡薄和已经是国家通病,借由他人之长,自视己短,方能自救,而且,在我们前进的路上也必须自救,美国在其发展历程中,自己忍痛改革,中国的改革不可谓不成功,但这些改革如解旱甘霖,却不如滚滚清源。不从内改变,必会被从外改变。
本书文字相当简洁明了,用25个翔实的司法案例介绍了美国宪法的改革演进过程,每个案例为一节,在史实叙述之外是贴切的法理分析,不同案例作者不同,也有一些口语化的评论穿插其中,不仅让读者有了依例看法的过程也有了自己思辨的机会。25个著名案例都涉及美国的宪法体系,从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方式和对美国宪法的解读,让我们认识美国宪法的产生,作用和深入人心的法律意识,在美国,法律和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法律的客观性也很难受到外部影响,法律不一定能合理地解决一切,却能让人信服地解决一切,书的结尾附录了《独立宣言》和《合众国宪法》供读者扩展。这可以作为一本科普读物来读,以思辨的眼光看,绝对获益匪浅。至少让你对宪法有一个新的认识。
摘录一些供大家一窥,
“……美国开国元勋据此制定出的宪法,其根本点就是政府的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和平衡。”
“只有制度和法规演变,积淀为普通民众内心信念和社会行为准则时,宪政法治和司法审查制度才能落到实处。否则,再好的宪法和制度设计,只是写在纸上的空话。”

  《美国宪政历程》读后感(九):一些概括

这本书真的相太好了,不仅适合专业人士阅读,对于像我这种法学的门外汉也没有太多障碍。文字通俗易懂,故事剖析细腻。它一步一步讲述最高法院的发展历史,三权分立的政治架构(即立法,司法,行政),联邦制造就的地方法院与最高法院的冲突矛盾,以及立宪先贤所倡导的民主,人权,平衡的理念。

新闻自由 众所周知,美国的新闻媒体向来牙尖嘴利,不仅对热点事件的追查起到了一定作用,对于国家领导人及公职人员更是穷追猛打,不留情面。让国内的民众唏嘘羡慕。强大的舆论监督权是美国媒体与生俱来的权利,受宪法保护,具有很强的独立性,但是,这期间不是没有发生过争议和纠葛。如何在媒体实行监督与媒体自身报道的可靠性做一个平衡是最大的问题。曾经就有过因新闻报道删减不当而造成矛盾激化甚至导致暴力冲突的事情发生。可是尽管如此,最高法院仍然不能不能拿他怎么样。因为,这就是美国的新闻自由,不受任何一方权威的约束和打压,虽然有其逐利性,但是从根本上保证了一方有别于司法机关存在的独立阵地。 当然,新闻媒体也需要有一定的自律,捏造事实,伪造真相,恶意诋毁他人的后果只能是砸自己的牌子。不过,站在他们的角度,有哪家公司愿意破坏自己的声誉,耗费资金打诽谤官司呢? 人身保护权 在比较特殊的时期,例如战争。对于个人权利的侵犯是不是就理所当然,该“以大局为重”了呢?站在统治者的角度来看,快刀斩乱麻,从重从严是最简单有效的办法,但是对于普通百姓而言可就遭殃了,因为这意味着公众自由和人身权利会受到侵犯。立宪的核心思想之一就是避免专制,这一点至关重要。第一批来到美洲大陆的英国清教徒就是为了逃避国内的迫害,所以建国之初天赋人权,人人平等的理念就深深植根于宪法之中(虽然这个时候的“人人”只包含白种男性)。 所以,越是动乱的年代,越是危难的时刻,越能考验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是否完善,人权保障是否不缩水才是一个国家真正的文明程度的体现。 可是,自从911事件发生以后,美国也成立了特别军事法庭,用来审判恐怖分子,期间的传闻大家想必有所了解,诸如酷刑之类的极端方法被采用,的确有不少人权组成的成员对此表示抗议,不过具体怎么审判还得看法庭的判决。 被告权利 “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而且将会在法庭上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审问之前,你有权与律师谈话,得到律师的帮助;你有权请律师在你受审问时在场;如果你希望聘请律师但却雇不起,法庭将为你指定一位律师。”看看吧,这一大串权利听起来真不像是对嫌犯所说的话。但是,为了避免“非自愿供词”,也就是屈打成招,(又是民权与政权的较量)。虽然这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警方办案的效率,使得某些罪犯逍遥法外,但是,与普通老百姓相比政府是否拥有更大的权力,这样的权力一旦被滥用或者不当使用,那么试想普通民众拿什么来反抗?如果政党,警察,黑社会与法官相互勾结,到了官官相护,民不聊生的时候,有谁还站在老百姓这一边,蝙蝠侠么? 引用一段话“什么是现代民主?现代民主就是限制政府权力以及保障公民的自由和人权。如果没有限权政府和保障人权,民主选举不过是徒有其名。”正是基于对这一观点的绝对支持,美国人才对政府官员的腐败及侵权行为痛恨至极。所以,每一位百姓的自由和权利都不得受到一点侵犯,包括犯罪嫌疑人。 其实这样做对于警方也是有好处的,以暴制暴是最糟糕,效率最低代价最大的方法,用理性来维护他们的权威才能良性循环,这样也能使得高科技破案手段有所提升,两全其美。 对于看起来确凿无疑的案件,可是偏巧在查案过程当中犯了很多不该犯的错误,那么这个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只追求结果正确的人一定毫无疑问站在警方这一边,对于要求过程正确的人来说如果警方在此期间真的有漏洞存在而使被告律师找到空子钻的话,那警方必须自认倒霉。这一点让我想起了蝙蝠侠里的Rachel与Harvey,他们虽然是恋人但是也有着这样根本的分歧。那些只追求结果正确的人忽略了“程度”的问题,而过程正确可以保证事态的发展在可控范围内。严格的要求过程正确也许并不一定就能得到正确的结果,但是两害相权取其轻,有时候,结果并不比过程重要。 言论自由 国旗在美国人心中有着无比神圣崇高的地位,任何被认为是亵渎国旗的行为都可以被判违法。但是有一个人在公共场合公然焚烧国旗,可是最高法院却没有对他判刑,理由是拥护言论自由。如果把行为和表达分开看,显然这个人是想通过此举表达什么,而不是仅仅出于对国旗的不敬。这引起了广泛的争论,拥旗派坚决维护国旗的尊严,而自由派则强调维护个人表达的自由权。如果在这个时候搞一场全民公决,那么毫无疑问,拥旗派的人数一定大大多于自由派,但是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的手中,这个时候应该怎样避免多数人的错误呢?如果认同少数人是不是就不民主了呢?“美国宪政的巧妙之处就在于不仅在制度上保证民主的权威,同样也限制多数的专断,保护少数的权益。不仅防止个人的独裁,也要阻止多数的暴政。”在此精心设计下,一些改革都必须经过一层又一层的平衡制约过后才得以实施。所以拥旗派很难胜出。虽然这是民众与精英的较量,民主与法治的平衡,这也让我们看到了一个不仅多元化而且井然有序的社会。 里面的很多案例都非常有意思,还有包括权力的制衡,宪法的“引申含义”,公众自由与种族歧视,财产权等等,一步一步从根源帮我们提炼出美国式民主的精髓。这本书让我看到了一个个大法官们的与时俱进,三权分立之外的权力监督与制衡,广泛存在的自由,设计精巧而又留有很多余地的宪法设计,还有美国社会存在分歧与矛盾,有些事情从源头上看会更清晰更容易理解。所以想要看懂美国人的生活从宪法开始,会是个不错的选择。 里面的很多案例看似都是从一个不起眼的小事开始,有时候甚至会觉得有必要闹到法庭上嘛,也许有人觉得这么点鸡毛蒜皮没必要搞得惊天动地,但是正是这些关乎到我们的基本权利,我们的生活方式,我们的日常琐碎的小事才能慢慢的,循序渐进的推动一个国家的司法进步。没有那么多的较真,就没有权利的落实。很多时候,这都是一次全民大辩论,也是一种考验,看看我们国家对此的看法,我们民众对此的反应就是最好的测试。 法律完善的道路依然很长,但罗马城也不是一天建成的,有一颗进步的心比什么都重要。

  《美国宪政历程》读后感(十):美国宪政历程

      去年读《冤案何以发生》,今年升级到《美国宪政历程》。但是这本更不好读,因为《冤案》偏重于案例,而《宪政》偏重于分析,美国政治文化是真心不懂,可能我应该先买本美国简史来读。知识基础不牢,读书地动山摇……
      所以这本书我只看了自己能看懂的那部分,包括:确立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803);维护契约神圣原则的“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1819);因维护奴隶制而引发美国内战的“斯科特诉桑弗特案”(1857);挑战新闻自由的“《纽约时报》公司诉萨利文案”(1964);赋予被指控人沉默权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1966);水门事件“美国诉尼克松案”(1974);“得克萨斯州诉约翰逊”焚烧国旗案(1989);以及程序公正的典范“辛普森杀妻案”(1995)。
      法律与国家发展密不可分,书中的每一个案件都闪耀着大法官智慧的光辉,正确的判决助推历史进程,错误的判决则引发国家动荡。大法官至高无上的权力和荣誉源于对知识和经验的积累,也源于对公平和正义的坚守。
      想起一次聚会,有个正在读法学博士的朋友说,宪政是个敏感词,如果出现在研究中国法律的论文里,论文100%会挂掉……就美国看美国,关于政治的事,思维还是不要发散比较好。

美国宪政历程读书笔记|美国宪政历程的读后感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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