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发布时间:2020-06-0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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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数据安全的法律保障机制探析

  摘要:数据安全问题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国家必须要加以重视,避免数据安全问题引发社会恐慌。文章分析了数据的定义,提出了大数据时代的数据特征,分析了大数据造成的安全问题,并指出大数据安全的法律保障机制。

  关键词:大数据,数据安全,法律保障机制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推动了国家经济的发展,提高了我国发展速度。但是数据安全问题逐渐爆发,成为当前社会热议的话题,人们在享受大数据带来便捷的同时,对数据安全产生了担忧。面对这样的情况,国家必须要通过法律保障机制加强数据的法律保护,利用立法保护公民个人数据安全,从而维护社会稳定。

  一、数据概述

  在我国《网络安全法》中对网络数据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通过网络收集、储存和传输,所形成的电子数据是网络数据。在网络运行过程中,通过各种途径出现形成的电子数据,就是网络数据。网络数据是信息的载体,大数据时代逐渐发展的数据要结合背景来看。通俗地讲,大数据是复杂且庞大的数据集。从单一角度分析,大数据时代和数据的时代基本相同,数据安全作为大数据的重要构成,必须要得到社会和国家的重视。国家需要通过立法和保障机制,保护数据安全,只有数据安全,公民个人信息才得到安全保障,社会才能更加和谐稳定。

  二、大数据时代的数据特征

  (一)流动性

  数据具有流动性特征,从数据的产生、储存、传输、交易、删除等全过程,是一个流动的过程。数据从收集一个人、物体的参数,经过数据采集、传输以及更正等,最终储存在数据库中,构成了虚拟的空间。经过挖掘分析,为每一个个体和物体服务。在不久的将来,每个人都无法离开数据,依靠使用数据创造巨大的价值。从法律保护角度,对数据流动过程中展开保护才能发挥出良好的效果,也就是需要利用法律保护数据的收集、分析、交换、删除等环节,通过保护环节可以实现良好的立法效果,从而有效的保障数据的安全。

  (二)独立性

  数据独立性是大数据时代逐渐显露出来的,数据从产生起即客观存在。数据和载体之间并不存在固定的关系。不论数据载体是什么,数据可以存在该载体中,也可以存在其他载体中,且不会由于载体变化而发生改变。数据同样拥有独立价值,载体和系统只是承载数据的容器,最具价值的是容器内部、具有独立价值的数据。我国刑法保护的是系统内部数据,并没有针对数据独立价值进行保护。

  (三)不可衡量性

  大数据具有重要价值,但是价值密度低,要借助专业技术深度挖掘,才能体现其中价值。数据价值密度低,从价值判断数据,并不能对数据价值进行准确判断,数据体量巨大,要想从法律角度进行保护,准确判断数据价值,显然无法完成。数据价值的不可衡量性决定着以知识产权方式保护数据明显不妥。数据主要可以分成两种,一种是原始数据,数据量巨大,但是价值密度十分低。另一种是挖掘数据,数据量小,但是价值密度高。[1]在大数据时代,大部分数据是原始数据,一小部分经过挖掘分析的数据可以作为智力成果,智力成果可以当做是知识产权。将全部数据当做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明显不妥。

  三、大数据造成的安全问题

  (一)国家安全问题

  在网络数据时代,数据关系到国家利益,尤其是国家经济数据、文化数据和政治数据。最着名的事件就是“棱镜门”事件,正对应着国家的数据安全问题。大数据在国家网络安全中发挥着重要影响,国家数据如果被敌方获取,敌方可能会利用数据技术和国家内部存在不满网友联系,利用言论引导网友,从而威胁到社会的安全团结。同时数据在跨国流通的过程中,进行了价值观念的流通,数据的输出国会威胁到输入国的文化主权,进而给国家安全带来影响。

  (二)社会安全问题

  如今智慧城市、智能交通、智能电网正在建设中,智能应用在社会中十分常见,社会智能化水平越高,意味着使用的智能设备越多,社会数据安全程度就越低。如果社会数据安全出现问题,会直接影响到社会安全。如美国Haifa城的路网系统受到黑客攻击,黑客关闭系统八小时之久,让城市道路出现了交通拥堵,城市安全受到极大威胁。在大数据时代,数据朝向海量发展,网络系统作为不法分子攻击目标,增加了数据泄露风险,随时可能演变为社会安全问题。企业在运行过程中也产生大量的数据,很多企业掌握大量的公民信息,如果受到恶意攻击,造成数据泄露,必然会影响到社会经济状况。[2]

  (三)个人信息安全

  如今智能设备和互联网广泛普及,公民大量个人数据被采集和储存,个人信息逐渐透明化和数据化成为无法阻挡的趋势。在大数据时代中,数据价值体现于其二次利用带来的利益关系。在购物网站、医院、银行以及通信公司等存有大量的个人数据,每个人的活动受到数据库的监视和记录。在数据受到技术整合之后,对人类行为进行大范围分析,逐渐将个人生活轨迹完全还原,让公民隐私信息无处遁形。如2013年爆发的重大个人隐私泄露事件,中国人寿保险泄露了80万客户的个人信息。经过调查,是该公司的合作网站存在漏洞,导致客户信息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泄露,泄露的信息包括保险险种、公民身份证号等信息。

  四、大数据安全的法律保障机制

  (一)建设原则

  针对大数据安全建立法律保障机制,根本目的在于对数据的充分保护,同时可以推动数据的安全使用,让各方利益实现平衡。建设法律保障机制的原则包括数据保护基础原则、安全使用基本原则、自由原则以及主权原则。数据主权作为法律保障机制的基础,其根本在于国家主权在当前时代的表现方式,国家对于本国数据有着绝对的占有、管理和使用的权力,可以将外来的侵害完全排除。数据保护则是法律保障机制的核心,将数据当做是独立利益,从法律上确定数据的课题地位,对数据权属关系进行调整,对数据流通过程进行规范,保证数据可以得到合法的使用。数据自由原则是保障数据在市场上的合法流通,抵制数据垄断。数据安全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和安全,影响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进步,因此保障数据安全,才能实现数据的流通和共享,在法律保障机制的保护下,保障数据完整和私密,进而实现安全使用数据。[3]

  (二)法律框架

  1.总则。

  建立法律保护机制要确定保障对象是数据关系,所谓数据关系主要针对数据交易、公开、管理以及防范等社会关系。数据关系将数据作为直接客体,包含数据交易、数据公开、数据安全、数据管理以及数据保护等关系。在大数据发展中,国家承担着重要管理职责。总则作为法律框架基础和基础法律制度,对数据之间利益关系和权利进行整体协调。

  2.私法机制。

  私法机制针对数据权属关系以及其交易关系,对数据自由流通以及安全使用提供保障。私法机制调整权属关系根本目的在于划分数据的权利主体,裁定数据权利主体的纷争。另外,要赋予公民数据权利,让公民可以对自身数据进行控制和支配,其根本是一种人格权,但是和传统人格权的内容和行使完全不同。这种权利伴随数据技术产生,具体内容包含数据主体对于其个人数据的更正、保密、删除或者交易。国家机关以及其他社会机关在收集和使用公民数据时,必须要告知公民,获得公民的同意。公民个人收集数据应该局限于确定的事项,在收集之后要进行严格保密,决不能非法泄露,要保障公民对数据的合法权利,否则对方将要承担对应的责任。[4]

  3.行政法机制。

  行政法机制是对数据公开关系、管理关系的规范。数据公开关系指的是政府部门在公开公共数据后形成社会关系。行政法机制调整公开关系是为了对政府公开数据的范围、程序和期限进行规范,保障公民自身知情权,让政府权利受到监督,提高数据的自由情况。目前我国进入到数据时代,数据是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运行的基础和动力。政府手中掌握着大量的社会数据,将政府数据公开提供给公众使用,在充分发挥数据价值的同时,有助于开发政府资源,创新科研成果,形成良好的数据循环,使得国家综合实力得到提高。在美国关于信息安全的法律中,对信息公开的情形进行明确规定,我国保障机制可以加以借鉴。美国规定保密文件、个人隐私、政府内部数据、商业机密、金融监督数据、地质信息、执法文件以及其他法律规定信息,不能公开。数据管理关系是为了保障数据质量,对数据展开管理出现了社会关系。管理数据要贯穿于数据的全部生命周期,要针对数据质量标准,保证数据的质量。数据要做到准确无误,做到及时更新和重复利用。政府部门要建立数据质量管理机制接受社会的影响。如果数据质量出现问题需要启动纠错机制进行弥补,建立数据格式标准,以便于数据的储存和管理,推动数据的再利用。

  4.刑法机制。

  目前数据安全成为我国普遍存在的全局问题,国家收集数据和管理数据的能力成为竞争力和综合国力的直接体现。在国家之间展开竞争的过程中,竞争的关键从实物逐渐转变为数据资源。因此要建立安全保障机制打压数据犯罪行为,这也成为各个国家保障社会稳定的战略手段。针对数据安全的刑法机制,主要针对维护数据安全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不仅包括国家维护数据安全出现的社会关系,也包含了数据在传递使用过程中出于安全维护出现的社会关系。[5]目前,我国在《刑法》及其修正法案中对于破坏计算机安全等一系列罪名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此基础上,要继续展开维护,保障国家数据、社会数据以及公民数据的安全,对侵犯保密数据、隐私数据等行为进行严肃打击。数据犯罪不仅包括动态数据安全危害罪名,还应包括静态数据安全危害罪名。所谓动态数据安全,主要指行为人对数据系统展开了一系列犯罪行为,犯罪目的在于入侵系统,对数据系统稳定正常功能进行破坏,包括入侵系统罪名,对数据系统的功能进行破坏,让其应用程序受到破坏。对静态数据安全侵犯行为主要指行为人对数据本身所展开的一系列犯罪行为。犯罪目的在于破坏到数据储存,直接破坏数据,如非法截获数据、编造虚假数据等。目前危害到数据安全的罪犯朝低龄化方向发展,需要降低未成年人法律年龄标准,针对未成年罪犯设立独立的刑罚制度。数据犯罪经常伴随巨大的经济损失,对于这类罪犯适当增加财产刑,从而有效的增加犯罪分子犯罪成本,对社会经济损失进行弥补。

  5.国际法机制。

  面对经济全球化快速发展,社会物资、人员以及数据逐渐实现了全球化流通。数据的流通作为一种全新的资源,数据流通情况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情况。保障大数据安全要建立国际法机制,确定数据自由流通机制和限制原则,使用任何手段保护跨国数据的自由和安全,同时从法律角度对数据跨国流通加强保护。数据的跨国流通容易增加数据侵犯行为,甚至危害到国家数据主权等。因此,必须要求跨国流通的数据保证内容和过程合法。对于跨国传输非国家机关数据,需要遵守国家签订的协议,不能触犯国内法律,更不能影响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从国际公法角度而言,数据跨国流通关系到多个国家的利益和关系,在处理跨国事务时需要使用对等原则,对国家主权平等进行维护。要加强国际之间的合作,保证数据互惠流通,让彼此得到对等的保护,保证数据在各个国家之间的同等性,让数据保护发挥出最大效益。为了让数据安全得到保障,需要监管数据的跨国流通,如建立跨国监管数据流通的组织,对数据流通规范进行规定。通过各个国家的协调合作,可以让大数据共享协议得到推进,在立法的约束下,大数据共享制度将获得保护和推动,形成数据跨国流通和共享的框架。

  (三)问责制度

  我国的《网络安全法》针对网络运营者监管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网络运营者有义务对网络运行、安全事件进行监测和记录,同时要按照规定对网络日志进行六个月以上的保存管理。在法律中,要求网络运营者保存网络日志,对网络安全进行合法侦听,同时拥有数据泄露的通知义务。

  1.数据留存。

  要求网络运营者对网络日志进行储存,是为了在日后的监管中,可以提供给国家搜集情报、犯罪追究责任等提供证据。网络运营者有义务储存位置数据、通信数据、安全事件以及身份数据等。国际上关于数据留存提出4周到2年的保存期限,我国则规定保存期限为6个月。在数据安全问题逐渐加重的趋势下,我国对数据留存进行了调整,让数据留存成为国家保护网络安全、间谍察觉等工作的有力手段。

  2.合法侦听。

  网络运营者有义务配合相关机构,包括法律执行结构和安全机构,对于制定当事人的数据进行实时截取,包括通话数据、上网数据等。在《网络安全法》中,规定网络运营者有义务辅助公安机关、国安部门侦察和维稳工作,网络运营者有配合的义务。

  3.数据泄露通知。

  我国法律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公民的个人信息出现泄露的情况,需要立刻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补救,要按照规定通知用户,向有关部门进行汇报。网络运营者主要承担侵权责任,在用户数据泄露或者被滥用的情况下,网络运营者要接受罚款处罚。但是数据泄露短时间很难发现,还需要根据数据的特点,对责任承担设定对应的期限,要统计期限内出现的不利影响,并要求网络运营者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笔者基于数据的定义,分析了在大数据时代,数据具有流动性、独立性和不可衡量性的特征。并提出了大数据造成的安全问题,主要可以概括为国家安全问题、社会安全问题以及个人信息安全。面对数据安全问题,提出了建立大数据安全的法律保障机制,在建设原则指导下,建立框架为总则、私法机制、行政法机制、刑法机制以及国际法机制的保障机制,并执行网络运营商的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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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经济学视角下生态文明法治的完善

  摘要:祁连山环境污染问题只是我们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一个问题的缩影。实现生态文明的目标,解决实实在在的环境问题,应探寻一条多元化、多角度的路径。文章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着手,剖析环境治理的法律成本和法律收益,提出利用“差别生态责任”“生态补偿机制”和“完善政府环境治理的手段”达到较低的环境污染治理成本,实现控制污染的目标,实现“绿水青山”的美丽中国梦。

  关键词:生态文明,环境法治,正义,和谐

  一、生态文明法治

  (一)生态文明与生态文化

  生态文化是生态文明的重要方面,对生态文明建设有很大的作用,生态文明是主导,是社会主义发展的方向盘,唯有掌握好方向盘,生态文化建设才会越来越好。从细节着手,绿色消费、绿色出行、绿色观念等觉悟都是生态文化在实际生活里的写照。没有生态文化的生态文明就像一个得了软骨病的小孩,不能正常奔跑前行。然而现在,这类现象却到处都是。最为典型的就是2017年发生的甘肃祁连山系列环境污染事件,生态文化的缺失导致了生态被破坏的悲剧,如果仅仅靠政府的政策性方法只是杯水车薪,所以需要正确处理生态文化和生态文明的关系,发展过程中二者兼顾,这样人类文明才会更进一步。

  人类的生产生活过程,自然也是一个物质转换的过程。然而在转换的过程中会产生一些废物,这些废物的消解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使其恢复到原来的状态,但是这个时间取决于物质与能量彼此间的作用,以及它们之间转换所需要的时间,我们暂且称为“生态时间”。人类在利用自然的过程中,开采资源的时间是及其短暂的,而且开采资源的数量也很小,但是大自然的自我恢复时间却很漫长,人类在与自然相处的过程中,处于相对主动的地位,可以通过控制开采量,开采方式等来控制环境污染,从而实现与大自然的相协调、相适应。生态文明是人类在发展过程中择优选择的结果,意味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进入到了一个新高度。

  (二)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建设

  生态文明为环境法治提供了思想指引作用,生态文明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是长久性的,而且主要体现在法治建设生态化方面。我国的环境法治建设要遵守基本的自然、社会规律,坚持基本的环境价值观,促进环境公平正义、人与自然和谐。[1]生态文明对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只有通过生态文明建设,才能形成良好的生态伦理和环境道德,并制定出先进的环保法律制度。

  环境法治保证生态文明,生态文明靠环境法治维护。环境法治建设的成就关系到生态文明的实现与否。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和谐社会的保证。人类的不合理开发利用自然,一定会造成社会的不和谐。社会一旦无序,就不会有和谐可言。祁连山系列环境污染案暴露出来的问题主要有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长期的大规模开采造成了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地表塌陷等生态环境问题;在水电设施的建设运行中,存在把关不严格,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现象,而且对生态水流量考虑不足,导致下游地区缺水,水生态被严重破坏;部分企业环保工作不到位,在排污等环节偷工减料,违法违规操作现象频发;上级对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不力,只做表面功夫,不能究其根源解决实际问题等,这些都是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原因。生态法治,既需要巩固好现有生态文明建设成果,也要为生态文明长久、高效的发展提供条件。

  二、法经济学分析

  (一)法经济学的价值观

  公正和效力的矛盾贯穿于我们人类活动的始终,是社会历史领域所有价值目标体系的基本矛盾。法律史的研究已经证明,法律的产生,是同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之上的人们的公正观、公正感以及人们对公正的需求相关联的。

  法经济学价值观要求法律在顺应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同时,也要符合已有的价值取向。因此,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构的视角,实现法律公正、公平,公正、公平是评价法律效率的基本标尺。法律体系的核心目标是追求公正和效率,追求实体公正和程序正当。

  (二)法律的成本收益理论

  成本是经济学里的重要概念之一,通常指一定时期内生产一定数量的产品对全部生产要素的总支出,强调的是用“机会成本”的概念来衡量生产成本,法律作为由国家所提供的一种公共物品,其创新与提供的过程中必然要支付必要的费用。法律成本包括显性和隐性两部分,“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在此意义上,法律通过对权利、利益、义务、责任等的合理配置,让人们获得一种彼此平衡的利益。对法律收益进行分析的目的就是让个人的经济行为与自己的预期收益相吻合,又不会违背社会整体资源的配置。

  祁连山环境污染不仅给个人带来损害,也会给社会带来危害。面对污染企业的污染行为,即使制定了相关的排污标准,但如果任由污染制造者排放污染而不付费,则仍然会导致污染水平超过社会最优水平。征收排污费是进一步的管制方式,迫使污染者把污染行为外部性内部化。例如,假设排污者每年给社会带来的损失是90万元,就对其征收90万元的排污费,即按照实际排放的污染量进行评估并收取排污费。这种做法最大的好处就是能够给予排污者以减少污染的激励,促使其在技术许可的条件下投入最优的预防成本更新生产技术、工艺减少污染。我国现在实行的是排污收费制度,但是排污制度要求有较高的信息成本和监管成本,为了使其很好的发挥作用,必须加大对环境保护机构的投入力度。

  排污权交易也是一种应对环境污染的管制办法,它的核心是通过市场机制来控制污染,任何的企业排污都得经过政府的排污许可,否则禁止排污。对于在生态保护区内的企业允许其进行排污权的交易,政府在颁发许可之前,根据环评的结果制定出一个社会最优的污染总量,然后根据这个最优污染总量来规定企业的排污量。假如部分企业的排污量没有用完,就可以拿到市场上去出售,其他需要的企业也可以进行购买排污许可,扩大自己的生产规模。在这一制度之下,政府可以根据社会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相等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一个最优排污范围,达到控制社会污染总量的效果。利用这一制度能够实现以最低的成本发挥出污染总量减少的效果。在生态系统比较脆弱的祁连山地区,政府要做的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位法授权的范围内,考虑环境成本、环境生产力等各种因素,择优选择更适合本地区的生态保护方法,以达治理环境污染的目的。

  三、经济学视野下的生态文明

  (一)生态文明与法治文明的融合

  生态文明的大背景中形成的法治文明,展现出了生态化的噱头,生态文明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是长久稳定的,是循序渐进的,根本性的,并且对法治文明建设提出了“人与自然和谐友好共处”的要求,自然是根,人与自然和人与人的和睦是魂。[2]对于生态文明与法治文明二者的融合,从理论上而言,就是要构建融合的理论范式、理论定位和理论框架。

  文明的发展过程本身就带有不断融合的色彩。生态文明和法治文明之间的融合也是这样的一个过程。生态法治文明可以被看作是法治文明的生态化和生态文明的法治化的结合。生态法治文明是生态文明与法治文明融合之后的新发展思想理论,而生态文明与法治文明融合的理论定位可以概括为:法治文明的新类型、生态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方向。我国在法治文明建设进程中避免或减少环境问题、资源问题等现代性的问题。在生态社会主义的转型过程中推进生态法治文明的建设,当然生态文明与法治文明融合也必须放在一个体系架构内进行研究论证。通过祁连山环境污染事件我们需要警惕,我国现行的环境法律制度对生态利益的保障仅仅停留在预防性制度、命令性管制、以及市场交易型制度等等,而对生态利益的整体关照不够,存在着“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倾向,所以,需要立足现有的理论基础,建设生态文明的有效供应体系,明确具体环境责任承担制度等,来共推生态法治文明的进步。

  (二)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理念———可持续发展

  和谐社会是一个动态的发展社会,今天的社会已经变成了一个利益多元的时代,不同利益的追求者也会选择合法的路径来谋求自我利益的最大极限,但不可否认这是一个社会发展到一定文明程度的一种特殊体现,但如果不同利益竞争者之间缺少一个正常公平竞争的平台,那么社会同样也会陷入混乱的状态。当代以来,由于历史、地理环境、人文传统、国家政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性逐渐成为影响中国和谐社会的因素之一。在建设美丽中国的号召之下,环境生态被高度重视起来。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西部重要的生态保护屏障,但经过长期非持续性、掠夺式的违法开发利用,祁连山保护区的环境与自然资源破坏严重,生态环境日益恶化,主要表现为:(1)水土流失严重;(2)土地荒漠化加剧;(3)水资源匮乏,水生态平衡;(4)植被覆盖率降低,质量和功能下降;(5)环境污染严重;(6)生物多样性受到威胁。造成这些问题加剧,环境法治在西部地区不完善的障碍主要是西部地区法律文化的地缘上的特殊性,导致法治的总水平比较低,西部地处偏远,生活方式保守,现代法律文化因子稀薄,而且目前的环境法律还不能很好的适应西部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传统环境价值观催生了如今的环境问题,人们在传统的环境价值观和发展观的指导下,错误地处理了人与自然的关系,面对生态危机和自身发展的环境问题,人类不得不对长期以来的环境发展观念和经济增长方式进行反思,在1987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现代环境法治应保持的基本理念是:在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指引下,保障人类的利益,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祁连山地区的生态破坏,需要我们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加快祁连山生态文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加强宣传,强化祁连山人民对生态保护重要性的认识;要完善管理体制,在原有管理体制的基础上,改进不足,扬长避短,强化管理体制创新;针对当前祁连山的生态环境破坏的实际情况,加大修复力度,对生态补偿机制进行完善;培养多种经济发展方式,扩大当地人民的收入来源。

  四、生态文明法治的完善

  (一)差别生态责任

  随着我国工业化的加快,人口、资源与环境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紧张,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环境资源问题不断涌现,环境资源问题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副产品,应当由谁来买单呢?根据污染者治理、破坏者修复的原则,存在明确的环境资源利益的受益者或整合破坏者之时,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可以责成具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的生态补偿或者恢复责任。但是当出现主体不明确时,由谁来承担责任呢?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来承担责任。而这一点也体现在我国的环境政策中,比如《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差别生态责任理念。差别生态责任的正当性来源于生态正义,首先,生态正义要求生态行为的外部性内部化,其次,源于生态系统自身的客观价值,生态系统的利用者理应根据其利用程度支付一定的费用,同时,生态破坏力和现实贡献力的不同是差别生态责任的历史和现实依据。因此管理者、受益者、利用者、破坏者以及政府不同主体间承担的责任呈现出差别化,城乡、东西部等不同区域间在有差别的基础上相互合作,共同应对生态危机,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努力改善地区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的建设步伐,争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二)生态补偿机制

  在行为主体的合法行为给自然环境带来损害时,要求进行一种所谓的生态补偿。[3]通过对差别生态责任现行法的检视,发现我国已有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存在着法律制度供给不足、法律法规缺位的现象,而且还存在着在补偿方式上过于依赖政府的公共支付手段,而较少运用市场工具的问题。生态服务补偿是一项侧重于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的法律制度,人类源于自然界,又被自然界哺育成长,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直接影响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完善生态补偿责任的法律,并在法律中体现出生态的可持续性、社会公正、代际公正以及受益者补偿原则,完善生态资本和自然资源的产权制度,建立生态资本和自然资源价值评估标准,构建生态补偿法律体系。目前我国的生态补偿的主体仅仅局限于政府,未来还需要进一步发挥市场的作用,推动市场化的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设。因此,在生态补偿机制的改进过程中,我们应在现有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实行分类补偿的办法;加大对于生态补偿成果的监管,建立生态成果保护的长效机制,并对生态保护地区实施适当的产业宽松政策和扶持政策;加大对当地农民的技能培训,提高农民收入,转变经济增长的方式,加大对后续产业的投资,要重视后续产业的发展,把它和生态补偿放在同样的高度,从政策、资金上大力支持;在生态脆弱地区,积极主动开展生态移民举措,减少生态脆弱地区的环境承载力,释放环境压力。

  (三)政府生态环境治理责任的完善

  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主体是政府,生态环境的恶化和污染虽然不是政府行为直接导致的,却也是与政府行为有直接的关系。从祁连山系列环境污染事件中透露出来的政府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是环境污染问题的主要原因所在。因此,加强政府生态治理的责任是很有必要的。政府生态环境责任的核心是问责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因为政府是公权力的代表,对其是否依法履行职责进行问责是有一定难度的,所以从内部和外部,权力和非权力等多个方面构建和完善立体的问责制是有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具体措施有:(1)建立健全行政机关问责制,建立政府环境审计,对环保投入进行监督;完善和强化环保职能部门的问责制,把环保职能部门的监督与监察部门监督结合起来。(2)建立健全司法机关问责制,可诉性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律应有的特性。如果纯粹的强调法律的强制性,政府决策的错误和政府部门的人员的贪腐行为就会蔓延,就难以将这种行为置于法律的有效监督下。需要扩大受理案件的范围,增加诉讼类型。(3)建立健全立法机关问责制,立法机关的问责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较强的主动性,其作用是其他问责方式可以取代的,要设立一个专门的立法机构进行问责,并且采取多样化的问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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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工科高校法学人才培养研究

  【内容摘要】理工科高校法学专业的国际化建设有着自身的优势,例如,如果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专业较强,就会加强计算机犯罪法和通信信息法的建设,如果在环境、资源和安全工程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就会发展环境、资源法和工程安全法。具有航空航天技术优势的高校,便会加强如航空航天法的发展等。他们的法律人才培训的国际化,往往与他们自己的主导学科的发展需求有关。因此,在培养法学人才的过程中,如果理工科高校能牢牢把握住自身的独特优势,适应国家社会快速发展的需求,可以凭借其他类型高校不具备的特点,实现跨越式发展。

  【关键词】国际化;法学人才培养;理工科高校

  一、“双一流”建设背景下理工科高校法学培养国际化的定位

  (一)差异发展——与综合大学和法学专业院校错位发展

  放眼世界法学专业的发展,有两种趋势正在变得越来越明显。一是学科之间的内容交叉越来越多,朝着一体化方向不断发展。专业与专业的界限逐渐弱化,科学技术、文学科学、人文学科的结合日益紧密。第二,高新技术产业想要发展就一定要重视法学等人文社会学科的发展。如果只有理工科专业,没有强大的法学理论作为支持,那么就难以形成良好的学科氛围。[1]科技院校具有独特的科学和工程背景,大量的优势理工科学科为复合型法学人才的培养提供了条件。因此,理工科院校的法律职业定位不能仅仅依靠传统的政法大学和综合性大学法学专业,也不能复制理工科模式,而是强调法学与科学的交叉。社会对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大量需求,促进了理工科大学法学专业的兴起。[2]理工科大学的法学专业有其独特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科技大学可以为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提供一个知识平台。众所周知,理工科院校在科学,技术,经济,管理等学科中具有独特的教育优势,可以使法律与其他学科形成一种渗透性的互动,具有无可比拟的传统法学科学的多样性和交叉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培养具有科学性,经济性和法律性的复合型人才。第二,科技院校可以为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提供一个良好的实践平台。科学与工程院校根据科学与工程学科的特点,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教学能力。他们的实验和实践教学占据了相当大比例的教学计划。这种做法正是法律教学必须具备的。

  (二)协同合作——与理工科高校法律人才国际化培养相互协作

  理工科高校之间的相互协作的重点是要创建一个属于理工科法学的平台,在实现国际化过程中该平台的资源可以被各个平台中的学校所共享。[3]理工科高校可以采取很多形式进行合作,比如教师可以在数个学校授课,允许另一所高校的学生来选修本校部分学科并授以学位等方式实现教学资源共享。在此基础上,加入大量具有国际化的资源,便能实现理工科高校之间的国际化合作。除了学校间的合作校地之间的协作也为理工科法学提供了新的发展模式。

  (三)“借船出海”——与理工科优势学科交

  叉形成特色法学要发展科技大学的法律教育,必须依靠强大的科学技术学科,大力发展跨特色的科技学科,发展一流的法律学科。在奠定传统法学主导学科基础的同时,还必须依靠强大的科技优势,大力发展与之相适应的新的法学交叉学科,积极寻求法学发展的新增长点。使法律在学校的整体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独特的作用。这正是科技大学法律发展的优势,特点和动力。只有将法律置于跨学科融合的洪流中,才能保持不竭的发展动力。这必须以国家和社会的需求为指导,以知识交叉合成为核心,跨学科的创新团队建设为关键。随着当代经济、科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的加强,迫切需要一大批既懂法律又懂工程、交通等专业知识的“双专业交叉”复合型法律人才。[4]传统的法律教育受制于一个单一的学科悖论。通过标准化和程式化的教学过程,难以满足差异化,个性化的复合型法律人才的社会需求。在此基础上,法律教育改革必须突破学科和专业的狭隘偏见,以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高端法律人才为己任,以新的交叉特色专业为切入点和突破口,全面创新法律人才培养模式,重构法律人才培养体系,走“自主创新、特色发展”的道路。[5]

  二、“双一流”建设视域下理工科高校法学人才培养国际化路径的设计

  (一)以行业特色为基础的法律人才国际化培养平台的建构

  高校的国际化平台应是一个全方位、高层次的国际化平台。[6]他们需要进一步主动国际化,既要将优秀的教学资源引进国内,也要利用其教育影响力将教育出口到其他国家或地区,并拓宽国际化道路。首先,教育工作者和受教育者的国际化。它包括派遣学生、教师到国外高校学习深造,同时也包括积极招收外国学生或访问学者。招募外国留学生和访问学者不仅可以扩大高校在国外的影响力,还可以促进国内法学教育的传播。其次,教育机构的国际化。具体包括建立海外校区、合作办学、联合培训和网络大学等。建立海外分校。它指的是一种新型的大学国际化,其中一个国家的大学根据两国之间的双边协议,在一个国家意外的国家建立一所分支学校的分校,在当地招聘学生,并授予大学文凭完成学业任务的学生和学位证书。该方法适用于世界范围内影响较大的高等院校。合作办学。这种方法适用于普通教育机构,即一个国家的大学与大学以外的大学合作,在学校建立相关的合作学校,或建立专业学院,组织双方的大学教师,共同发展计划和教学计划。并共同培养学生,但根据毕业条件,大学将获得由大学领导合作的文凭和学位证书。

  (二)行业特色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理工科高校往往在一些学科中占据领先地位。因此,他们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可以依靠学校这些强大的学科,依靠学校现有的教学资源,走一条培养独特法律专业人才的道路。例如,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的专业为强项,我们可以专注于计算机犯罪法和通信信息法的发展,具有环境、资源和安全工程方面的专门技能,可以发展环境、资源法和工程安全法;如果它们具有航空航天技术的优势,就可以发展航空航天法等。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理工科高校法学专业的发展既有机遇,也有挑战,也有优势和劣势。目前,虽然理工科院校的发展规模和势头不断增强,但我国的法学教育仍然建立在老式的综合性,政治性,法律性大学的基础上,有必要谋求生存和发展,与综合性大学和专业政法类大学竞争。在确定自己的合理地位,必须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在重新思考现实的基础上重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7]

  (三)以涉外行业法律实务为主导的培养方案制定

  目前,我国法治人才培养的现实仍然不适应我国对涉外人才的需求。[8]主要原因有一,具有国外学习经历,取得外国法律学位,正在成为一项外国法律卓越人才的内在要求。第二,外国法律人才的基本知识是商业知识、法律知识、外语知识、跨文化人文知识和社会科学知识。在招聘中,它强调整体和复杂的知识,尤其是外语和商业知识的熟练程度。要解决这些问题,完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需要创新法制教育,引入多元化“协调教育人”的战略眼光。合作应对创新型大学人才培养理念的重大突破。[9]我国高校有五种“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也就是说,校际合作,学校合作,校企合作,学校合作以及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国际合作与协作。通过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集团等学科的合作,校际协调,吸收优质资源,培养人才。基于这一理念,中国的法学院建立了一批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合作创新”中心。最具影响力的是全球治理协作创新中心和国际法治,“一带一路”法律研究协同创新中心和“一带一路”安全问题协同创新中心。为了解决我国国际和区域司法合作的需要,提高我国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研等方面的创新能力和综合能力,涉外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研的创新能力和综合能力的提高显得尤为重要。这些协作创新中心为大学,政府,企业和科研资源开辟了障碍,使得政府的主要政策得到大学理论的大力支持。高校可以及时了解政府和市场对人才的需求。研究和使用的良性互动模式催生了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创新范式。

  (四)多元化教学手段的运用

  1.教育模式的优化由当前大学里面专业法学院以及综合性大学里法学专业的思想教育和实践的现状来看,现阶段我国法学的教育已然不再拘泥于以理论知识应试教学为主的老式传统教育,现在的教育方式更多地侧重于案例研究等实践教学方法。职业教育基于教学和法庭教学等实践教学方法。理工科大学院校里的法学专业,在学校规模,教师实力,学术影响力和社会资源,与专业类和综合类大学相比,它有较为明显的短板,没有办法达到办学的理想效果。由此看来,因为这样的特殊情况,教育不仅要保留纯法律专业的知识,还要根据自己的学校条件和学校特点探索竞争和竞争的基础,不仅要教予学生们法律的基本理论和体系,使他们养成法律思维里的批判性和创造性,还要根据各学校擅长的优势科学和工程专业背景,设立一到两个特殊的法学相关专业方向。通过这种方式,扩大学生的知识涉猎面,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中除法官和律师以外的更多其他非传统法律专业的职业选择。2.课程体系的改善如果想完成理工科法学专业的课程创新,那么就一定要在原有的传统法学教学课程中进行课程创新。此重点就是,要在法学课程的设置上体现理工科高校的优势。关键是要结合理工科课程来反映水平和方向。学生可以选择自己喜欢感兴趣的理工科课程,并有法学专业的教师辅导其运用法学思维看待这门课程。在校外实践课程中,理工科高校可以借助自身优势搭建出一系列锻炼学生法学思维,增强其实践能力,瞄准其未来就业方向的完整的实践课程体系。校外实习是法学生运用所学知识的好机会,然而需要我们关注的是,理工大学法学专业学生相关的实习岗位比其他类型院校更加的丰富,可以将实习平台延伸到科技企业,让法学学生在现代化科技企业中得到锻炼,从而使其综合实力得到提高。3.教学方式的创新目前在当前法学教育的过程中教学方法的应用并不尽如人意,因此在教学方式上进行优化,探索新型的教学方式,是当代大学最急切解决的问题。在教学过程中应积极让学生们投入社会实践,在整个教学过程中都充分运用实践教学法,而不是只在临近结课或者即将毕业时匆匆让学生们进行社会实践。那么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教师们在进行课堂教学时,就应着重树立法学生的法律职业思维,教会学生如何运用所学的知识解决现实问题,这样能提高学生们的参与性也能提高学生课下主动学习知识的积极性。再有就需要让学生们互相多进行辩论,这样才能找到自己的不足,也在从其他同学身上找到共性和个性。当学生们真正理解了在课堂上学到的知识的内涵,针对自己的短板取长补短,更好地应用在相关的法学法律职业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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